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Y.N.H.S
文章: 261
|
租屋遇到爛房客!
在中壢唸書時,因考慮到實習的關係,家人買了一間套房,沒想到現在卻是尾大不掉的事情開端。
一年多前,荒廢了近三年的套房,在家人的慫恿之下,貼出了出租告示。 在眾多人選裡,我選擇了一位大學研究助理,年約40出頭,單身,同時,也因只是希望房子有人照顧的情況下,月租只收5000元,而且是每月繳納。 剛開始一切都好,我也很開心,畢竟,除了女性比較清潔外,母校助理的保證也讓我安心不少。 可是,好景不長,三個月後,慢慢開始遲繳房租,後來,更是兩三個月未繳,最後,還一次說她繳至五月,反反覆覆的行為,也因為家人與我都認為不要為難出外人情形下隱忍下來。 直到六月租約到期,電話開始聯絡不上,留言也不回,我才驚覺事態嚴重,跑到房子去看,東西都在但已斷水斷電,冰箱東西都已腐敗而滋生蛆類,透過母校同學得知,她早已於二月離職,管理費也半年未繳。 後來,透過關係聯絡上她哥哥,但家人也都不知她的去向,請教律師同學,除寄發存證信函外,她遺留下的東西也不能隨意亂動,似乎保障自身的方法也只有透過法院一途,但時間曠日廢時,法院工作的同學也勸我不要走這一途徑。 目前作法是,請她哥哥一同前往(她哥哥已答應),拍照,列清冊,我會選擇賣掉東西,拿回我應得的部分,其餘退給她哥哥,請他簽具收取證明。 目前狀態,房屋持續荒廢中,快開學了,我怕沒時間出租出去,地段絕佳的13坪套房,想不到就因為此一惡房客,害我白白的浪費時間與精力。 順便公布此人資料,若有人知曉,也煩請與我聯絡,畢竟最好的方式,就是請她自己遷出。 房客資料:周岱X<原名周美珠>43歲 女姓 中興大學土木工程系研究所畢 約160cm 曾在苗栗桃園一帶 出沒 後記:第一次當房東,才知道法律多保障房客,不禁回想以前當學生的時代,每次都是我親手繳交一學期的房租到房東手上,兩相對照,不勝欷噓。
__________________
開始人生下半局 紀念我的老爹.. ![]() (真)父子情深! ![]() ![]() 大口喝酒;用力讀書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回歸三民主義
文章: 3,371
|
有沒有簽租約?
租約有註明說多久沒繳房租可以強制執行? 你到房仲業者那邊問一下 他們都有套裝的方式或制式表格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9
|
她家人在騙你!
如果是失蹤人口,一定急到報案,像租屋處這種地方不要說找上門,請刑警來調查都不為過。 那家人顯然有所隱瞞,你直接請他們付錢就好,而且屋內東西私自拍賣有違法之虞,物權財產並不是她家人的,你請她家人自己〝違法〞把東西搬走,你自己不要動。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殲滅捍衛道德人士聯盟
文章: 131
|
如果是那種給家裡找麻煩的敗家子
我才一點都不急呢 抖抖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382
|
引用:
要公證才可以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44
|
引用:
沒有公證就會像樓主一樣 而且也不能自己開門進入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回歸三民主義
文章: 3,371
|
引用:
是嗎? 我記得催告執行有流程可以跑吧! 惡蟲網兄應該比較清楚!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
下次乾脆一點,把租約送法院公證,報所得稅,都不用擔心房客亂搞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回歸三民主義
文章: 3,371
|
1、如果房客欠租,房東應先催繳,要求其於一定期限內付,通常認為五天以上為適當。
2、如果催繳後房客還是不繳租金,法律就認為房東已經踐行了保障房客權利的手續,但基 於保護房客的政策,法律還規定房東一定的忍耐程度,那就是兩個月的租金忍耐期。 3、租金欠繳已經達到兩個月以上了,房東才能取得終止權,而終止權是一種形成權,必須 經過行使雙方的契約關係才會終止,所以也必須用通知的方式。 詳細內容如下: 契約的精神原則上就是當事人雙方互負權利義務,這樣才能截人之所長補己之所 短,達到互惠互利的社會共同生活。可是當一方不願履行自己所負的義務時,互 惠互利的基礎就會瓦解,另一方除了可以要求他方履行外,就是可以終止這種共 同關係。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所付的義務就是在不移轉所有權的前提下,於特 定或不特定時間內,提供一承租人所需求的房屋,並維持其訂約當時之狀態,而 承租人則是以交付租金或其他出租人所要求之對價。如果房客不再繳納租金了, 房東該怎麼辦? 因為法律並不鼓勵人們違反自己的承諾,而且基於保護承租人的社會政策立 場,房客不繳租金並不表示當然喪失使用房子的權利,房東並不當然可以將房客 掃地出門。只是這樣畢竟太過於要求房東去負擔違約房客的契約責任了,所以法 律規定房東只有一定的忍耐程度,而且確認了房客的權利不會受損後,就可以請 房客搬走了。 [如果房客欠租,房東應先催繳,要求其於一定期限內給付,因為不教而殺謂 之虐,而且要找個新房客重新適應彼此的關係也很麻煩,也許房客只是剛好出國 或忘記,如果沒人提醒,如果不先告知就太不近人情了。所謂一定期間並沒有規 定是幾天,但一般而言必須保留通知和回覆或繳納的工作天數,所以通常認為五 天以上為適當。而催繳的方式並不拘形式,只要能讓房客知曉就算達到通知的義 務了,而法律就所謂的「知曉」,則依據你通知的方式做出不同的推斷,在『對 話』的通知方式,只要對方了解你的意思時,就算已經完成了你的意思表示,而 對話並不限於面對面溝通,只要能夠即時達到互相溝通的效果就算是對話了,所 以即使你用電話、視訊電話甚至是網路Skype,都算是對話的一種;如果是在『非 對話』的情況(即無法達到立即溝通的效果,比方說書信、明信片等)時,則必 須在你的通知到達對方時才能算是達到意思表示的目的。不過有疑問的是何謂到 達?只要該通知是處於對方可得支配的狀態下,即使非其本人而由其家人、同居 人、受僱人或大樓管委會接收,都算是到達了。 不過為了證據的保全,一般人多採用存證信函的方式,只是如果不知道房客住哪 邊或是一直沒人去認領,而存證信函如果無人招領,就不能算已經通知了,這樣 關係一直懸而未決也不是辦法,必須聲請法院公示送達,等到一定時間經過後法 律就推定說對方已經了解了。 如果催繳後房客還是不繳租金,法律就認為房東已經踐行了保障房客權利的 手續,但基於保護房客的政策立場,法律還規定房東一定的忍耐程度,那就是兩 個月的租金忍耐期。如果租金欠繳已經達到兩個月以上了,房東才能取得終止 權,而終止權是一種形成權,必須經過行使雙方的契約關係才會終止,所以也必 須用通知的方式。而配合前面所提到的催繳房租時要訂一定期限,所以很常見的 情形是房東等到房客欠租兩個月以上時,於催繳函中載明「若未於該期限內繳清 者,則以本函為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不再另函通知」,避免因為如果要公示送 達的話把整個終止的過程一拖再拖,不利租賃物之處理。 參考法條:民法第94條、第95條、第421條、第440條第1項、第2項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
其實一般押金二個月,就正好對應到這個忍耐期
如果押金收了三個月(少見),那房客是可以住三個月後再走
__________________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