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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kog12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位台灣中部,舊名「大墩」
文章: 3,106
關於sars的通報,可能,疑似病例及相關疑問回答

由於sars新聞在台灣不停出現,有些網友似乎不了解病例判斷上出現了迷思,所以開了此文章發表我的看法
首先
疑似病例(Suspect Case)
(一)於2002年11月1日之後出現:
1. 高燒(>38℃)及
2. 咳嗽或呼吸困難
並且在症狀出現前十天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的暴露史:
1. 與SARS之疑似或可能個案密切接觸
«請詢問與台北市立和平醫院、台北市仁濟醫院、台大醫院及高雄長庚醫院之關聯性,若有亦視為有接觸史
2. 曾到過*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
3. 居住於*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
※第2項及第3項暴露史只有中華民國者,必須其症狀、病徵(含血液相及生化檢查、胸部X光等)足資懷疑為SARS者,始應列入通報。
(二)於2002年11月1日後因不明急性呼吸道疾病死亡,於其症狀發生前十日內有上項暴露史者。
可能病例(Probable Case)
疑似病例具下列狀況之一者為可能病例:
1. 經胸部X光攝影判定為肺炎,或有呼吸窘迫症候群(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2. 經SARS冠狀病毒相關檢驗有一項或一項以上分析方法檢出陽性結果(SARS病毒PCR二次確認陽性、酵素免疫分析法或免疫螢光分析法測定血清抗體陽轉,或病毒分離培養陽性。請參考WHO SARS實驗室診斷判讀建議);
3. 個案死亡經屍體解剖出現未明原因引起之呼吸窘迫症候群病理變化者。
排除條件
若有其他診斷可完全解釋其疾病,即可排除該病例
病例重分類(reclassification)

目前SARS係以排除其他可能疾病的方式來診斷,因此病例的診斷狀態(status)可能隨時改變。不論其診斷分類為何,應隨時依病人臨床需要予以最適當的處置。
- 病例起初判為疑似或可能病例,當有其他診斷可完全解釋其疾病,在審慎考慮過共同感染(co-infection)的可能性後即應予排除。
- 疑似病例經調查後符合可能病例定義,應予以重新判定為「可能病例」。
- 胸部X光檢查正常的疑似病例,仍應予以適當治療,並監控7天。恢復狀況不理想者,應隨時檢查胸部X光俾憑再評估。
- 恢復狀況理想的疑似病例,若無其他診斷可完全解釋其疾病,仍應判為「疑似病例」。
- 若疑似病例死亡,且未進行遺體解剖,仍應維持「疑似病例」之判定。但若此一病例已被確定為SARS傳播鏈的一部份,即應被重新分類為「可能病例」。
- 若進行遺體解剖,未發現呼吸窘迫症候群的病理證據,此病例即應排除。
注意事項:
1.所有可能病例均應以相同的方式進行感染控制及流行監控的處置(詳見SARS處置指引)。
2.目前世界衛生組織僅調查有顯著臨床表現的病例;對可能或疑似病例之無症狀接觸者所進行之檢驗,或於社區血清流行病學調查中,若出現SARS冠狀病毒陽性,目前並不必當做SARS病例向世界衛生組織通報。
3.若無法進行檢驗或未做檢驗,仍應依既有臨床定義繼續通報可能病例。
4.實驗室必須有適當的實驗室品質管制流程,才能據以將檢驗結果陽性之疑似病例改判為可能病例。(註:我國目前需待WHO標準試劑送達,並測試穩定後生效)
5.在全球監測的目的下,並不必就檢驗結果是否陽性去再次區分可能病例及疑似病例。世界衛生組織會另外指定幾個國家建立SARS定點醫師的監測,以收集詳細的流行病學、檢驗室及臨床數據。
6.符合SARS病例定義的個案,目前不可基於檢驗結果陰性而將之排除

此外還有通報病例及待審病例,通報病例是學校,機關出現可能出現有sars之病徵(發燒, 咳嗽或呼吸困難但是沒有經過檢驗)之人而將病人通報給各地方衛生機關的病例,在通報病例不全然是sars病人也有可能是其他疾病,待審病例則是通報病例尚等待檢驗之病例
疑似SARS通報病例就醫流程圖
     
      
舊 2003-05-18, 09:57 A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okog123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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