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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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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jeff641125
能有啥證據?? 也不過是 IP 位置 還有這個IP 曾經下載過啥東西~~

這些都不能證明檔案就是 IP 所有人下載的~~

除非警察登門查扣電腦~~而電腦裡剛好有這些檔案~~

今天警察只是請人到案說明~~在證據不足的狀況下當然是技巧逼人認罪最快阿~~

如果你在到案說明前將所有相關東西處理掉~~

然後到案說明時就一切都說不知道~~

到時檢方也不一定拿你有皮條~~~

反正沒有無線基地台的人先去買一台準備一下吧~~



太天真了……
     
      
舊 2009-10-20, 12:56 PM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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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lufo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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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24
看了些判例,被抓的都是販賣、架論壇、擔任管理員、自行做種上傳,有像01那位樓主這樣的判例嗎?可能要再找找!
 
舊 2009-10-20, 01:02 PM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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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fonts離線中  
josetsun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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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lufonts
剛在這裡看到實際案例,關鍵字用BT、著作權法去找
http://fyjud.lawbank.com.tw/list.aspx


你找的這個案例是發表上傳的人吧...
舊 2009-10-20, 01:05 P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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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lufo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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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24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6,簡,2117
【裁判日期】 960829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2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24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佰元折算壹日,應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
易科罰金,以佰元折算壹日。又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佰元折算壹
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年。扣
案之電腦主機壹臺(含光碟機壹臺、燒錄機壹臺、電源線壹條)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件附表編號4 所示之「加菲貓2 」影片,係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
著作物,未經上開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亦明知
如附件附表(除編號4 以外)所示之影片,分別係美商迪士
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件附表所列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
之視聽著作物,未經前開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
輸,且可預見其將如附件附表(除編號4 以外)所示影片之
「種子」[/
SIZE](Seed,即將影片檔案置於某不特定人之個人電腦
中,製作標記有其電腦網路節點IP位置、網路卡序號(Mac
Address)、檔案名稱、大小、傳輸頻寬、伺服器名稱及位
置等資訊)[COLOR=Yellow][SIZE=5]檔案連結伺服器路徑張貼於網際網路上,[/
COLOR]將使眾
多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不特定人,得藉此大量交
換下載重製著作權人之視聽著作,而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財
產權。詎其仍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犯意,於不詳時日,自網路上下載「加菲貓2 」影片後,將
該影片重製於其個人之電腦內;另基於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4年12月間某日起至95年
6 月30日止,利用個人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連線上網,以其
所申請之「u871 186」帳號,於「經典論壇」(網址
http://www.jindanshow .com/jindansweb/index.asp) 之
「BT下載區」內,將含有如附表(除編號4 以外)所示影片
之「種子」,張貼於該論壇之下載區內,使不特定人自該論
壇之下載區內點選欲觀賞之電影名稱種子之下載點後,即得
使自己之電腦與含有如附表(除編號4 以外)所示影片之伺
服器連結,並將欲下載之影片自該伺服器中下載至自己之電
腦之中,而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除編號4 以外)所示之公
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5年10月20日17時50分許,為警持搜
索票前往甲○○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街172 巷3 號2 樓之
住處進行搜索後當場查獲,並扣得供犯罪所用之電腦主機(
含光碟機1 台、燒錄機1 台、電源線1 條)1 台。
舊 2009-10-20, 01:07 PM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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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fo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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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24
這部分值得注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7,壢簡,2636
【裁判日期】 971119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聲請人另略以:被告甲○○於前開時、地,透過其所有之電
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自「Plus論壇」下載重製之上開視
聽著作檔案,上傳至其所申請之「頂客論壇」個人網路硬碟
空間,建立前揭影片檔案,再利用帳號「XXX」在上開
論壇張貼前揭影片檔案訊息及連結點,供不特定人瀏覽後,
點選下載,尚犯有著作權法第91條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惟查,常見之P2P 軟體有ezpeer
、foxy、emule 等,BT(BitTorrent)亦為點對點傳輸方式
之一,不同點在於foxy等軟體需連上記錄檔案傳輸資訊之伺
服器來協助使用者之間P2P 傳輸工作,且至少必須有一使用
者擁有完整檔案才能進行檔案傳輸;BT下載軟體係利用分享
者製作出之Torrent 檔(俗稱種子檔案),來獲取檔案分享
資訊,使用者只需開啟Torrent 檔即可互相分享檔案等情,
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0月22日刑研字第097015
9377號函在卷可稽,應甚明確,而堪認定,足見被告不需先
下載完整或部分之「巧連智寶寶版2008年2 月號寶寶版DVD
」影片檔案,即可以「BT」程式公開傳輸,且卷內並無任何
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已有下載全部或部分檔案之行為,聲請人
認被告另涉犯上開之罪,容有誤會,是此部分自屬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惟聲請人認此部分果真有罪,與上開論罪部分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舊 2009-10-20, 01:18 PM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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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_ch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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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另一個地球
文章: 4,558
請問一下,以前被判的都是供檔者
這次的事件是下載者被抓到
現在苦主已經承認了,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情...
__________________
大家快來加入World Community Grid(BOINC for Android)與Folding@home(Folding@Home for Android)的行列,一同找出重大疾病(愛滋、癌症、帕金森氏症...等)的解決方案
[YOUTUBE]PPc7gsZIk24[/YOUTUBE]
網路果然很危險,動不動就會被告...
發現自己越來越痴漢了...
舊 2009-10-20, 01:36 P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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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_chien離線中  
千島雷禪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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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
某些人打嘴砲是一流的,真的換他自己被彰到

還不是一通電話就乖乖去警局?
還不是沒找律師傻傻讓警員套話?
還不是老老實實地全盤招供跪求法官大人原諒?
最後安安靜靜地接受片商的敲詐,能在網路上把結果寫出來都算是有勇氣的了

今天沒有誰是願意把命運交到別人手中,期待靠別人的憐憫減少自己的損失
問題是對方不是有財力的公司,就是有權力的警察、檢查官,你一個小老百姓有什麼憑藉和人家鬥?
對於這些強勢組織霸道地規範弱勢者的權利,強勢地執行而不在意群眾的觀感,任何人都是覺得很不舒服
但那又有什麼辦法
坦白講,要是你有那麼行,本身是一個律師、或是高明的駭客,也不可能會走到被叫進衙門肆意盤剝欺辱的地步

問題是,我們不是

所以不要再抱怨那些受害者息事寧人的做法了
舊 2009-10-20, 01:49 PM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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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島雷禪離線中  
jeff641125
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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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灣屏東
文章: 2,563
引用:
作者惡蟲
太天真了……


對了~~法律方面是惡蟲兄的專業~~~

能講講實務上這類案例的處理方式嗎???

真的只要有 IP 就可以定罪?? (在沒有查扣任何證物的情況下)

多謝惡蟲兄了~~
__________________
Money
It can buy a House ,But not a Home
It can buy a Bed,But not Sleep
It can buy a Clock,But not Time
It can buy you a Book,But not Knowledge
It can buy you a Position,But not Respect
It can buy you Medicine,But not Health
It can buy you Blood,But not Life


So you see money isn't everything.
I tell you all this because I am your Friend,
and as your Friend I want to take away your pain and suffering.....
so send me all your money and I will suffer for you.
A truer Friend than me you will never find.


CASH ONLY PLEASE
舊 2009-10-20, 02:05 PM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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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641125離線中  
lufo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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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24
引用:
作者ben_chien
請問一下,以前被判的都是供檔者
這次的事件是下載者被抓到
現在苦主已經承認了,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情...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利用BT、Emule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敬請學校師生,查照辦理。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智著字第09416001890號函辦理。

內容:
按BT、Emule為新一代的P2P(點對點)共享傳輸軟體,依其設計的功能, 每個使用者在利用此軟體下載他人著作的同時又可支持別人下載,因此, 「下載的人越多,速度越快」(例如使用BT軟體傳輸電影最快僅需五分鐘,即可完整下載一部電影),此一特性,使BT軟體推出以來成為網路上資料交換相當受歡迎的工具。

我國著作權法為配合數位科技發展及國際公約的要求,對於著作財產權人除既有之「重製權」等權利外,已明文增加賦予「公開傳輸權」。如果民眾利用BT軟體,任意自網路下載圖片或影片等著作,因該等軟體之特性在於下載的同時可以支援別人下載,故任何下載(即重製行為)動作可能同時構成傳輸(即公開傳輸行為),雖然此種傳輸動作並非民眾所能控制,且每個人事實上只傳輸著作之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權利人依法告訴,該多數人均有共同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易言之,民眾自己利用BT軟體,自網路下載而同時構成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雖不是以架設網站供人大量下載之侵害方式,惟此等網路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仍會造成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至於網路上流傳「BT下載者不構成違法…」之訊息,與上述說明不符,應予釐清指正。

按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影響深遠,除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合理使用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故智慧局呼籲民眾應避免於網路上任意下載或交換他人著作,以免誤觸法網。
舊 2009-10-20, 02:53 PM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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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fonts離線中  
沒說過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引用:
作者whlee75
+1
不只有他
那邊還不少人都勸他認罪


所以才有那一句話, "怪不得現在的人要拿22K了"
連自己有什麼權利也不懂, 人家說什麼就辦什麼的人, 不就是值22K嗎?
一堆人拿一堆似是而非的判決書出來, 但從卻沒有分析(其實也是有人指出了)各案例客觀上其實有什麼分別, 就一堆人嚇到尿褲子了。
法院真的有那麼神, 黑道應該一早從臺灣的地面上消失了吧。
舊 2009-10-20, 03:02 PM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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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說過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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