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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刀砍死小燈泡 士林地院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
男子王景玉去年3月28日在內湖區環山路一段持菜刀,朝劉姓女童「小燈泡」頸部斬殺23刀,小燈泡當場斷頸而死,王被依殺人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經過長達近一年的審理後,今天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小燈泡」遭割喉時,母親就在身旁目擊,民眾與警方合力制伏王景玉(33歲)。警方到王家搜索,在他家搜出寫滿「姦殺」等字眼的筆記本,王自稱是「堯帝」,看到女童時直覺她是四川女子,而他自己也是「四川皇帝」,才對她下手。 審理期間,士林地院曾找來慈濟大學人類發展與心理系教授陳若璋對王男心理鑑定,陳出庭指出,在三種不同的模組評估下,王再犯案的風險都高於六成以上;王男在妄想剛產生時,曾兩度被送醫,王父卻認為「只是歇斯底里」拒絕將兒子送醫治療,若及早治療,「也許悲劇就不會發生」。 王起初開始出現妄想,曾持刀罵父親「為何不關心我無法傳宗接代?」還與父母扭打,兩度送醫。院方都診斷王精神狀況有問題,王父堅稱「兒子是歇斯底里,根本沒病」,院方礙於法規,未強制治療。 陳曾詢問王「為何不選擇性侵成年女子?」王說,如果是強暴的話,還要先跟蹤,可能會被人發現,如果遇到比他高大的成年女生,可能會被打,小孩子比較好下手;接著便不帶感情的示範殺童過程。 王也曾在審理期間,當庭跪下來說「我知道我錯了,請原諒我,我不是故意的」,跪約5秒後,審判長叫他起身。但是面對王姓嫌犯在法庭上下跪道歉,小燈泡的母親說,「暫不表示意見」,並說現在談原諒言之過早。 CR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458267 震驚社會的女童小燈泡遭殺害案,士林地檢署起訴求處死刑,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依成年人故意殺兒童等罪判被告王嫌無期徒刑。還可上訴。 即將滿4歲的女童小燈泡去年3月突遭持剁骨刀的王嫌從後方猛砍頸部,導致女童身首異處死亡;王嫌被提訊到庭聆判,面無表情。 合議庭宣判時表示,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精神病症狀,考量人權兩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限制,科刑受限不得判處死刑。 士林地檢署指出,待收到判決後,經檢察官研議,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小燈泡母親的委任律師指出,當事人沒授權,不方便對判決發表意見。 王嫌委任律師庭外則說,收到法院判決,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CR https://tw.news.yahoo.com/內湖小燈�...-020506050.html 法律小常識: 何謂無期徒刑?受刑人有無出獄之可能? 顧名思義,無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一種終身監禁的刑罰制度。一般認為監所人員對於終身監禁人難以施行感化,受刑人長期監禁多和社會隔絕,依統計,人被關十幾年後就會缺乏社會能力,寧可永遠待在監獄中,不再重新踏入社會,這和特別預防思想相違。惟無期徒刑之受刑人並非永遠無重返社會的可能,現行法制上尚有下列途徑: (一)假釋: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94.02.02修正):「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二)大赦:指對特定罪犯或一般罪犯,普遍地捨棄其刑事追訴與處罰,所以在刑之宣告前大赦者,追訴權因而消滅,若在刑之宣告後大赦者,其宣告失其效力(赦免法第二條參照)。大赦程序應經立法院議決(憲法第六十三條) (三)特赦:係對受判決確定之被告捨棄其刑之執行,故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刑,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赦免法第三條)。 CR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468 也就是說,如果是真的無期徒刑定讞,運氣好的話,15-20年就可能假釋出獄..... 至於會不會再上訴就看小燈泡的父母了..... 大家出門,把小孩看緊一點........ ![]() ![]() ![]() 此文章於 2017-05-12 11:21 AM 被 apin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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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東郊皇陵
文章: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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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的臆測,不喜勿怪
我似乎覺得... 這個判決比較符合小燈泡她媽媽的期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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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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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自己不是都寫了, 現在無期徒刑要服刑25年才能申請假釋,哪來15-20年就可假釋? ![]() 而且羈押第一年不算刑期,所以要關26年才能假釋 此文章於 2017-05-12 11:27 AM 被 burei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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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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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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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讓正常人生活都要活在未知且無法預防的恐懼之下
看戲的給演戲的滿滿的大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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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6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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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指正.... 那就當作 26 年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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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中和
文章: 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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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兩公約是啥
只要有精神病不管案情多嚴重 一樣只能判無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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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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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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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是會被放出來.....(只是時間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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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6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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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估狗了一下 關於 兩人權公約
蔡孟翰|兩人權公約搞垮台灣司法?先搞清楚這8件事! 1 什麼是國際人權法? 2 兩公約差在哪兒呢? 3 已經有憲法基本權的條文還不夠?更要簽人權公約! 4 兩公約會限制國家自主性? 5 兩公約就是廢死?別小看兩公約了! 6 批准兩公約後還能廢止嗎? 7 什麼是人權事務委員會?什麼是一般性意見? 8 台灣和兩公約的關係 台灣和兩公約的關係 依照條約法,國家要成為條約的締約國必須要完成國家的簽署、國內的批准、國際機構的存放。中華民國其實早在1967年就簽署兩公約了,但在1971年我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後,我國就一直沒有完成後續的條約程序。 在陳水扁總統時期,執政黨請求立法院批准公約,然而在野黨要求保留公政公約第一條民族自決的條文,在未獲雙方共識下而未完成批准。2009年,馬英九總統時期,終於順利通過兩公約的批准,並請求我國的友邦國家將批准書送交至聯合國秘書處,但秘書處以我國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而拒絕存放,以至於我國未完成條約程序成為正式締約國。 即便如此,我國國內制定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的內容予以國內法化、成為國內法律的一部份,可以由法院予以適用。除了兩公約,我國又陸續制定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展現我國遵從國際人權規範的決心。 雖然我國並非正式的人權公約締約國,但是透過單方行為的方式表示遵從國際人權公約的意願,在國際、國內的層面上,都有一定的意義,以期待將國際人權標準體現在國內,讓台灣成為更保障人權的國度。 CR https://plainlaw.me/2017/01/17/human-rights-qa/ 魯蛇的我,也看不透引用這公約的理由在哪........ ![]() ![]() ![]() 此文章於 2017-05-12 11:49 AM 被 apin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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