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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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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能把百視達買的二手片到奇摩賣? 而且只有得利
話說我那天把之前在百視達買的二手片拿去奇摩拍賣
過沒多久就被檢舉,取消拍賣 重點是....記得剛PO時有人問我是不是出租片? 我沒想太多就說是 沒幾天後就被取消拍賣了 重點是........只有得利的片才有被檢舉喔 其他如博偉的片...片盒上也寫著大大的出租專用 難道是得利內部也有派人出來釣魚嗎? 實在是很不合理又做的很明顯 ![]() 越想越氣....出租店能賣,我們就不行再脫手嗎? 偏偏奇摩這種糾紛通常是石沉大海....也就懶的再去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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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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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給的答覆
![]() 您的問題我也碰過,用拍賣賣了近三年的DVD,第一次突然被以出租版而強迫下架,白白損失刊登費(雖然只有一元,我還是氣不過),於是我很不服氣,很氣憤的去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結果得來的回覆是: 【可以販賣出租版的DVD,且不違法】,故Yahoo無法也不得自己取消賣家(消費者)所刊登之出租版正版DVD,詳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回覆給我的信件如下,您詳看一下吧: ==================================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換言之,在一般情形,除了擁有合法(正版)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將該重製物予以出租外,欲出租該著作物,均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自不得出租,否則即會構成侵害出租權之行為。(我們是出售買來的片子,沒有出租,再來請繼續看下去) 二、又目前國內影片之出租流程,一般係由影片代理商將發行之影音產品移轉占有,授權與簽約之店家出租,但仍保留該影音產品之所有權,下游簽約出租店因無所有權,且因該影音產品上多載明「出租專用版,嚴禁轉售」等字樣,又僅限簽約店授權出租專用,故其將該影音產品販售予第三人之行為,並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果。惟就一般消費者而言,雖影片上均有明示係屬出租版之字樣,惟通常消費者並無法知悉代理商與簽約出租店間之契約內容如何,且從一般交易習慣而言,消費者於購買時無法明知出租店是否無讓與權,故依民法第801、948條規定,仍可能構成「善意取得」此等影片之情形。故您如確實符合民法「善意受讓」規定,取得所有權,自屬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依前述之說明,即得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出售該影音產品。 三、據悉市場販賣此等出租版影片時,該影片上標示其屬出租版之文字並未作變更,亦即外觀上仍屬一「出租版」影片,為避免事後發生糾紛,故建議您於購買此等影片時,最好要保存買賣的交易文件或發票,做為善意取得DVD的證明文件,以保障個人權益。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9條、第59條之1及第60條之規定。 五、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由於影音產品出租市場之商業模式相當複雜,本案如尚有疑義或希望就商業模式更深入了解者,請電(02)23767149與本局著作權組(三科)聯繫,本局竭誠口頭詳予說明,謝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敬上 95年1月 27日 我之前的〔一元刊登費〕的損失已在隔月時轉入了我的Yahoo帳戶中,感謝智慧財產局的努力,就算真的只是一元,我也是很生氣的,還好最後有還我公道,也希望Yahoo奇摩能捫著良心做事,好嗎。 ![]() 希望以上說明能為您釋疑,必請您可向Yahoo要回你的刊登費,因為,無罪之人為何要被栽贓呢,您說對吧!加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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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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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有一種說法…
有些東西買賣是合法的,但不得廣告。 登錄在拍賣網站上,算是廣告。 我不是很確定,但聽過這種說法。 至於是哪些東西不得廣告,就不太清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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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店大坪林
文章: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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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拍賣一堆盜版都沒下架沒人管
出租版會確被強迫下架 真是服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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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信義區
文章: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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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出租版該公司會有人上去看,然後檢舉, 但盜版誰管你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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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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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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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進去阿 我一按連結就進去了 沒有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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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FOCUS DVD
文章: 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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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次我問過智財局相同的問題,如果照這次來看,已經有修正答案了喔. 上次說得支支吾吾含糊不清,最近經過影音工會和智財局的討論以及陳情(詳情可看nhdvd需發表的文章),智財局似乎也修正了之前不合理的法條解釋.希望慢慢可以把消費者合法的權益給保障回來,智財局您務必加加油,不要淪為財團或是廠商的打手. 這篇智財局的回文務必保留起來,以後跟廠商就有理可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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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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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咦~ ![]() 莫非只有我進不去嗎? ![]() 怪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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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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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之前在智慧局的論壇個人有提過這種情況應該是有可能主張善意取得的,那時也沒人理,現在總算肯採這樣的說法了,對我們消費者來說不錯,希望能繼續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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