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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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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辯護律師是不是應該建立審案履歷監察制度來剔除或者懲處不適任者?
請參閱此新聞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l...3350225002.html 簡述:一男子性侵9歲女童,一審判4年,高三審獲判無罪後2萬元具保停押,不到5個月又性侵12歲女童,其隨處塗抹的精液DNA查驗相符,檢求處20年... 其實類似例子很多 我在想12歲女童的家屬能不能告贏該審案法官以及辯護律師?(我不知道那男子有沒有請辯護律師) 感覺辯護律師拿錢脫罪辦事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無法可管,反而打贏官司名氣越大賺錢越多 法官也是只看誰嘴砲厲害就判誰贏,之後出事了證明是自己判斷能力有問題都不用負任何責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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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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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行動聯盟
法官法已經搞很久了,但是一直生不出來。 但是本案應該是因為證據有問題,所以才會一再更審,不一定是法官有毛病。 此外,辯護律師只能為無罪的人辯護嗎? http://blog.xuite.net/vchen123/Law/10747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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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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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但是不夠透明,加上法官適不適任,都是司法院去看,球員兼裁判無可避免...所以你這樣了解吧 另外辯護律師就算你不請,國家還是要給你一個,所以那男的至少也有一個義務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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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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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問題出在檢察官的比較多。
--------------------------------------------------------------------------- 29歲瓦斯工人莊志豪,95年間涉嫌性侵害汐止9歲女童,一審判刑4年,但經高等法院3度更審,以被害人所指認的身形與莊嫌不符、監視畫面模糊不清為由,改判無罪,去年11月3日讓他以2萬元具保停押,高檢署上訴至最高法院,目前仍在審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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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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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的 這種判無罪、輕刑的通常是偵查方面出問題 法官的問題不是檯面上這些媒體看得到的 幾乎都是一些便宜行事造成的問題 簡單說,就是「懶」字 例如自訴書狀的內容有些漏掉的,但是在可以補正的範圍 懶法官知道,但是就是他就是給你下不受理判決(懶法官os:ya!又結了一件案子) 不爽?去上訴阿!就是賭自訴人不會上訴 如果上訴成功,發回更審,算我倒楣,反正到時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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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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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慘....
那看來現在的狀況其實就已經是最好的了,至少在我有生之年是這樣的 我看了上面律師那篇,說的很有道理 可是絕大部分律師在替有罪之人辯護時還是採取收錢辦事的態度 不利的就叫你說不清楚、不知道、忘記了,避重就輕逃避刑責 已經不是原本捍衛人權的立意了 此文章於 2010-05-28 01:49 PM 被 solosby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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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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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連弄個法官量刑表給法官做為判刑的參考
最後都被認為是干擾法官審判自由而不了了之 要懲處不適任者?? 哈哈哈~~~ 天真、太天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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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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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證明被告有罪本來就是控方要負責的(i.e.一般人很難證明自己無罪,被告行使緘默權是法律保障的,而且被告更沒有義務自證有罪吧 ),控方沒做好蒐證就是控方的失職,以此把責任推到辯方不太合理吧 ....BTW,律師的行為還是有法律規範的,像被告可以胡說八道而不會被依偽證罪處置(i.e.被告的抗辯權本來就包括胡說八道了,只是法官買不買帳是另一回事 ),但辯護人就不是了,除了有可能被依法辦理外還有行政處分可以約束辯護人的行為(最重可以撤銷其律師資格),並不是毫無監察可言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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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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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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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所得到的是相對的事實
簡言之,在保障人權、合乎法律程序下 利用所取得的證據來構築事實的真相 我們的刑法(世界潮流),是彈劾主義(法院、被告、追訴者三面) 而且在修法(五、六年前的事)之後 偏向(世界潮流)當事人主義(法庭上的攻防由當事人雙方主導) 所以 法庭上的成敗責任大半應該算在檢察官身上 而且,台灣的刑法已經很favor檢察官了,放了不少水 EX: 卷證並送(起訴卷和證據一起送到法官手裡,比較容易建立法官的第一印象) 毒樹果實(根據違法所取得的資訊,而尋獲到的證據,在還蠻寬鬆的情況下就能被法庭接受) 傳聞證據(被告曾向別人坦承過犯罪,聽到的人可以當證人) 講難聽一點,上述三點,在美國幾乎都是不被允許的 檢察官算是擁有主場優勢 讓有罪的人被放走 我是覺得說要負責的應該不是法官 另外 前面有人說辯護人收錢替有罪的人逃脫、被告可以隨便亂說 法律有保障被告和辯護人之間的談話 (記者的和其消息來源則無) 講難聽一點,如果今天你幹了壞事 然後跟律師說事情的經過,結果律師隔天跑去當證人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如果辯護人和被告之間連基本的信任都沒有 這樣辯護人又如何做出適當的建議,而所作的建議又如何能取信被告呢? 其實好幾年前,這話題在美國挺熱的 法官藉由自由心證(認定證據有多少說服力,其所構築的事實是否是唯一的)來定罪是被保障的 如果這些證據,和檢察官利用證據所構成的事實,沒有被考驗過 又如何能夠確定那是可信的呢? 將像是博士論文必須經過口試一樣 相同的證據下,可能因為不同邏輯,得到不同的結論 EX:統計能夠證明兩者相關,至於其中的因果,就有賴邏輯模型 如何考驗這些? 那就有賴辯護人、被告胡說八道了 這些胡說八道其實有助於相對的事實趨近絕對的事實 我不是念法律的 所以說的東西僅是個人記憶中的東西 用詞和意見既不專業也沒啥實務性 大家參考一下吧∼ 此文章於 2010-05-28 03:58 PM 被 lor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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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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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最近才知道原來被告是可以在檢察官面前胡說八道而不用負任何罪的
那,被告拿出假物證,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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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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