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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停權中*
 
josets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缺德
小道消息指出 惡蟲 是法律相關工作者, 也許沒有美國律師執照或司法官資格,但台灣的說不定真的有喔

以上不負責言論


用台灣的觀點來猜測美國的法律
     
      
舊 2012-05-28, 10:42 A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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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JasonCTW
Advance Member
 
JasonCT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永和新店
文章: 375
家屬求償540萬
拿到160萬強制險,反賠73萬,還賺160-73=87萬
騎士求償100萬
獲賠73萬,五個月折15萬,73-15=58萬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發生車禍就獅子大開口
讓法官殺價
騎士求償太少了吧
只有100萬的修車及工作損失
應該學不要臉的家屬
精神損失也來100萬
勞動力損失再來100萬
讓家屬真正到賠
 
__________________
Jason Chen @ Taiwan
嘟嘟....你慢走 2006/1/12 中午
舊 2012-05-28, 04:45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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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CTW離線中  
powpow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03
此案機車騎士被判負1/4的責任有可能是根據駕駛者應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而判
當然實際過程在下並不了解,只是如同前面一些大大們所言,常有駕駛自己無違規卻得負上一部分責任,大都是因為此原因信賴原則也是以此為基礎
舊 2012-05-28, 05:27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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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power離線中  
DIXES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156
引用:
作者JasonCTW
家屬求償540萬
拿到160萬強制險,反賠73萬,還賺160-73=87萬
騎士求償100萬
獲賠73萬,五個月折15萬,73-15=58萬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發生車禍就獅子大開口
讓法官殺價
騎士求償太少了吧
只有100萬的修車及工作損失
應該學不要臉的家屬
精神損失也來100萬
勞動力損失再來100萬
讓家屬真正到賠


錯在肇事者,然而無過失的機車騎士卻從此得承受撞死人的陰霾,
如果機車騎士有意願的話,應該可以向肇事者子女要求精神損失?

雖然騎士沒有錯,可是撞死人應該不好受…這位騎士真的很倒楣!
舊 2012-05-28, 06:12 P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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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XES離線中  
kleeman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26
引用:
作者dahone
如果去翻翻台灣現在的交通法規,就會發現裡面一大堆讓人無法防範的陷阱,

例如在國外很平常的絕對路權概念,在台灣交通法規裡就看不到,

像是〞汽機車行經有交通號誌路口,應禮讓行人優先.....〞

意思就是就算行人闖紅燈,汽機車也是要禮讓他,

要是撞上闖紅燈的行人還是得負大部份的肇事責任!

以上這些話可不是我自己瞎掰的,而是某交通鑑定委員會的人員說的哦∼

也難怪行車記錄器在台灣會大賣........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
,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
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
台灣是採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擁有「絕對路權」!
__________________
HTPC完成
舊 2012-05-28, 09:39 P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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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eeman離線中  
deer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67
引用:
作者kleeman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

呆丸的法律是寫給鬼看,
如果照上面寫的悠悠栽栽過人行道,
依呆丸一大堆不守法駕駛開車方式,
有九條命也不夠賠,
看是要快跑過人行道活著逃命,
還是死了去跟閻羅王告狀。
舊 2012-05-28, 09:54 P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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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rman離線中  
kleeman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26
引用:
作者惡蟲
應該是說這樣的規定在美國,在判定肇定責任時是否適用?又如何使用?

以臺灣來講,這條可以說是通殺,除非真的像前面講到的視線被擋到的情況下,否則只要是有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者幾乎不能免責。可以找一些交通事故的判決書,有提到「天候良好」、「視野開闊」等語的,就是在講應負注意車前狀況責任。

而且臺灣民事更慘,民法採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一旦肇事就認定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舉反證推翻,所以民事上除非能夠在刑事上得到完全免責的認定,否則通常得負賠償責任。

民事判決書部份內容(原文)
-----------------------------------------------------------------------------
3.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一、設有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
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
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 條第1 款、第3 款亦有明文。
查,被告就系爭事故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自屬與有過失,然本案並無事證證明被告除
前揭過失外,有何超速、飲酒之情形,相較於陳張有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 條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於劃
設行人穿越道及人行天橋100 公尺範圍內之劃有分向限制
線路段穿越馬路,擅自進入快車道,陳張有應為系爭事故
肇事主因,被告之過失則為次要原因
,本件經臺灣省桃園
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同此認定,有
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在卷
可按(見99年度相字第1115號卷第41-43 頁)。
-----------------------------------------------------------------------------

刑法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小弟的見解是如果無法注意則沒有過失責任
像這件案子需要證明行人穿越馬路時
若依該路段最高限速加上反應時間推算所需之最短煞車距離
看見行人時距離已在最短煞車距離內勢必撞上
就無法苛責
另外依
刑事訴訟法第 96 條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
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要證明事故當時未超速以及被告看到行人時的距離等有利的事實最好需要實證
所以有目擊者、監視器或是行車紀錄器是最好的
否則就看法官是否採信被告的陳述了
__________________
HTPC完成
舊 2012-05-28, 10:05 P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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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eeman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所以後來我又花了筆錢買了機車用的行車紀錄器
不管如何, 證據會說話.
可以的話, 我會積極建議身邊的摩托騎士們都裝一台
當然汽車本來就該裝了

不是替某人做廣吿喔...

此文章於 2012-05-28 10:13 P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舊 2012-05-28, 10:09 P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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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3
引用:
作者DIXES
錯在肇事者,然而無過失的機車騎士卻從此得承受撞死人的陰霾,
如果機車騎士有意願的話,應該可以向肇事者子女要求精神損失?

雖然騎士沒有錯,可是撞死人應該不好受…這位騎士真的很倒楣!

據樓上網友提供民事裁判書,騎士有要求精神賠償20萬,這個價法官說合理一毛沒減,這筆錢是計算在總數七十幾萬之內,可是騎士太老實不開個天價讓法官酌情刪減
反而死者家屬的要求,裁決書法官是這樣認定的"原告5 人各請求慰撫金1,000,000 元,核屬過高,應予酌減各為300,000 元,較為妥適,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
他們各開一千萬被法官刪到三十萬,比騎士還多了十萬,也就是說騎士還有十萬的空間!
舊 2012-05-28, 11:08 PM #9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clee離線中  
Ricky5.NT
Junior Member
 
Ricky5.N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不再前進的世界
文章: 810
引用:
作者avq522
大大應該聽過“以刑(事)逼民(事)”

不管肇事責任歸屬,受傷一方,以傷害罪提告

本樓本案,雙方各有傷亡,所以互告





引用:
作者sclee
據樓上網友提供民事裁判書,騎士有要求精神賠償20萬,這個價法官說合理一毛沒減,這筆錢是計算在總數七十幾萬之內,可是騎士太老實不開個天價讓法官酌情刪減
反而死者家屬的要求,裁決書法官是這樣認定的"原告5 人各請求慰撫金1,000,000 元,核屬過高,應予酌減各為300,000 元,較為妥適,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
他們各開一千萬被法官刪到三十萬,比騎士還多了十萬,也就是說騎士還有十萬的空間!




真的要以戰逼和了.而且金額還不能太少

現在知道其中的要訣了.價錢與人頭要開高一點

看對方提多少我就多少.對方搞幾個原告人頭我也搞幾個.

不然到時候金額與人頭提少了.法官想幫你都幫不了你

總之開高一點讓法官砍.反正法律也沒規定只能開多少

感覺跟賣東西好像...........標價標高一點就算讓客人砍成5折還是賺.......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2012-05-29 03:34 AM 被 Ricky5.NT 編輯.
舊 2012-05-29, 03:32 AM #10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icky5.NT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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