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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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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職棒球員打放水球,是否與組頭皆成立詐欺罪?
詐欺取財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含
1、行使詐術 2、相對人陷於錯誤 3、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 4、各個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實現間具有因果關係。 學界有幾個爭議點: 1.行使詐術? 比賽結果如何仍是一個尚未發生的未來事實,即便行為人可以設法操縱之,在組頭接受賭客下注簽賭當時,並沒有傳遞了「與事實不符的資訊」可言,則恐怕無法據以論證施詐術行為之存在。 2.賭客陷於錯誤? 如果事實上本來就存在有這麼多的可能性,那我們還能說一場不盡心盡力的比賽就是對於賭客的詐欺嗎?還是事實上,對任何一個賭客而言,球員在賽場上的認真程度,本來就不是可以在投注當下去正確認識、評估的一項變因呢? 如果賭客本來就無法正確認識、評估球員在賽場上會有多認真,那麼賭客不知道球員被組頭收買而打放水球和賭客不知道球員個人已無心於職棒生涯而打放水球會有什麼不同嗎?對於本來就不可能正確認識評估的事實,會有所謂的「陷於錯誤」可言嗎? 3.組頭與球員必為共同正犯? 如果球員打放水球的行為係發生在賭客交付投注金之後,則本罪的構成要件結果既已出現,利益侵害也已發生,則球員打放水球的行為所真正能夠影響的,也只是賽後組頭對於彩金為如何之分配而已。一如學說上強調,對於其他人已經製造出來的利益害,這一部分利益侵害的行為也已經結束,行為人當然沒有辦法再參與其犯罪行為。 則何以在法益侵害既已完成之後始發生的打放水球行為,還能與組頭先前的行為論以共同正犯? >>> 實務處理: 認為,組頭與參與打放水球的球員,係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利用打放水球的不正方法操控比賽結果,使不知情之賭客陷於錯誤而為錯誤之評估,因而交付簽注賭金對賭。故組頭與球員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 看起來,學術界好像捅了實務界幾刀,然後自殘! 我是比較傾向實務界的務實作法. 學術界的說法,蠻鑽牛角尖的.(自殘) 其實,可以另外特別立法. 別再侷限於賭客的財產詐欺了!!!!!!! 這個已經不限於賭客的財產法益了. 反而,對一般觀眾及運動發展.經濟等社會法益皆有侵害. 後者才是殺傷力最大的. 此文章於 2010-01-20 10:51 A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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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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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職棒球員打放水球,是否與組頭皆成立詐欺罪?
可以成立 不過牽連甚廣 案情複雜 難求償
如果真的要賠給球迷的 大概相關球隊企業都破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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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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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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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迷是看球員打球又不是看組頭打球
所以茅頭都指向球員詐欺啊 騙了球迷的感情跟賭客的賭金 人家賭輸錢不爽自然要把球員給整垮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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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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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從哪裡看到的啊
總覺得話沒講完,想要再看看其他討論,不知可否放上連結? 不過我覺得的確是有爭議啊,到時候你就算判刑,也大概都是小罪,說不定易科罰金就沒事了 但是就算日後立法,要立甚麼法?是管職棒,還是體育,要用國家公權力來管嗎?哇那又是一堆問題 不曉得老美和日本是怎麼解決的?不過我印象中,好像只到了球團間的自律就解決了,還沒動到國家公權力來管簽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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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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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判你一輩子都不能打球,就是最重的處罰了... 有這種前科到那都找不到工作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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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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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角也幾乎打假的
不知構不構成詐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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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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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不知道這樣的規定,是屬於職業球團間的規定,還是政府的法規?我印象中是前者 美日政府的公權力,管理職業棒球的商業行為有管到這麼仔細?連球員的任用和管理都要特地立法管? 假設美日只有自律,也就是僅僅只有職業球團間的管理制度就能解決打假球的問題 台灣居然要動用到公權力從天到地的管理職業棒球 我就會想問,請問到底是誰才有問題啊? 所以立法不一定能解決職業棒球簽賭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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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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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美日爆發打假球就好像是政府去主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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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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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這整個圈子都只是一個惡性循環的大笑話爾爾.
這個國家從來沒有認真的去培養過運動人才. 而社會上普遍家長的觀念還是"唸書第一". 好啦. 若干年後. 長大以後能用的人根本沒剩幾個. 真的有這份心與毅力+天份的, 一大部分往國外發展(阿不然待台灣幹嘛? 賣麵?). 剩下來的就更沒剩幾個. 結果就是, 例如棒球. 去找一堆國外的來添(補)數. 但是勒. 大陸人是啥都想煮來吃. 臺灣人是啥都想拿來賭. 一堆人看到這玩意兒這麼多人"盲瘋"當然就開始打主意要搞這塊餅. 而選手看看國外人家成名的隨便一個年薪都比他整隊的人賺個十年還多. 那爽啦. 把持不住的就乾脆舉手投降反正現金入袋又有瘋狂支持者. 阿不就雙贏. 結局就是玩太大整個爆掉. 最後回歸老樣子. 還是沒在培養人才, 社會觀念還是不變. 繼續循環. 法不法律其實已經沒啥關聯因為這整個因果下來就是這樣. 你如果連看球的都已經"瘋到一種程度"(我實際上還沒看過任何一篇新聞報導說有球迷要告人要退錢的), 打球的好的被壞的害, 賭的完全無界線反正能賭的全要染指. 沒的玩. 說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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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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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啊,不管是黑襪還是黑霧 那時候事情發生了,總是要派警察去抓人,法官也得審理案件 這時候政府公權力當然得展現 但是事情過後,美日政府有特定還要花力氣去盯這些球團嗎?其實我不確定,但是印象中感覺事沒有特別去管 也許有人說我是不是認為政府不要管?不是那個意思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一個商業行為(我是覺得職棒運動說穿了其實是商業行為)居然需要政府鋪天蓋地去管 比如說還要特地弄法規,規定球員任用,規定球賽甚麼時候打,該打幾場,管到這麼細的地方去 然後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為了,不要打假球,不要搞簽賭 我是覺得有點本末倒置,那那些球團在幹嘛?為甚麼要用國家的成本來撐起職業棒球這個商業活動?不如讓它倒了,有能力管好自己的球團再講職業棒球 小小看法啦,而且樓主.....我好像又離題了 ![]() 此文章於 2010-01-20 12:04 PM 被 李麥科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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