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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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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記得跟它講:誣告是要坐牢3年的!且不能轉換罰金......請它有種試試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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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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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現在連幫忙打救護車都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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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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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是真懂還是亂搞? 如果新聞中那位台北監獄管理員不管那位咬人的女性 以上兩條都不成立 因為那個女性非"無自救力之人" 那女性是在市區摔車骨折 就算身上沒帶手機爬也可以爬到路邊打公用電話叫救護車吧 要用這兩條來起訴且成立 那整條街看到她摔車的人都是被告啦 此文章於 2009-09-16 06:42 PM 被 chiayima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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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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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293條是說有積極的遺棄行為才算,例如把她從安全的地方移到危險的地方或是從危險的地方移到更危險的地方 ,而對於見死不救這種消極的遺棄行為,有義務者為第294條論處,無義務者即不該當之,而不成立遺棄罪我明天都要去當兵還害我去翻刑法,罰你貼自爆文或大便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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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加油! 利用閒暇的運算能力替全世界做出一點貢獻 ------------------------------------------ 即使勇者可以打敗魔王,鎖了的木門,打不開就是打不開
此文章於 2009-09-16 06:58 PM 被 hankkoal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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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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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參考看看吧 何謂「無義務之遺棄罪」? 見到路邊不熟識之人昏倒不救,是否構成遺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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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亞利安星球邦交-地球
文章: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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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跟CPR流程改版後東西一樣
它有一個口訣:叫叫ABC 第一個叫就是 大聲呼喊說你會CPR讓周圍的人知道並讓他們替你做證人 免的到時候說你對暈倒的人性騷擾... 或是暈倒的人醒來告你性騷擾.侵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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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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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一個叫是叫病人,確定無反應, 第二個叫是呼救或請旁人去求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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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亞利安星球邦交-地球
文章: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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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嗯感謝指證... 學了一段時間已經把正確順序弄顛倒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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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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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台灣真的不能當好人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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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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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是這樣阿 那大家以後要記得阿 以前錯誤版本如下 第1叫 請路人幫你叫救護車(無路人就自己打電話吧) 附近沒有路人或是電話,就跑吧 第2叫 檢查患者有無意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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