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Bryan126
Major Member
 
Bryan12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266
暫時性重製違法 誰敢碰電腦?

暫時性重製違法 誰敢碰電腦?

http://tw.news.yahoo.com/2002/11/02...ws/3625846.html

(轉自奇摩新聞)

我國的官員腦袋不知道是裝了什麼**渣?
居然連美方提出那麼不合理的"暫時性重製"的要求都考慮修法....
真要這樣搞...以後連講話抄筆記或是記在頭腦裡都會違法了....
納稅人的心血養出這種官員....真是令人絕望
     
      
__________________
多按快門沒事,沒事多按快門
舊 2002-11-03, 09:50 A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ryan126離線中  
gaby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123
希望大家多多關心這件事的發展,也讓我們看看偉大的扁政府到底是在拚選舉還是在拚經濟!
 
__________________
前面是絕路,希望在轉角
舊 2002-11-03, 10:00 A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aby離線中  
Titan c
Major Member
 
Titan 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動物園
文章: 280
比噁蓋茲...

陷害偶......



__________________
-----------------------------------
忌妒有時候也會使人變成魔鬼的..
-----------------------------------
拉近你我之間距離的停靠岸.
舊 2002-11-03, 10:02 A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itan c離線中  
quebec
Amateur Member
 
quebe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青石橋旁遺憾生
文章: 45

看來,是該轉換到linux等freeware的時候了……
舊 2002-11-03, 10:36 A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quebec離線中  
屋頂上的黑貓
Senior Member
 
屋頂上的黑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黑心領域
文章: 1,157
刪..
感謝肯特兄指正...

貼出新聞稿好了...

  台美雙方於十月十一日針對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就美方所提二十七項建議進行諮商後,雙方即已對於包括暫時性重製等十五項議題先行達成共識,其餘部分美方表示須攜回討論後再行答覆我方。案據美方十月二十五日來函表示,對於前述尚未達成共識之議題中,有八項議題同意我方立場,其餘尚未達成共識者,目前計有四項,包括美方要求
(一)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七十年,
(二)立法使海關得本於職權主動查扣侵害著作權之物,
(三)及(四)縮短第一百零六條之二及之三所定二年回溯保護之過渡期間等。
  智慧局指出,台美雙方於十月十一日諮商後,雙方並未進行所謂秘密會議或協商,亦無所謂進一步對美讓步,部分媒體報導並非實情。
  關於美方要求著作權法增訂暫時性重製規定,引起各界關切,智慧局指出,在十月十一日的台美著作權諮商會議中,美方希望我方將「暫時性重製」列入規範一節,我方則堅持若要明定,應同時明定合理使用配套條文。此係我方一貫堅持之立場,經極力爭取結果,終獲美方表示同意。
  智慧局特別指出,依國際著作權條約的共識,「暫時性重製」在事實上是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重製」,但參照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規定的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及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合理使用認定標準,事實上保有許多合理使用的空間,因此,暫時性重製並不當然等於違法。
  例如透過網路瀏覽資訊過程中,在伺服器、RAM或電腦螢幕上的資訊暫存,雖然都構成「重製」,但也都屬於合理使用,從不會被認為是違法。歐盟在二○○一年五月間通過的著作權指令第五條規定,網路傳輸過程中必要的「暫時性重製」,都是該條合理使用之範圍,可排除民刑事責任。
  同時,為個人使用、圖書館中之利用或教學目的等且無直接或間接營利目的之重製,亦屬於一般合理使用之範疇,並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因此,未來我國將參採歐盟立法模式,訂定合理使用範圍。
  智慧局特別說明,未來修正方向一定會慎重注意使用者在利用著作時既有之權益,不會增加我國民眾無謂的民刑事責任,尤其會明定合理使用條文,送請立法院充分討論審議,完成全民檢視之法定程序後,才會出現最適切的條文。

依我個人的意見...
說了跟沒說一樣...
智慧局每次開的說明會講的也是這一套...
__________________
所謂的品味呀...
  就是用錢砸出來的玩意兒...

此文章於 2002-11-03 11:06 AM 被 屋頂上的黑貓 編輯.
舊 2002-11-03, 10:47 A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屋頂上的黑貓離線中  
I am Kent.
Golden Member
 
I am Ken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3,794
自己去智慧財產局的網頁看看新聞稿再說話吧....
__________________
發呆中...
舊 2002-11-03, 10:51 A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I am Kent.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06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