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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dGr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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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人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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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zcym
一個很簡單的事實是 <"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 可能是 MP3 player, 可能是收音機 , 可能是汽車遙控器 , 可能是定時給藥器 , 也可能是打火機 ..... 在判決中 , 法官連運用精確文字敘述這點基本要求都沒能辦到 ........這種門戶大開的判決有什麼可取之處 ?

法院判決是可以有附件的,不是純文字!
     
      
舊 2007-01-07, 09:24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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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dGre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人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nzcym
這樣渡化你好了, 一樣根據公平交易法 :

A. 福特公司是不是也可以主張 [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 , 長方體或是略加修飾之長方體, 白/黑/紅/灰/黃/綠/藍色 , 帶四個圓形空心或實心輪胎 , 三面或四面帶有透光的觀視窗, 1/2/3/4/5門的商品] 之獨家生產/製造/****/銷售的權利 ? 世界上是不是只有福特公司生產的汽車才能做成長方體帶四個輪子 , 窗子與門的造型 ?

B. 固特異公司是不是也可以主張 [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 , 圓圈狀白/黑/灰色 , 橡膠製帶有彈性 , 中空, 實心, 或是充填其他泡沫狀材質的商品] 之獨家生產/製造/****/銷售的權利 ? 世界上是不是只有固特異公司生產的輪胎才能做成空心或是實心圓環狀的造型 ?

C. 蔡倫公司是不是也可以主張 [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 , 薄片狀, 白/黑/紅/灰/黃/綠/藍色 , 植物纖維製略帶彈性...


A.B.C.的答案都是不可以。理由很簡單,「現在2007年」看不出那些產品是具有「有顯著性、獨特性或辨識性」!
請不要再把專利和公平交易混淆了!
不過你的想法很新奇,茂嘉應該找你去當律師的!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所保護之商品容器、包裝、外觀,參照第20條處理原則第4 點、第7 點、第8 點、第9 點所示,應認僅限於經長期使用而達到相關大眾所共知,交易相對人以之作為區別商品來源之認定對象。即廠商用以區別商品來源之特徵,須有顯著性、獨特性或辨識性,經該廠商長期使用於其商品上,使一般人一見該表徵即知該產品為某特定廠商所產製,亦即商品之表徵須具有表彰商品來源之功能,始足當之。
 
舊 2007-01-07, 09:40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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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8125486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0
您的住址: 地點重要嗎
文章: 27
有他站的最新資料
如果是真的 又是爛媒體段章取義的結果


http://www.frostyplace.com/index.php?story_id=5125

茂嘉自稱 Shuffle 仿冒案勝訴 宣稱將向蘋果求償一億美金?
2007/01/05 1:57 pm 編輯部

在 2005 年因推出外型與 Apple iPod shuffle 神似之 mp3 播放器而轟動一時的台灣廠商茂嘉科技在本週向台灣各大媒體發出新聞稿,說蘋果電腦所提出的仿冒訴訟,已在日前經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認為兩家產品外觀並不相似,因而判定茂嘉勝訴,而他們也委請律師團,要對蘋果電腦公司求償一億美金。

這個消息在這兩天經媒體報導後,造成國內外的Mac 用戶群情嘩然,認為士林地方法院的這項判決太過離譜。有網友表示,Super shuffle 跟 iPod shuffle 的外型簡直像是雙胞胎,任何人都可以清楚的看出是仿冒的產品;另外茂嘉科技的負責人吳富錦在當年接受聯合報系記者在 2005 年三月間訪問時也公開承認,「我們雖然外型和別人神似,但全部都是自己做出來的,外觀有專利嗎?我承認我們想搭iPod的順風車,因為它真的很有名。」

有鑑於此,冰果室編輯特別到台北士林地方的網站上找出了這份裁判書(裁判書全文),看看究竟為何法院會做出如此違反常理的判決。結果不出我們所料,原來這全都是新聞媒體不先查證事實,直接把新聞稿來函照登的結果。搞了半天,蘋果電腦與茂嘉科技的實體訴訟案其實根本就還沒有開始!

以下就是我們在研讀完整份裁判書之後所得到的精華:

首先裁判書裡開宗明義的表示,茂嘉的 Super Shuffle 的確是仿冒了蘋果的 iPod shuffle,因此在未來茂嘉不得以任何方式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或是出口外型與 iPod shuffle 相似的產品。

那為何茂嘉在新聞稿中所宣稱獲得勝訴?據我們推測原來是法院駁回了蘋果電腦代表律師要求法院對於茂嘉各項產品進行假扣押處分的要求,理由主要是因為代表 Apple 的律師所為申請假扣押所提出,茂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保護之範圍不符所致。

換句話說,由於茂嘉早就把 Super Shuffle 下架,因此他們已經沒有販售該項產品的行為,因此法庭認定蘋果所要求的假扣押也沒有執行的必要。

此外法庭也認同茂嘉在德國漢諾威展覽時推出外觀神似 iPod shuffle 之產品的行為對蘋果電腦有不利影響,也因此茂嘉不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並違反了德國不公平競爭防止法第三條之規定,也就是說不管是在台灣還是德國,茂嘉均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此外裁判書上還提及,公交會曾在去年十月中發函表示,茂嘉雖然沒有明顯的違反公平交易法,但由於他們的產品太過近似 iPod shuffle,公交會也認為茂嘉的做法難逃抄襲熱門產品外觀來賺取利益的嫌疑。不過由於公交會並沒有做出其他實際的裁定,蘋果電腦目前正繼續向公交會提出訴願。

基於判決書中所述各項理由,我們相當好奇未來茂嘉科技以及其律師團要以什麼樣的理由向台灣地方法院對蘋果電腦提出「一億美金的求償」?
舊 2007-01-08, 02:14 A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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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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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引用:
作者HeldGreg
A.B.C.的答案都是不可以。理由很簡單,「現在2007年」看不出那些產品是具有「有顯著性、獨特性或辨識性」!
請不要再把專利和公平交易混淆了!
不過你的想法很新奇,茂嘉應該找你去當律師的!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所保護之商品容器、包裝、外觀,參照第20條處理原則第4 點、第7 點、第8 點、第9 點所示,應認僅限於經長期使用而達到相關大眾所共知,交易相對人以之作為區別商品來源之認定對象。即廠商用以區別商品來源之特徵,須有顯著性、獨特性或辨識性,經該廠商長期使用於其商品上,使一般人一見該表徵即知該產品為某特定廠商所產製,亦即商品之表徵須具有表彰商品來源之功能,始足當之。

請教閣下一事 : 請問 Apple 長方體白色造型 .... 使用於其商品上, 有多長的使用期 ?
舊 2007-01-08, 08:16 A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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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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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Sea Otter工作室]
文章: 4,111
引用:
作者雲想風
............可恥

還很好笑......

這就是台灣奇蹟 之"冒仿王國"



不能這樣說,應該講說中國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7-01-08, 08:20 A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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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DE離線中  
HeldGre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人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nzcym
請教閣下一事 : 請問 Apple 長方體白色造型 .... 使用於其商品上, 有多長的使用期 ?


轉了那麼大圈,還扯東扯西,不過閣下終於問對問題了!恭喜!
這是一個公平交易法本身的問題,要賦予APPLE這項產品多久的獨佔獨特性。部分學說認為,應該有個期間限制,但是我國法律並沒有類似規定。所以有學說認為科技日新月異,說不定明天有新產品出現,IPOD就變成舊愛了,市場機制自然淘汰,一件沒人要的產品,也沒有人會去仿冒的。但重點是,學說大部分認為仿冒對科技創新是一大阻礙,就如同盜版對唱片市場的影響,所以仿冒是被禁止,這是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概念。
由於歹戲拖棚,再加上我個人認為閣下終於搞對方向,所以我不會再回應這篇了,謝謝啦!
舊 2007-01-08, 09:28 A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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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phine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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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Kaohsiung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Firspirit
像之前愛迪達告JUMP的侵權官司,
還不是JUMP贏了,因為法官還是認為產品並未完全相同嘛!!
[抄襲]的定義是要以法官那套為標準的,並不是相似便是抄襲~~
至於怎麼定義就要問法官了..........


《商標戰》將門卯上愛迪達

台灣自創品牌常被控抄襲、仿冒, 大打國際官司; 但最近國內一家生產運動用品的自創品牌「將門」, 卻首開先例, 控告國際大廠「愛迪達」抄襲, 雙方已展開一場跨國商標戰.
「將門」己向台灣及美國商標主管機關對「愛迪達」商標提出異議, 認為「愛迪達」抄襲「將門」, 「愛迪達」也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延後1個月答覆.
據了解, 「愛迪達」方面已由德國總公司統籌處理此案. 香港分公司曾對外說明, 「愛迪達」與「將門」的在台灣、美國、英國、土耳其及智利商標爭議, 正循智財權保護相關程序進行中; 「愛迪達」已著手調查該公司與「將門」發生爭議的商標或類似商標, 是否在其他地區更早就已註冊在案.
不久前, 英商Diageo公司在英國倫敦地鐵站張貼的****, 涉及污衊台灣形象, 曾引發國人強烈反彈, 並發動抵制, 後來才在對方道歉和補償下落幕. 相信這起事件國人記憶猶新, 它正凸顯出:儘管台灣經濟成長快速, 早已是國際知名的電腦產業強國, 但在國際市場上, 仍長期揹負「仿冒大國」的負面形象, 並深受其苦. 國人自創品牌欲在國際上闖出名號, 可謂備嘗艱辛. 像「將門」這樣, 市場規模和愛迪達比起來, 猶如「小魚」和「大白鯊」, 前者成立歷史和愛迪達相比, 也年輕了數10年, 知名度更是天差地別, 那麼, 「將門」怎麼會卯上「愛迪達」?
將門所屬的旅狐公司董事長陳瑞昌說, 認真說來, 這起事件應是「愛迪達」先盯上「將門」的; 他所以堅持要打這一仗, 而不願和稀泥, 是因為他相信:他要打的是台灣尊嚴. 如能打贏這一役, 將為台灣自創品牌的國際化未來, 注射一劑強心針.
陳瑞昌說, 「愛迪達」在 1990 年更新部分商品商標, 除外界熟知的商標外, 又增加登記 adida 上有正三角右斜三條黑粗紋的商標; 不過, 這個商標與「將門」 1982 年在台灣、1990 年在美國即已登記的 jump 商標相似, 但愛迪達卻在 1999 年在土耳其向當地政府提出異議, 指「將門」抄襲, 儘管「將門」提出在台灣登記註冊的商標證明, 土耳其政府仍以不承認台灣為由, 加以否決; 「將門」已提出美國登記的商標反駁, 據專家分析, 極有可能在二審時反敗為勝.
陳瑞昌說, 「將門」先登記商標, 卻被後登記的國際大廠聲明「異議」, 且異議聲明文中還冠以「厚顏無恥」的批評, 讓「將門」委實難以下這口氣. 陳瑞昌說, 這根本是「乞丐趕廟公」, 他決定「絕地大反攻」, 分別在台灣及美國向「愛迪達」提出異議.
其實, 「愛迪達」與「將門」早有宿怨,「將門」在 1984 年登記商標後, 「愛迪達」就曾以 jump 一個圓點、三條斜粗紋的商標與其球鞋三條包紋設計「類似」, 提出異議, 但當時「愛迪達」這項異議被否決; 想不到, 若干年後, 再度為此興訟.

陳瑞昌說, 相對於跨國大公司, 或許「將門」只是「小蝦米」, 但卻是已經奮鬥20年的公司; 事實勝於雄辯, 這次, 他不會和過去許多台商一樣, 被大廠嚇倒, 再有理也只能摸摸鼻子, 自認倒楣, 犧牲數 ` 年乃至數十年心血, 換個品牌, 重新再來. 他一定要奮戰到底, 打贏這場戰役.《資料來源:民生報》
舊 2007-01-08, 09:29 A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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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po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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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觀光果園
文章: 291
第一代super shuffle(就是拿到德國參展的設計)引起喧然大波
圖片參考附件檔....
或參考以下連結 2005.11.03關於 Super Shuffle的文章

正面是一模一樣的照抄(連廣告一起抄,這就是他們當初的策略)


目前茂嘉放在檯面上的版本Super Tangent....大家目前看到的
已經是後來修改的版本!!
__________________
『理解』——『分解』——『再構成』
舊 2007-01-08, 10:36 A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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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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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引用:
作者HeldGreg
轉了那麼大圈,還扯東扯西,不過閣下終於問對問題了!恭喜!
這是一個公平交易法本身的問題,要賦予APPLE這項產品多久的獨佔獨特性。部分學說認為,應該有個期間限制,但是我國法律並沒有類似規定。所以有學說認為科技日新月異,說不定明天有新產品出現,IPOD就變成舊愛了,市場機制自然淘汰,一件沒人要的產品,也沒有人會去仿冒的。但重點是,學說大部分認為仿冒對科技創新是一大阻礙,就如同盜版對唱片市場的影響,所以仿冒是被禁止,這是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概念。
由於歹戲拖棚,再加上我個人認為閣下終於搞對方向,所以我不會再回應這篇了,謝謝啦!

鄙人實在沒把握您還能找得出啥具體的理由 .

1. 大多數的汽車都是長方體 , 門, 窗加四輪的組合 . 福特公司賣車這麼多年也沒有去告日本的競爭對手生產的汽車也是長方體 , 門, 窗加四輪的組合 . 事實根據 [公平]交易法 , 沒有一家車廠應該獨占/主張, 汽車基本造型的概念 .

2. Apple 產品 2005 才剛剛上市 , 根本不足以構成公平交易法所強調之 <應僅限於經長期使用而達到相關大眾所共知> . 簡而言之 , 一個上市不到一年的新造型 , 尚未經長期使用達到眾所周知. 因此無充分的理由要求保護.

3. 長方體白色加五向方向鍵的組合之描述過於含糊簡略 , 亦無法達到公平交易法所言之「有顯著性、獨特性或辨識性」. 因此仍無充分的理由要求保護.

4. 假設僅因為外型相似就該被告 , 那麼 Apple 2005 剛一推出 MP3 player 就主張其獨佔長方體白色具五向方向鍵的組合之 [商品] 的生產/製造/****/銷售權利 . 此訴訟本身就違背 [公平] 交易的大前提 .

5. Apple 無法提出官方正式文件證明其 mini MP3 player 是世界上第一個採用長方體白色加五向方向鍵造型組合的商品 .

6. 既然沿用多年的車輛 , 電視 , 螢幕...... 大眾熟知的造型皆不受公平交易法保護 . 同理得知 , 公平交易法亦不應用於保護 Apple iPod shuffle 之造型 (2006 新上市)

仿製造型固不可取, 但藉由主張獨占/壟斷某一外觀造型之組合 , 藉以消除商業競爭 ; 此行為本身更是違背公平交易的基本精神 . 本案應不予受理 . 但是藉由提出訴訟而達到昭告天下之目的 , 此行為不予置評 .

讓商業競爭回歸商業競爭 , 讓消費者知悉事實後自行決定吧 ! 會買 Apple 的還是會 買 Apple , 在乎價錢的還是會買 Lemon, Orange, Tomato . 一分錢一分貨 , 消費者會比製造廠商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 .
舊 2007-01-09, 06:39 A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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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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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引用:
作者HeldGreg
轉了那麼大圈,還扯東扯西,不過閣下終於問對問題了!恭喜!
這是一個公平交易法本身的問題,要賦予APPLE這項產品多久的獨佔獨特性。部分學說認為,應該有個期間限制,但是我國法律並沒有類似規定。所以有學說認為科技日新月異,說不定明天有新產品出現,IPOD就變成舊愛了,市場機制自然淘汰,一件沒人要的產品,也沒有人會去仿冒的。但重點是,學說大部分認為仿冒對科技創新是一大阻礙,就如同盜版對唱片市場的影響,所以仿冒是被禁止,這是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概念。
由於歹戲拖棚,再加上我個人認為閣下終於搞對方向,所以我不會再回應這篇了,謝謝啦!

鄙人實在沒把握您還能找得出啥具體的理由 .

1. 大多數的汽車都是長方體 , 門, 窗加四輪的組合 . 福特公司賣車這麼多年也沒有去告日本的競爭對手生產的汽車也是長方體 , 門, 窗加四輪的組合 . 事實根據 [公平]交易法 , 沒有一家車廠應該獨占/主張, 汽車基本造型的概念 .

2. Apple 產品 2005 才剛剛上市 , 根本不足以構成公平交易法所強調之 <應僅限於經長期使用而達到相關大眾所共知> . 簡而言之 , 一個上市不到兩年的新造型 , 尚未經長期使用達到眾所周知. 因此無充分的理由要求保護.

3. 長方體白色加五向方向鍵的組合之描述過於含糊簡略 , 亦無法達到公平交易法所言之「有顯著性、獨特性或辨識性」. 因此仍無充分的理由要求保護.

4. 假設僅因為外型相似就該被告 , 那麼 Apple 2005 剛一推出 MP3 player 就主張其獨佔長方體白色具五向方向鍵的組合之 [商品] 的生產/製造/****/銷售權利 . 此訴訟本身就違背 [公平] 交易的大前提 .

5. Apple 無法提出官方正式文件證明其 mini MP3 player 是世界上第一個採用長方體白色加五向方向鍵造型組合的商品 .

6. 既然沿用多年的車輛 , 電視 , 螢幕...... 大眾熟知的造型皆不受公平交易法保護 . 同理得知 , 公平交易法亦不應用於保護 Apple iPod shuffle 之造型 (2005 新上市)

仿製造型固不可取, 但藉由主張獨占/壟斷某一外觀造型之組合 , 藉以消除商業競爭 ; 此行為本身更是違背公平交易的基本精神 . 本案應不予受理 . 但是藉由提出訴訟而達到昭告天下之目的 , 此行為不予置評 .

讓商業競爭回歸商業競爭 , 讓消費者知悉事實後自行決定吧 ! 會買 Apple 的還是會 買 Apple , 在乎價錢的還是會買 Lemon, Orange, Tomato . 一分錢一分貨 , 消費者會比製造廠商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 .

公平交易法本身是阻止壟斷, 聯合壟斷, 惡意競爭的法律 . 並不是拿來主張獨佔/獨特性的法律 , 專利商標法才是 .

此文章於 2007-01-09 06:46 AM 被 nzcym 編輯.
舊 2007-01-09, 06:43 A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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