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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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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大潤發安管員涉性侵,全聯因併購成被告,需連帶賠償300萬元。
新聞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E5%A4%A7...-071610396.html 本案受害人有請律師,而且還是請有經驗的專業律師, 刑事加害人重判13年6個月,民事賣場未盡管理督導之責要連帶賠300萬, 這局律師有在做事。 為什麼民事要連帶告賣場? 因為加害人是社會底層,就算民事判賠也拿不出錢, 所以律師的策略很正確,不僅往上把賣場概括進來, 並詳細舉出賣場各種現場安全缺失,證明賣場明顯疏於督導管理, 導致加害人可以不法侵害被害人,用民法188-1來打賣場, 讓賣場有連帶賠償責任。 變相來說律師把加害人賠不出錢的風險,完美轉嫁給賣場, 只要加害人賠不出300萬,賣場就要先代墊賠償, 讓受害人不必陷入法律僵局之中,不僅可以看到加害人被抓去關13年, 還可以馬上拿到300萬賠償。 這場律師風向帶的很漂亮,讓法官一面倒向被害人, 就算殺人也未必會被判這麼重,有時候大家看新聞一直罵恐龍法官, 其實更大原因是律師不夠力,不知道怎抓整起案件的關鍵爭點, 並說服法官做出對你有利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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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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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因為一個案件, 過去那麼多年那麼多不同案件的走向是恐龍法官, 一定是有原因的.
要我猜, 十之八九這次是大企業賠, 而且加害人沒人幫而已, 法官順水推舟的去處理就好. 一次變化不是真的轉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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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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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律師素質當然是問題
但看過有證據,恐龍法官還是不當回事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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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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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好像還沒出來
會判這麼重除了節情惡劣之外 通常是沒有滿足減刑條件 例如否認犯罪或沒跟被害人達成和解 https://news.tvbs.com.tw/local/3103150 事實的部分看起來有持刀+拍 裸 照+事後威脅 跟一般的純以體力優勢或是誘 **、迷姦之類的情況有差異 然後一般到二審才能定生死 至於僱主連帶賠償(民法第188條第1項, 非188-1) 這個相對容易爭取 例如媽媽嘴命案也是一個經典案例 雖然大潤發抗辯犯罪人是在休假的時候犯案 不是執行職務的時候犯案 但依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民事判決認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執行職務』,初不問僱用人與受僱人之意思如何,一以行為之外觀斷之,即是否執行職務,悉依客觀事實決定。苟受僱人之『行為外觀』具有執行職務之形式,在客觀上足以認定其為執行職務者,就令其為濫用職務行為,怠於執行職務行為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自應涵攝在內。」。 此文章於 2026-01-19 08:20 AM 被 dkjfs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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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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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
在另外的新聞看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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