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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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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智財法有賦予店家合法出租營利的法令 其中卻沒有任何"個人"的排除條例 代理商興訟 法院不會因"個人"犯罪行為就不判刑 所以團購者小心 團購規模遠超過一般店家 更是代理商眼中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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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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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出租行為本來就是營利行為, 和"個人使用"不可混為一談。 在站上的人關心的應該是"個人使用", 拿出"店家"的營利行為來比,是很不適當的, 因為很多排除條款並不適於"店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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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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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代理商也是一直強調著作權法不會損及"個人" 而希望淡化"個人"疑慮避免激起民怨 而重演"成大事件" 而在法院的案例 從來不是因為"店家"而形成入罪要件 一味以"店家""個人"來解釋著作權法 法不責眾的觀念 是駝鳥心態 也是代理商為自己辯解混淆視聽的做法 這跟微軟出面強調不會對家庭使用者興訟的做法差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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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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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記得以前 不是有很多網路流言說 作業系統和瀏覽器在製造時 就有可能被埋下木馬後門程式 因為散步的範圍非常廣 連民意代表 也對微軟提出詰問 微軟才表示 不會對家庭使用者興訟 可見權利是要靠人民自己來爭取的... 它是不會自己從天上掉下來的 即使在美國 也是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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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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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麼多人說的內容還是霧煞煞,在該法通過實施至今,
到底有沒有個人網購一區片被法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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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灣屏東
文章: 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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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網購自行使用是不犯法的...所以是沒有人被法辦的... 但是購入之後再轉售可就是犯法了...以及團購5片(本)以上都是犯法的 自己小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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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 It can buy a House ,But not a Home It can buy a Bed,But not Sleep It can buy a Clock,But not Time It can buy you a Book,But not Knowledge It can buy you a Position,But not Respect It can buy you Medicine,But not Health It can buy you Blood,But not Life So you see money isn't everything. I tell you all this because I am your Friend, and as your Friend I want to take away your pain and suffering..... so send me all your money and I will suffer for you. A truer Friend than me you will never find. CASH ONLY PLEAS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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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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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請nhdvd兄先找自己法律顧問學一下著作權法吧∼
一味的把適法性不同的"店家"和"個人使用"混唯一談... 造成大家不敢買他區DVD...得到利益的是誰? 店家(就算是老闆個人也一樣)是理所當然的營利者,自然不適用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的排除條款, 但是個人買回來自己用就可受該條的保護, 瞭解嗎? 所以個人使用者合法買回的DVD就是合法的重製物, 也就可以依照59條之1(新法)的規定,轉賣給他人。 但是店家買來出租販賣的DVD,因為87條的規定, 所以就是侵害著作權,該DVD也就是不合法的DVD, 也不能受59條之1的保護。 &團購時,只要同一著作不買兩片或以上即不違法,至於總數並無規定。 新法中,各位在網購時,若不小心買了2∼5片相同的片子,雖然違反第87條(侵權行為成立), 但在新法中91條之1並未對此訂出罰則,所以除非有人控告,不然是不罰的。 剛剛才注意到... nhdvd所提的,如果屬實, 也都是舊法p時期的事情了, 但既然無法舉出實證, 那就可視為謠言了, 在新法的規定下,其實對於非營利行為者,還放寬了不少。 自然不用那麼擔心。 此文章於 2003-08-05 01:30 PM 被 JJA_XX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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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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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購入之後再轉售犯法? 以JJA_XX兄所言應該是指商家(營利)並非個人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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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Side-3
文章: 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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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JJA_XX 兄您的說法有些問題,您提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內容如下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但根據著作權第九十一條之一 內容如下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既然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准許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為何又有第九十一條之一 之罰責,豈不相互矛盾. 也就是說政府或代理商可以隨著自己意思任意提起告訴,一般人或店家只是等著被任人宰割之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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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君!自らの道を拓くため,難民のための政治を手に入れるために! あと一息!諸君らの力を私に貸していだきたい! そして私、、、父ジオンの元に召されるであろ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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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Side-3
文章: 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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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COLOR=seagreen] 另外您提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內容中完全沒有您所述之個人與店家之差異,為何被您說的好像天地之差. 請您具體指出著作權中哪一條有列? 最後請問非營利行為與營利行為之定義. 因為之前問過您視而不見,敝人只好重新再問一次.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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