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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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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當站長的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我論壇上因為有網友互相打官司,..
認為被侵權的一方之前就貼圖並指名道姓痛罵了對方.. 對方又上來說:已經打過官司已經判決.. 要求我刪文.. 我也刪了.. 但認為被侵權的又上來說"判定的費用也沒給". 依然指名道姓,又把圖貼上..只是這次有設定加密.. 但被告仍然發現了.. 這次又要我刪文.. 我這次不知道該不該刪.. 指名道姓的報復,最近越來越多,站長應該就哪條法律刪文? 不會到時我也要上法院吧?? 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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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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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個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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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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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是如果陳述的都是事實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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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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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延後實施了...
所以暫時不用管他...吧 (最近有個資法演講我沒聽到...) 主機丟國外問題應該可以少很多... (灰色論壇都這樣玩吧) 法院判定刪除資料應該是由法院發公文給你才對吧... 由雙方個人通知你的應該只是他告贏了... 判決書內容應該是他們雙方的內容... 所以要不要刪除應該是由您自行決定 除非有公文給您要您刪除 而且應該也只是對當次有效 (這個需要熟的人確認) 個人淺見 可能有錯誤... 但是您不用這麼操心才對... 拿出 依法辦理 原則~ 公文到你手上有相關法條您才要處理低... --------------------------------------- 又再看了一下 其實包含了不只一次的事情 侵權內容 - > 第一次PO個資 上面應該是被您砍掉過了 他們也告完了 再來第二次PO個資 應該是又要再告一次才要處理吧 (而且判決書可能管不到您 要看內容) 而且這樣聽起來很模糊...判決書也沒看到@@ 此文章於 2010-10-31 04:13 AM 被 d942319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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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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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命!
短時間就3篇了.. 我個人認為一篇有理,一篇比較無理 另一篇是大陸人指控台灣人騙圖不給錢.. 靠!不知如何處理了.. ![]() ![]() ![]() ![]() ![]() 此文章於 2010-10-31 04:32 AM 被 jjhuang.tw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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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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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說的很清楚,我聽得很模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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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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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方法是把主機丟到美國
就算萬一法院強制執行要執行判決書裡面的"刪除內容" 要聯絡到主機管理者都會是問題 應該是不了了之 第二個是您萬一"收到了"法院"給您的"公文才需要去處理 因為目前個資法延緩實施 網路上目前隨便都一堆個人資料 還有很多公司的購物網站漏洞一堆可以偷抓別人資料... 就算他們互告判決書裡面頂多是要求他們去處理掉之前的留言紀錄 裡面的條文對您根本沒有強制效力 他們還要"拜託"您來刪除文章 (假如他們個人沒有刪除修改個人文章權限) 依照那篇"修電腦被A錢"的文章大家的看法或許您還可以賺個工本手續費... 當然您如果被證實是該論壇的管理員 而且受到該法院的國家管轄 的確有可能要到法院作證 (舉證的人太笨沒舉證好) 或者收到公文要求您刪除資料 (就乖乖刪除資料依法行事就沒問題了) 可以參考之前幾個灰色分享論壇被抓 管理員和主機躲在美國沒事 分享的還有版主被抓而已(通常當上版主都分享了不少...) 而且這次還是他們自己互告而已... ------------------------------- 我先睡了 應該有比較厲害的高手可以回您 其實管理員隨便砍人文章都沒問題的 參考01的XX就知道了~~~ 不高興就砍光他們的文章跟帳號~~~ 或者放著不管讓他們自己告來告去... 此文章於 2010-10-31 04:51 AM 被 d942319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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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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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01站長也抱怨經常要上法院當證人..
這也是我最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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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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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侵害個人"隱私",當事人有權提出處置 可引用 隱私權的保護範圍,依釋字603號解釋,可分為「空間隱私」與「私密隱私」兩部分。所謂私密隱私,指「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謂空間隱私,指「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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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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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以收到的法院公文為準,不建議您聽任何一方的單方面說法而有所行動!
免得到時您被波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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