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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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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算你可以舉出一百個可以證明婦人不成立犯罪的理由,但也還是有另外一百個可能婦人可能會有罪。 要去判斷,需要證據,但是我們無法接觸到本案的證據,只能依靠不可靠的媒體報導判斷,這樣能做出多正確的判斷,我想我們都沒這麼厲害。 我只能認為,當警察會以現行犯逮捕她,恐怕不是如她找民代陳述的那麼無辜。 但是有一點,請你思考一下: 你看到甲拿著一把血淋淋的刀,乙渾身是血倒在甲身邊,你的第一反應是什麼? 正常來講,一般人會認為甲拿刀殺乙。 但是真正的事實,甲也有可能是正當防衛,對吧? 那對警察來講,第一個動作是抓人,有沒有罪,不是警察判斷的,也不是他們有權判斷的,更沒有辦法在當下做出判斷。形式上甲就是做了一個殺人的構成要件行為,警察就應該以現行犯逮捕起來。 至於最後有沒有罪,是由檢察官跟法官來判斷,不是警察判斷。 還是你認為說,要把逮捕時間放到偵查後,也就是即使警察看到上述情況,還是要先放甲走,等查清楚甲是不是真的殺人、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在檢察官做出判斷後,才能逮捕甲?? 此文章於 2010-06-24 04:08 A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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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正在戒電動
文章: 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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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總是被惡人欺負
![]() 此文章於 2010-06-24 04:15 AM 被 eloha9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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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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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也只有報載內容可判斷,再加上一些彈性空間去思考. o.k,現行犯好了. 偷飲料.偷車子.飆車.打兩巴掌.刺兩刀...,都可以是現行犯. 犯行輕重不一. 比例.比例.比例. 況且這婦人出手,不是沒來由.就算是傷害故意好了. 既然有沒有成罪不是警察可判斷的. 疑似刺兩刀的,侵害的法益重,當然有先拘留必要性. 如果比例原則是用在事實審理後,豈不荒唐? 君不見,王又曾跑的輕輕鬆鬆. 婦女兩巴掌,蹲在拘留室. 這是不是程序上,技術上出現問題嗎? 有職權的人,經驗.敏感度要高於一般百姓吧. (算是職務上的注意義務吧.) 此文章於 2010-06-24 05:11 AM 被 seny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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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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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犯罪現場,有些狀況需要專業,有些狀況只要雞婆的一聲或小動作的干擾,即可防止。 回家,進樓梯間,一個男子押著鄰居小女孩往頂樓走,你雞婆的叫一聲小女孩的名字,問旁邊是誰?我想該男子一定會想到事件敗露,趕快開溜。 站在騎樓打手機,突然一男子快跑,後面有婦女大喊搶劫,還有人追趕。前面跑的人快路過你旁邊,如果你突然伸出拐子馬,腿一伸長拌倒他,犯罪及時化解。 雖然有些不會那麼簡單,但如果很簡單也不做,見義而不為,或法律運作偏向協助犯罪,抓到了,判決極為輕微,甚至百般開脫,死刑定諺卻不依法執行,反打擊見義勇為的人,就不要怪治安惡化。 此文章於 2010-06-24 06:15 AM 被 popo52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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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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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位天縱英明如果有一天成為受害人(如走在路上遇暴走族侵襲倒地,路過個個視而不見,繞道而行),一定會另外產生新的感嘆:「台灣人人天縱英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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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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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本意是譏諷,但接二連三地被人引言指責,我實在是不得不同意法律高手們的一個看法:臺灣人真是濫情又理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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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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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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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其實是兩回事 於法,你可以把加害人推開,膽子大一點你可以把犯人抓起來,送警處理。 於情於理,你都可以在犯人毫無反抗的狀況下,把他打到連他媽也認不出來,我相信大多數的鄉民都會叫好,但是若是犯人提告,你一樣會被移送法辨。 如果犯人逃走或攻擊你,你可以因為扭打而讓他受傷,若是你已經把他打到沒有反擊的能力,但仍然因為出於義憤而繼續攻擊犯人,那你一樣會有觸法的可能。 此文章於 2010-06-24 06:46 AM 被 老鬼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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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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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想討論什麼比例? 要談比例原則,也要了解何謂比例原則,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套比例原則上去的好嗎。 王又曾不是現行犯,再說,每個案件狀況本來就不同,我看不出有什麼可以比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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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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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問題點就在你阻止現行犯的行為裡,照之前惡蟲兄的說明"傷害.誹謗屬於告訴乃論罪",因此不管如何只要對方提起告訴你就會被偵辦,如果你在阻止現行犯的過程裡做出任何行動,不管符不符合法律,也不管事後罪名成不成立,在當下你就會被當成現行犯逮捕並且到警局坐16個小時! 這是我覺得很奇怪的一點..... 還有就是檢方的上班時間,在七點過後他們就不收犯人了嗎? 在移送的過程有沒有瑕疵,為什麼要硬撐到16個小時這個時限快到了才移送呢? 而且照法律條文來說,在移送之前可以用傳真或是電話來通知檢察官,由檢察官那邊來決定要快點送還是慢點,可是還是拖到時限快到才送....是很忙嗎?還是晚上下班不收了? 這也是我覺得很奇怪的一點..... 我想判決文不知道出來了沒有,如果有找到再貼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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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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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又拜了依下咕狗大神...
原來檢察官有分內外勤,而內勤檢察官是24小時待命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分案報結及檢察官輪值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訂定 三十九、內、外勤輪值,採上班日、非上班日(包括週休日及例假日) 2種輪次,值勤時間 均自當日上午8時起至翌日上午8時止。但農曆春節之輪值,另由主任檢察官就未曾 輪值農曆春節者抽籤決定之,如人數不足,由曾輪值檢察官中,依輪值先後次序加 入共同抽籤決定之。 在這個新聞裡怎麼會弄到隔夜呢? 難道各地的檢察官有各地的不同風俗嗎?是不是我搞錯了?還是連內勤也下班了? 附帶一提關鍵字"內勤檢察官"還能看到抽籤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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