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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登陸台商大赦 回台投資一律只罰 5萬元

違規登陸台商大赦 回台投資一律只罰 5萬元
2009/02/02 18:31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何宏儒台北2009年2月2日電)政府大赦未經許可登陸投資的台商!經濟部今天修正「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經主動陳報並回台投資者,將一律處以最低罰鍰新台幣 5萬元補辦許可。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今天修正「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增訂凡未經許可赴大陸投資的台商,如其投資或技術合作的產品或經營項目,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一般類,並主動向主管機關陳報且回台投資者,不論其赴大陸投資的時間點與投資金額,一律只罰 5萬元。

而若台商於民國97年 3月10日以前未經許可赴大陸地區投資,經主動向主管機關陳報但未回台投資,其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在2000萬美元以下者,處 5萬元罰鍰;超過2000萬美元,未達 1億美元者,處10萬元罰鍰;1 億美元以上者,則個案處理。

另外,97年 3月10日之後未經許可赴大陸地區投資者,其裁罰基準仍採累進方式計算罰鍰。

其計算標準為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未逾新台幣1 億元部分,罰鍰以新臺幣5萬元計之;逾1億元、未逾5億元部分,罰鍰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 0.1%計之;逾 5億元、未逾15億元部分,罰鍰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0.5%計之;逾15億元部分,罰鍰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1%計之。

投審會曾於97年 3月10日修正裁罰基準,當時修正後的裁罰標準以台商登陸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分為未逾新臺幣1000萬元、逾1000萬元而未逾5000萬元、逾5000萬元而未逾1億元、逾1億元而未逾10億元、逾10億元等 5個級距。

本次修正除增訂主動陳報且回台投資者,一律只罰5 萬元外,並以提高計算級距金額、降低計算罰鍰比例的方式,大幅減輕97年 3月10日以後違規登陸投資廠商的負擔。舉例來說,過去投資金額未逾1000萬元,補辦後裁罰 5萬元;今天修正的新規定則改為,投資金額未逾1 億元,裁罰5萬元。

投審會強調,今天再度調降裁罰基準,是為配合一系列具體政策優惠措施,將可吸引台商更積極選擇回台尋求新的發展機會,並深耕台灣。
     
      
舊 2009-02-03, 10:11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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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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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
應該是要讓去對岸投資的違規台商以五萬罰款就地合法吧XD
 
舊 2009-02-03, 12:45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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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sc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光之幻境
文章: 1,303
以台灣當前的投資環境來說,
獎勵五萬都未必想回來了,還罰錢五萬咧∼

對於廣大台商來說,
人家在國外默默的賺就好了,
幹嘛回來報效祖國還要先被政府削一筆?
真的是好傻好天真。

此文章於 2009-02-03 01:06 PM 被 kaosc 編輯.
舊 2009-02-03, 01:03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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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o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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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10
搞那麼多限制,吃飽了撐的凈搞些狗屁倒灶的事。

台灣不是個自由民主的社會嗎?

乾脆閉關鎖國禁海算了。
舊 2009-02-03, 02:50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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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u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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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53
台灣的法令綁手綁腳的吧
問題在立法院
舊 2009-02-03, 03:38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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