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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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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為了不讓人付罰款或是坐幾天牢(台灣的法律大概沒這麼進步),就只好選擇不理狗的下場去救人了。 那麼我們來看看如果有隻狗把人給咬傷了, 1.扁狗一頓 2.通報衛生局處理 3.宰了牠 4.把狗皮剝掉 5.炮烙凌遲之並發出狂笑 要如何選擇呢? (我選和那隻狗的主人打官司...沒主人只好選1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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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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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我記得好像在這裡看過虐殺蟑螂的討論串... ![]() 看來那些虐殺蟑螂的網友也該看看這段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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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伊勢佐木町
文章: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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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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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何時否定可以譴責虐殺狗的人? 另外,你又把殺人和殺狗混為一談,我們二人恐怕難以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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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Delta quadrant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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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因就在我其後所寫的啊!同情並不代表能無條件包容殘忍的報復行為...好幾句,詳情請回頭看我的原文。 引用:
你前面不是才質疑其他網友不是心理醫生,怎麼現在卻自己扮演起心理醫生了... 你的例子也實在把焦點愈弄愈糊了,而且這種把人類的複雜心理簡化到0與1的題目,沒什麼意義。可以提供幾點參考...對許多人來說,養了多年的狗,之間深厚的感情或著像家人一樣,如果多年感情卻比不上全然的陌生人,不見得是多美好的事。另外,有句我認為很實在的名言「我見識過的人愈多,我愈喜歡狗」。...以上不代表答案選什麼,畢竟人的心是如此複雜,真到了危急時刻,什麼都很難說。但唯一可以肯定的是,比起不願涉及危險去救援,能承擔風險去救,不論救的是什麼,都是正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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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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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次站上有個討論,不救人沒刑責,你大可以安心救狗棄人. 如果不是不可回復的傷害,上面那個問題我也選1或2. 但是,如果是不可回復的傷害,我可能會選3,不能有機會讓其他人受害. 不過我不敢殺狗,應該會委請相關單位使之安樂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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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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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沒說要無條件包容殘忍的報復行為,不是嗎? 引用:
我只是提出個人看法,所以才會用[個人覺得],然後還詢問看倌的看法,何來扮演心理醫生之說?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你我的不同,就算是陌生人,我也覺得其生命價值高於[深厚的感情或著像家人一樣]的狗.這是你我頗大的認知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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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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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這個討論串看來,你和大多數人都難以溝通啊...(不是貶意,只是觀察結果) 我是想把殺狗和虐狗分開來說,但你把這些都混起來了。 你的觀點變得很模糊,一開始說「不忍苛責」,現在的重點似乎是人命和狗命不同...這樣我的確不知該如何溝通才好。 而且就算狗命不如人命也不用沒事殺著玩吧?十元不如五十元就可以隨便亂丟嗎? [為了好玩,將狗剝皮虐殺]和[為了報復狗毀了小孩的眼睛,將狗剝皮虐殺]是不應該受到同等之對待。然而那是責任減免的問題,這行為本身能正當化嗎?還是說應該要只問立場不問是非,只要是和自己親近的人的行為就一概認同? 回顧之前的討論之後我確定這回答和你的問題有關了。 不過沒關係,就你來看我的5個選項理正常人會如何選擇?或許這樣一來就能找出神經病是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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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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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雖然覺得話題進入了詭異的方向,我還是想問一下:陌生人、熟人和狗在這討論中有何關係啊?不就是2個陌生人虐殺了一隻陌生狗嗎?跟陌生人或熟人的生命有啥關係? 你一直要說明你的觀點,但是我對你的看法的整個架構一無所知,當然難以溝通。 引用:
很高興你參考了我的法律觀點。 就法律層面來說虐狗是違法的,不也應該受到制裁嗎? 還是你的意思是虐狗的人雖是陌生人也是條人命,不該咒他們死? 剛剛突然把整個詭異的邏輯串起來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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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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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於有因果關係的虐殺狗[不忍苛責],仍是我的重點. [人命狗命不同]這個重點,只是討論的產物. 而上面紅字,就表示你完全沒抓到我發言的重點. 我無意要把[將狗剝皮虐殺]正當化,也不認同,更遑論[和自己親近的人的行為就一概認同]. 這是前面討論都已經經歷的過程,我不想跳針重播. 如果要討論,應更清楚討論對象的立場才是,否則,你的討論對象就只是你自己虛構出來的罷了,徒費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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