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電腦桌前
文章: 54
|
轉貼中樂透還要交所得稅啊 真的嗎?
轉貼
-------------------------------------------------------------------------- 事實上 我在意的是, 到底多少錢真正幫助了需要幫助的人? 中獎課稅是應該 的, 但是如果拿這些彩券營收和稅收來養那些貪官污吏和尸位宿餐的公務員, 那麼, 還是別買了吧! 不要再簽了啦!樂透的真相~ 請用力轉!! 政府最詐了 也就是說 : 除了今年5月要報稅外,再事先繳彩券稅。(買多少就繳多少) 您知道嗎?那些中頭彩的暴發戶要繳多少稅給政府嗎?電視新聞裡都說 20%,大家也都以為只要繳20%,其實是要繳50% 耶!!!! 20% 只是在領彩金時預扣,但等到報所得稅時,彩金收入亦須納入當 年度所得計算,而這麼大金額的所得是要扣50% 的稅的。也就是說,中了一億 的人,領彩金時只能領到8,000萬,等隔年5月要報稅時,還要再繳3,000萬的所得稅給政府!!! 我們英明的政府,實在是太會算了!樂透的最大贏家還是政府。總銷售金額的 40%當作總彩金,而其中還要再抽 50%的稅,也就是說,真正的彩金大概只剩 20%,80% 的銷售金額都進了政府的口袋!如果一期銷售十億,政府就賺了八億!一個禮拜就賺 16億! 這部分媒體都沒有報導!以後再看到新聞上說台灣又出現了幾個億萬富翁的時候,你應該知道其實不然,那些〝億萬富翁〞還要繳五千萬以上的稅呢... 而偏偏這樣變相的加稅,大多是加在社會中下階層的民眾身上(因為大多是沒錢的人在買彩券!),請想想...這樣的方式有符合社會正義,有符合社會公平原則嗎? 政府沒錢不向有錢人徵稅,反而是向沒錢人增稅! 更氣的是,政府還給這樣的彩券冠上〝公益彩券〞的美名,試圖將這樣的〝全民賭博,政府做莊〞的制度合理化,誤導民眾! 要醒醒呀!不玩也罷! -------------------------------------------------------------------------- 剛剛看到的 真的嗎 樂透還要交所得稅啊??? 如果是真的 政府賺太大了吧
__________________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民權捷運站
文章: 569
|
彩卷是採取分離課稅,只有扣百分之20。
__________________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
謠言一則.....
![]() 北銀澄清謠言公告 http://www.roclotto.com.tw/showbbs.asp?id=23 澄清網路傳言: 邇來網路流傳「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此為錯誤訊息,特此澄清。 一、所得稅第十四條第八類規定如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公益彩券適用第三項之規定,為分離課稅項目之一,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中,也沒有成本抵扣的問題存在,並不適用第二項之規定。本條文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總額之計算之規定。 二、公益彩券各兌獎處為扣繳義務人,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七項:「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辦理扣繳。 三、另,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890455700號解釋函說明四、公益彩券中獎獎金部分規定如下: (一)中獎人屬個人者,其取得之獎金,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每聯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稅款。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稅款,並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中獎人取得之獎金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再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已扣繳稅額亦不得扣抵其全年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二)營利事業向經銷商購買公益彩券,應取得經銷商出具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彩券名稱、號碼、數量、單價、總價、經銷商名稱、經銷證號碼、地址、統一編號、日期並經蓋章之證明。其購入彩券中獎部分,除依上開規定辦理扣繳外,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其中獎收入減除中獎獎聯購入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未中獎獎聯之購入成本費用部分,如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需,依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 請廣為宣導!謝謝!!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報告王國,數字煉獄
文章: 336
|
我認為課稅是合理的,我們彩劵課的稅並不比國外高,只是課了稅希望政府可以多做點事...
__________________
公費砍砍砍 公報出出出 體力越來越差,公報越來越厚 ...34號公報我怕了你... x的又有36號,沒事出那麼多公報幹麻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302
|
不管課多少稅
基本上,你買彩卷所花的錢 大部分都是與慈善無關 而是流向政府與彩金手中 剩下的一點,才跑到所謂的慈善用途 其實怎麼用的大家也很少知道 如果是為了善心,請直接捐款 不要再想說我買彩卷是為了幫助窮人了 這根本是拿一堆窮人的錢來加稅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
引用:
應該來說是彩券盈餘會分配給各縣市政府 至於用途嘛∼ 依目前法令不完備的狀態下實在時無法追蹤各縣市政府在收到錢後到底把錢用到哪去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