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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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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欄好熱鬧喔......
打個岔一下。 狗是動物,也是民法上的物,亦可算是不動產,因此絕對有適用民法中對物及動產的相關規定。 但另一方面來講,狗也是動物保護法中所謂的動物,亦是可為寵物的動物。所以當民法規定與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同時,民法是普通法,動物保護法是特別法,何者應優先適用,相信應該很清楚了。 另外刑法293遺棄罪一般認為限定積極作為,消極的不作為並不成立本罪。 所以見死不救有沒有罪?原則上是沒有。 道德上的非議與刑法的可非難性不同,不能用道德的眼光標準來審查法律上的行為。 完。 爬過∼∼∼ 此文章於 2006-05-07 11:17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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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亞利安星球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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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鐵獅真的是母貓啦~ 雖然長的較剛猛.. 哈哈... 不然我也不會把牠取名叫鐵獅.. 對啦~ 要養就要自己盡責任 收容所這邊, 我常看到民眾將養一段時間之後卻不想養的狗&貓送到裡面去... 動物之家這個名詞雖然看起來很親切, 不過這裡絕對不是動物的家~ 時間到沒人認養或領回..狀況又差的時候.. 就是安樂的時候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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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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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提供一些個人的認知好了, 1.實務上無任何適用之處理程序,等警政署制定吧 真要嚴格說起來,只有最適當之處理程序,請注意,是處理不是受理,原因之前有網友說過了,動物很顯然不適用拾得物受理的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動物保護法之規定,所以警方最沒爭議的作法就是將拾得人的資料及發生時地紀錄在工作記錄簿上,然後通知權責機關﹙ex:市公所清潔隊﹚將動物帶回處理﹙掃晶片通知失主,沒有的話就過幾天人道毀滅 ﹚。如果拾得人想救牠一命,就及早到清潔隊認養吧 2.基於上個答案,警察機關不會負保管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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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LL CRAZY AFTER ALL THESE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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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無何有之鄉
文章: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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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謝謝指正,尤其關於遺棄罪的補充,我雖然有講"簡單說來"如何如何,但是講得還是太疏誤了。 另外,我有一點疑問,動物保護法規定的是否真的排除遺失物之所有權取得相關規定之適用? 如果是的話,那麼是否無晶片之走失寵物一旦送至收容所,隨即被領養,所有權就當然移轉? 敬請指教,謝謝。 (另外也謝謝storm101提供相關訊息之解答) 此文章於 2006-05-08 01:22 AM 被 joshi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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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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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若依動物保護法第12條1項7款之規定看來: 任何人在動物收容處所公告七日後所認養之走失寵物均為合法取得,我想事後原飼主即使出面主張其所有權大概在法庭上也佔不到便宜 所以結論是: 撿到流浪動物最正確的作法就是在原地通知清潔隊到現場把流浪動物帶走, 不用報警多此一舉, 如果真有心的話就在第7天去把牠認養回家, 一切合法也不怕遇到爛飼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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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LL CRAZY AFTER ALL THESE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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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無何有之鄉
文章: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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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我剛剛再看了一下動物保護法,貼上兩個相關條文(其中二十一條第一項前面也有朋友貼過)供大家參考。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 時,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 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這兩條看來可區分有無晶片情況如下 1.有晶片-通知飼主,七日無人認領,殺 2.無晶片-公告認養,七日無人認養,殺 而既然有認養之用語,應已有移轉所有權之意。基於動保法是特別法,當然排除民法遺失物所有權取得之相關規定適用是沒有問題的。 感謝 此文章於 2006-05-08 08:32 AM 被 joshi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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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死老百姓
文章: 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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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官的話,會重判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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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糞坑
文章: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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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同感+1 不過.......個人覺得那主人自己沒盡到他應有的責任.... 可憐那位好心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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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民黨黨員編屬腦殘部隊-郡主頭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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