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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4eji4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31
大D可能會被資遣或被公司硬性要求離職??請網友提供相關法條協助....

故事是這樣的

大D在某公司任職了5年有餘,近來全球景氣下滑,大D任職的公司也受到了影響。
故近來公司要求大D負責一份原本不屬他份內的工作A。
且事前並沒有人事單位或主管先行詢問大D的意願。(也就是先斬後奏強迫性的告知)
大D雖願意在此非常時期接受公司其他指派之工作,但唯獨就只有在工作A這部分無法接受。
(因工作A必須承受相關人員及時間上迫切的壓力)

大D在得知這樣的消息後跟人事主管表明並不願接受公司這樣的安排(指工作A的部分)。
試問這樣算不算資方單一方面的變更勞動契約??(問題一)

另公司近來因大環境影響,業務受阻,經營上有意裁員(之前已有第一波裁員)
大D可能因為不予接受公司單方面變更勞動契約被裁員??或是公司要求大D自行簽離職書??
(目前公司仍未告知大D決定採取何種動作,大D將在幾天後與公司人事單位及部門主管針對工作A來進行討論,不過大D已明確告知不會接受工作A)

(問題二)
若以大D不接受工作A而非自願性離職(即遣散),那公司依據勞基法該給予大D多少資遣費(以大D選擇勞退新制,且每月薪資所得約35k計算)??公司應在資遣前幾天通知大D才合乎勞基法,若不足之天數有何補償措施??

(問題三)
若公司要大D自行簽署離職書??且不給予資遣費時??大D有啥管道(辦法)可提供協助??

以上問題,懇請各位網友提供大D協助,若能引經據典(法條)當然更好,屆時能當作談判的籌碼??

希望各位網友多多幫忙,法律界的朋友當然更好~~~在此先幫大D向各位說升謝謝!!
     
      
舊 2009-02-27, 09:19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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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4eji4離線中  
葉赫那啦氏
*停權中*
 
葉赫那啦氏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您的住址: 圓明園
文章: 155
最重要的事
從現在起
事主必須準備好所有密錄器材(錄音及錄影)

並準備好對主管的誘導式提問

務必留下公司強迫員工簽自願離職書的證據,增加日後糾紛發生時自己的籌碼
 
舊 2009-02-27, 09:55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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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赫那啦氏離線中  
morrischen6813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7
我還以為是胸部有大D可能會被資遣或被公司硬性要求離職...........
舊 2009-02-27, 10:36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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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rischen6813離線中  
diadiadd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引用:
作者1u4eji4
大D在某公司任職了5年有餘,近來全球景氣下滑,大D任職的公司也受到了影響。
故近來公司要求大D負責一份原本不屬他份內的工作A。
且事前並沒有人事單位或主管先行詢問大D的意願。(也就是先斬後奏強迫性的告知)
大D雖願意在此非常時期接受公司其他指派之工作,但唯獨就只有在工作A這部分無法接受。
(因工作A必須承受相關人員及時間上迫切的壓力)

大D在得知這樣的消息後跟人事主管表明並不願接受公司這樣的安排(指工作A的部分)。
試問這樣算不算資方單一方面的變更勞動契約??(問題一)

另公司近來因大環境影響,業務受阻,經營上有意裁員(之前已有第一波裁員)
大D可能因為不予接受公司單方面變更勞動契約被裁員??或是公司要求大D自行簽離職書??
(目前公司仍未告知大D決定採取何種動作,大D將在幾天後與公司人事單位及部門主管針對工作A來進行討論,不過大D已明確告知不會接受工作A)

(問題二)
若以大D不接受工作A而非自願性離職(即遣散),那公司依據勞基法該給予大D多少資遣費(以大D選擇勞退新制,且每月薪資所得約35k計算)??公司應在資遣前幾天通知大D才合乎勞基法,若不足之天數有何補償措施??

(問題三)
若公司要大D自行簽署離職書??且不給予資遣費時??大D有啥管道(辦法)可提供協助??...



首先,是調整職務內容或是強加工作?若是調整職務內容(就您的說法,可能性應該不高),則您可參考調職五原則(google一下,很多資料);若是強加工作,那的確需與您討論後,才能進行改變,只要與您到職時,洽談的工作內容有極大差異時,的確是資方片面變更勞動契約,勞動契約並非單純只有文件簽署內容,包括公司的職務規範(比如啥職務做那些事).到職時的說明及洽談等都可廣泛納入,只是口頭說明及約束缺乏明確証明

您在這部份並未說的很清楚,如果今天公司加給您的工作,在您的職務相關能力範圍,且能在您的工作負荷之中時,按理這是公司的工作調整基本權利;若是和您工作職務相去極遠或是您能力不足以負荷,或是己經超過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能負荷的工作時,那您的拒絕則為合理,但應透過協商而非單方面強加或拒絕;因此,建議您可依這方面進行收集資訊;但若是因個人喜好拒絕工作時,應尚不致於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若是因為您拒絕時,公司則應可依資遣方式進行處理.

------
您的年資己超過三年,所以資遣的預告期為30天,每週可請2天有薪謀職假,若公司要您30天內離開,那不足的天數則要轉換成代金予以補償(勞基法第16條)

您已滿五年,所以特休天數為十四天,這部份可與預告期相併行,比如公司要求您立即離開,但原則上預期告本來公司就有權要求您到職,若公司允許您不到職時,理當可抵減您的特休天數;但若公司要求您在預告期內仍要到公司上班,那您則可請休特休;若公司不允許時,那就需以代金補償(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

您的資遣費計算需分成二段來看,第一段為94年7月以前的年資,第二段為94年7月以後的年資,第一段:投保薪資*年資(勞基法第十七條);第二段:投保薪資*年資*0.5 (年資*0.5 需小於等於6)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

--------
拒絕簽署自願離職書,並可聲明雇主己違返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公司則仍需支付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符合勞基法第十四條....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可向勞委會”申訴”,並申請勞資協調

--------
其他:
若公司要資遣時,且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範時,若未依法提前六十天向勞委會提計畫書者,可進行裁罰(可按日連續裁罰)


眼皮有點重,腦袋有點不清楚∼如果有錯誤請網友更正...

此文章於 2009-02-28 01:10 AM 被 diadiadd 編輯.
舊 2009-02-28, 01:09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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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離線中  
tshhon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9
文章: 0
小弟目前也遇到類似情況,從今年初起被強迫調職。
1.我原本上正常班,週休二日。
→調動後之職務必須輪班。並且年末5天前通知,1/1即刻過去上班。
(因為採輪班制所以元旦、春節假期統統被吃了∼ )。
2.原本工作職掌算是MIS以及程式設計。
→調動後工作變成硬體設備維護
(除伺服器等資訊設備外,尚需維護一些特殊電子器材。 )
3.工作地點一樣在市區,但新地點需多花5∼10分鐘車程。
(變成駐外人員,但公司還要求在駐點單位用遠端方式繼續維護公司資訊系統∼ )
4.這個職務原本是約聘人員擔任,公司因特殊考量調派正職人員。
(這裡的特殊考量比較不能在網路公開。 )
5.薪資有調升1K。
(但因工作內容必須時常外出,油資以及工作聯絡的電信費用需自行負擔。
春節值勤也未依照勞基法給予補貼。 )

「調職五原則」轉貼如下: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的工作,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僱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可以幫我看看我有哪些利基嗎?我應該尋求哪個單位協助?
舊 2009-02-28, 11:57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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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hhon離線中  
咕咕鳥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工作五年...照新制...簡單來說
2.5個月的資遣費+1個月的預告(如果是立刻要你走人才有)
還有...未休完的特休補假(假設有15天)...也要折現
公司要省錢的話(最機車沒人性的做法)
強制排休..把特休補修耗光.且抵掉預告的時間...
然後再叫你走人...
這樣就剩2.5個月的資遣費+0.5個月的預告
(那15天的排休也是要算薪水的)

總之...啥狗屁同意書要看清楚了再簽
被裁就被裁了...不要被糟蹋...
(之前不是有個網友..要被裁..還要求寫教育訓練手冊)
-------------------------------------------------------
tshhon
有關單位的協助是沒有用的..
因為從開始到最後都是要你跟資方協商..他們只能站在監督的立場
搞到最後..你一定被資遣...(資方:不聽話找麻煩..裁了)
所以...現階段...你只能應付這份工作...(再騎驢找馬)
正常班轉輪班...假沒少的話...忍一忍吧
職務內容變更...就當學新東西吧
上班地點變動...就當換辦公室吧..
薪資調整未符合實際..那就...外出當放假..1小時能做好的...做兩小時
路上到書局看個雜誌,找地方喝個飲料...
還是你要以腳踏車做通勤工具...一個月人就瘦了..身體也健康了....
要遠端連回公司...你人在路上怎麼遠端?...了解吧...
所以能常往外跑...也方便你推卸責任....
還有...下班記得關機...公用與私用的門號分開....
舊 2009-02-28, 01:05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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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離線中  
1u4eji4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31
關於這份工作A,大D的說法是

工作A的部分跟一各主管工作風格有關
這位主管類似專案經理的職位,每當有專案時他必須訂定相關品質計畫然後交給
相關人員依據計畫所列之要求詳細於計畫上記錄及檢驗相關事項並匯整檢驗報告
但這主管並沒在專案開始時將計畫訂定出來
而是在專案將近完工時才將專案計畫訂定出來

今天這位主管在禮拜5才將此專案計畫文件丟出來
下禮拜一就要大D將此專案相關的計畫/報告/記錄統籌出來
偏偏這專案已經進行了將近一各月

試問在這短短的56日三天內要完成近一各月的相關資料
有幾個人能辦到??就算掰也要掰的合理,掰的貼切,掰也要花時間吧!!
不然客戶看到這份專案報告會允收嗎??

然而這種狀況並不只是單獨的案例,凡是這位主管負責的專案都以這種工作風格來處理,甚至還會給你臉色看
大D因為個性較為老實憨厚,每每發生這種狀況時,這個洞就會找大D來補。
以前這樣的工作是小B負責,不過小B因某種原因離職?
後來離職交接工作時也不是交接給大D,會找上大D是因為大D懂這相關的品質管控流程
大D當初也接受公司人事單位的承諾,將目前進行到一半未完成的專案完成就好,往後有新的專案,公司會派其他人接手。

現在原本要接手的人,知道這位主事者的辦事風格,不知用了什麼方法,將這各濫攤子要丟給大D。

試問上面這原本不屬於大D份內之工作A,在沒有經大D同意接受這額外之工作前,
公司單方面告知工作A要交由大D負責,公司是否合乎下列調職五原則??
若不合乎,大D是否能據理力爭不接受這份工作A??
「調職五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的工作,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僱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此文章於 2009-02-28 01:41 PM 被 1u4eji4 編輯.
舊 2009-02-28, 01:33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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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4eji4離線中  
1u4eji4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31
引用:
作者1u4eji4
試問上面這原本不屬於大D份內之工作A,在沒有經大D同意接受這額外之工作前,
公司單方面告知工作A要交由大D負責,公司是否合乎下列調職五原則??
若不合乎,大D是否能據理力爭不接受這份工作A??
「調職五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的工作,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僱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有人能針對上述部分回答嗎??先說聲謝謝!!
舊 2009-03-01, 01:50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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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4eji4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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