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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F-19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6
引用:
作者solosbye
一定要反告她誣告,並且不予和解,給她一個教訓


請記得跟它講:誣告是要坐牢3年的!且不能轉換罰金......請它有種試試看
     
      
舊 2009-09-16, 05:51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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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F-19離線中  
dtyukuty162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32
看來現在連幫忙打救護車都不行了
 
舊 2009-09-16, 06:10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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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yukuty162離線中  
chiayi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89
引用:
作者神騎士
請分辨刑法293跟294條是不一樣的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是真懂還是亂搞?
如果新聞中那位台北監獄管理員不管那位咬人的女性
以上兩條都不成立
因為那個女性非"無自救力之人"
那女性是在市區摔車骨折
就算身上沒帶手機爬也可以爬到路邊打公用電話叫救護車吧
要用這兩條來起訴且成立
那整條街看到她摔車的人都是被告啦

此文章於 2009-09-16 06:42 PM 被 chiayiman 編輯.
舊 2009-09-16, 06:37 PM #9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hiayiman離線中  
hankkoala
Major Member
 
hankkoal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53
引用:
作者神騎士
請分辨刑法293跟294條是不一樣的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3條是說有積極的遺棄行為才算,例如把她從安全的地方移到危險的地方或是從危險的地方移到更危險的地方 而對於見死不救這種消極的遺棄行為,有義務者為第294條論處,無義務者即不該當之,而不成立遺棄罪


我明天都要去當兵還害我去翻刑法,罰你貼自爆文或大便當
__________________
台灣加油!
利用閒暇的運算能力替全世界做出一點貢獻
------------------------------------------
即使勇者可以打敗魔王,鎖了的木門,打不開就是打不開


此文章於 2009-09-16 06:58 PM 被 hankkoala 編輯.
舊 2009-09-16, 06:48 PM #9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ankkoala離線中  
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神騎士
請分辨刑法293跟294條是不一樣的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看看吧

何謂「無義務之遺棄罪」?

見到路邊不熟識之人昏倒不救,是否構成遺棄罪?
舊 2009-09-16, 07:39 PM #9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pooky_mulder離線中  
n0922
Major Member
 
n092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亞利安星球邦交-地球
文章: 256
這就跟CPR流程改版後東西一樣

它有一個口訣:叫叫ABC

第一個叫就是
大聲呼喊說你會CPR讓周圍的人知道並讓他們替你做證人
免的到時候說你對暈倒的人性騷擾...
或是暈倒的人醒來告你性騷擾.侵犯
舊 2009-09-16, 08:04 PM #9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0922離線中  
TRG-pr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引用:
作者n0922
這就跟CPR流程改版後東西一樣
它有一個口訣:叫叫ABC


第一個叫是叫病人,確定無反應,
第二個叫是呼救或請旁人去求救。
舊 2009-09-16, 08:19 PM #9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RG-pro離線中  
n0922
Major Member
 
n092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亞利安星球邦交-地球
文章: 256
引用:
作者TRG-pro
第一個叫是叫病人,確定無反應,
第二個叫是呼救或請旁人去求救。


嗯嗯感謝指證...

學了一段時間已經把正確順序弄顛倒了
舊 2009-09-16, 08:53 P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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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922離線中  
museshune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引用:
作者uno
小弟去年也是碰到別人車禍
然後摔車的白目女生
騎的超快又想硬鑽車縫
最後她沒料到一位阿桑也切那車縫
就摔車了

我也好心打電話叫救護車
起來後硬是說我撞她的
X的...自己摔倒還可以目洨到說我撞她
尤其坐在旁邊哭又哈著一根煙的那表情
真的更讓我後悔留下來
E04...她真是活該...

還好有其他證人說她自己摔的
要不然我也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

還是不要當好人啊



在台灣真的不能當好人啊
舊 2009-09-16, 09:38 P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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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shuner離線中  
dogcccrrrwhh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29
引用:
作者n0922
這就跟CPR流程改版後東西一樣

它有一個口訣:叫叫ABC

第一個叫就是
大聲呼喊說你會CPR讓周圍的人知道並讓他們替你做證人
免的到時候說你對暈倒的人性騷擾...
或是暈倒的人醒來告你性騷擾.侵犯


原來是這樣阿
那大家以後要記得阿
以前錯誤版本如下
第1叫
請路人幫你叫救護車(無路人就自己打電話吧)
附近沒有路人或是電話,就跑吧
第2叫
檢查患者有無意識

舊 2009-09-17, 01:17 A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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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cccrrrwhh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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