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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行千里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0
突然發覺....個人已經沒有隱私權

只要一踏出家門買個便當.......滿路的電線桿.私人.公家上百支監視器監視你的一舉一動.

那條巷子進那條巷子出幾乎無所遁形

在家裡上網也一樣.........打手機也一樣
↓↓↓↓↓
http://times.hinet.net/news/2007061...d195e9d7a62.htm

簡直是全民公敵翻版

你....還能做壞事嗎
     
      

此文章於 2007-06-20 05:42 AM 被 雁行千里 編輯.
舊 2007-06-20, 05:40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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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行千里離線中  
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如果不能做壞事
那麼為何要警察


很好奇到底有幾個監視器是正常工作中
 
舊 2007-06-20, 06:07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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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wmd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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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68
引用:
作者雁行千里
只要一踏出家門買個便當.......滿路的電線桿.私人.公家上百支監視器監視你的一舉一動.

那條巷子進那條巷子出幾乎無所遁形

在家裡上網也一樣.........打手機也一樣
↓↓↓↓↓
http://times.hinet.net/news/2007061...d195e9d7a62.htm

簡直是全民公敵翻版

你....還能做壞事嗎

其實也還好啦..
自已不做非法的事,我想也不會特地去給你衝康吧!
舊 2007-06-20, 06:18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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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d離線中  
ahom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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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85
隱私權是指

(一)隱私權的意義:

隱私權是二十世紀才出現的法律概念,起源於美國。在美國的法律系統中,
隱私權被視為 是一種「不受干擾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也是個人控制與自己有關資訊的權利。
主要的目的在保護個人的心境、精神與感覺,不受非法侵犯。

由於我國的法律中,並無隱私權這個名詞,對隱私權的保障,
也只散見於憲法、刑法、民 法及著作權法等法律條文中(呂光,民七○),
隱私權概念,主要是美國各級法院歷年的 判例。
這些判例揭示新聞報導與隱私權之間的關係,有許多值得借鏡之處。

(二)隱私權的起源:

1.首先提出隱私權這個概念的是波士頓的兩位律師華倫(Charles Warren)與
布恩迪斯(Louis Brandeis), 他們於一八九○年在
「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發表一篇論文「隱私權」
(The Right to Privacy)。他們認為:
「快照和報業已經侵犯私人和家庭生活的神聖領域 ,法院應承認隱私權,
以保護顯赫人士的生活不受新聞媒介的非法侵犯(Middleton & Chamberlin, 1988)。

華倫與布恩迪斯發表隱私權這篇論文十三年後,紐約州終於制定了美國第一個
隱私權法 案。但該法案所保護的隱私權與Warren和Brandeis提出的隱私權觀念
卻是南轅北轍,截然不同。

在一九○二年,住在紐約州的羅賓遜(Abigail Roberson)發現一家麵粉公司
未經她同意,擅自把她 的照片刊登在麵粉****上,
共有兩萬五千張麵粉****被張貼在商店、倉庫及其他公共場所 內。
羅伯遜深覺這些****不僅使她受到羞辱與困窘,並且遭受商業剝削,
因此控告該麵粉 公司侵犯她的隱私權。

但紐約州法院指出,所謂的隱私權尚未出現在美國司法體系中,
因此判敗訴 (Roberson v.Rochester Folding Box Co., 1902)。

(三)隱私權的範圍:

紐約法院這項判決,在當時極具爭議,曾引起各界批評,促使紐約州議會
在一九○三年通 過美國第一個隱私權法案,該法規定:「任何人、公司或企業,
在未獲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前,都不得為****或商業目的使用任何人的姓名、
肖像或照片。」

這個法案只保護個人的姓名、肖像或照片不受商業剝削,
和今天美國法律中的隱私權之範 圍相比,顯得範圍極為狹隘。

在美國現行的法律中,隱私權保護的範圍大致可分為四類:

1.為商業利益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
2.侵入私人的財產、土地,干擾私人幽居的寧靜。
3.公布私人資料使人受到困窘。
4.報導錯誤扭曲當事人的形象。
舊 2007-06-20, 07:10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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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om離線中  
qwd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9
架設監視器還是小意思。
大頭照已經數位存檔,有專門的伺服器作特徵比對,任何通緝犯經過哪條街都會紀錄下來。
當然,這個設備國內不普遍啦。
舊 2007-06-20, 07:12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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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d離線中  
天之涯水之巔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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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辦公桌?!生產線??
文章: 2,116
那詐騙集團的簡訊為什麼都"沙無"??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7-06-20, 07:17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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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涯水之巔離線中  
mayuka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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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貓窩
文章: 1,973
有空要不要到「俄羅斯」那邊看看??
__________________
暈死的肉喵D +_+
舊 2007-06-20, 07:20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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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uka離線中  
ahom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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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85
我國法制有關隱私權之規範及其在網路上之適用

現行法制中隱私權之範圍

  我國民族性保守,群居社會雖早就有隱私觀念,但認真以個人權利看待,
似乎無此習慣。再加上傳統觀念中,標榜「慎獨」、「君子坦蕩蕩」、
「吾一生無不可語人者」等崇高的道德標準,無形中也壓抑了個人隱私空間發展
的正當性與可能性。然而,近幾十年由於受標榜個人主義的西洋價值的影響,
以及社會急遽地變遷,造成人際關係益趨密切與複雜等因素,
人們對隱私的意識日益抬頭,隱私權保護遂成為我國人民亟欲重視之課題。


  依據一般見解,我國現行憲法跟其他國家類似,雖然對於「隱私權」
並無明文規定,在文字描述中亦未提及,但對於居住自由及通訊自由等隱私之
相關利益,仍然在憲法本文中予以保障 。 雖然,我國對於隱私權之概念,
必須藉由法理推論,方能找到依據。但由於在制定憲法時,受主客觀因素之影響,
通常未能將所有的基本人權完全明定於憲法中。

因此,基於個人尊嚴維護上之必要,基本人權的範圍應該更寬,
不以憲法上所列者為限,是故,隱私權應為憲法所保障的範圍之一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八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所做出之釋字第二九三號解釋中 ,
則首次就隱私權之意義提出看法。該解釋之解釋文:
「…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等有關資料,
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旨在保障銀行一般客戶財產上之秘密及防止客戶與銀行往來間資料之任意公開,
以維護人民之隱私權…」
就明白的表達了隱私權的存在。
惟對隱私權的意義為何?究竟是民法之權利或憲法上之權利?
該解釋並未加以說明。
大法官之不同之意見書認為「…隱私權亦為人格權之一種,
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憲法對此雖無直接保障之規定,
但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復明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故此項權利自亦為憲法所保障,非有必要情形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除了前述大法官會議解釋所揭示的憲法及民法外,
我國在其他法律領域的許多規定中,
也都可以看出對各種隱私利益提供保護之色彩。
例如刑法第三O六條之侵入住居罪、第三一五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
維護個人資料隱私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銀行法第四十八條、
郵政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電信法第六條、第十七條等等 。
甚至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中規定: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更明文提及「隱私」這個用語。但在前述許多障隱私權之規定中,
皆未對隱私這個概念加以明確的定義 。因此,隱私權之概念在我國之發展,
雖在各領域中獲得相當程度之保護,但就其定義為何,
不免有在實定法層次留下關鍵空白的缺憾。
舊 2007-06-20, 07:21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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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17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169
個人移動=手機變換接收機地台區域
一個人只要隨身攜帶手機.個人平常行動是否很容易被畫出一張報表?
舊 2007-06-20, 07:37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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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ahom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85
聯合晚報 20070619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昨遭台北地院裁定收押禁見,其中關鍵,
在於檢察官提示監聽截獲的涉案人員間的相關手機簡訊等新事証,
事實上,檢方表示,在實施通信監察過程中確實可以查看到手機簡訊,
但在本案中,檢調是如何取得這項關鍵的手機簡訊,
台北地檢署上午以「辦案技巧」為由,不願多談。

據了解,檢方昨晚提示的多通監聽東森案對象的簡訊內容,
可能僅是「冰山一角」,未來全案偵辦中,檢方會不會針對特定對象,
「適時」提出彼此的簡訊內容,藉以突破對象的心防,
應是東森案中檢方的「秘密武器」。

據了解,檢警調在實施監聽業務(通信監察)時,只要有派人前往機房監聽、監看,
即可從電腦上看到監察的通話簡訊,但如果是採錄音,事後再聽的話,
即無法看到簡訊。對此,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上午表示,
通信監察事涉檢調辦案內容和技巧,細節他不便說明,
但簡訊內容「確實看得到」。

檢調單位監聽時,看到力霸集團「簡訊」,而再度收押王令麟,
讓許多民眾驚訝,「監聽」竟然還可以看到雙方的簡訊。
中華電信表示,現代科技進步,無論是通話還是簡訊,
只要透過通訊系統都可以聽到、看到。但法令有規定,只有檢調單位因查案所需,
才能鎖定特定號碼監聽和監看。

中華電信指出,根據通訊監察法規定,檢調單位因辦案需求,
可以申請及鎖定某個特定號碼監聽,民眾以為「監聽」只有聽、沒有看,
是從字面上來看,其實監聽不但包括「聽」通話,還包括「」簡訊。


中華電信表示,聽與看的使用原理都是一樣,都是透過通訊路線傳送,
檢調單位只需鎖定某個特定號碼並掛線後,即可以聽及看。力霸集團的簡訊,
就是這樣被監看到的。

中華電信副總張豐雄表示,一般而言,通聯記錄是聽不到、
看不到雙方談話內容的,但如果是檢調單位的監聽,即可以透過通訊路線,
聽到雙方談話的內容,並予以錄音,同時也可以透過通訊路線,
看到彼此的簡訊。


他說,現任科技發達,任何單位要監聽,都需依法申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規定,任何路線的開放,都要經過檢調單位的同意。
目前也只有檢調單位可以因為查案進行監聽。
舊 2007-06-20, 07:43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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