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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縣新店市
文章: 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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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2/05/27 AM11:50
地點:中山南路 仁愛路口 事由:今天上午上班時騎摩托車行經中山南路及凱達格蘭大道圓環時(我本來要直行至仁愛路口的機車待轉區欲待轉至凱達格蘭大道!),在我右前方有一部摩托車(爸爸載著兩個小孩),當我欲快速從對方左邊直行超車時,對方突然往左邊轉向(欲通過圓環走中山南路),我一發覺立即往左閃,結果對方以車頭擦撞到我車的右後方(排氣管上方),然後兩部摩托車皆雙雙倒地,對方其中一名小孩摔倒時恰巧手腕去碰到我車的排氣管,以致於手腕燙傷!(但剛剛對方又來電說他小孩腹部也燙傷了!現在住院中!) 後來我們都把車牽起來架好(破壞"肇事現場了"...)溝通了一下之後旁邊一位替代役交警詢問需要幫忙嗎?因此我們就請交警來處理!後來兩位員警過來丈量拍照之後就請我們到臺大醫院去治療兼作筆錄!做完筆錄後員警說等一個月後判決會下來,要我們到時去交通大隊聯合服務中心查詢判決!對方後來也表示我可以先行離開! 剛剛(PM9:20)對方突然來電說他小孩燙傷很嚴重,除了手腕以外腹部也燙傷了,現在正住院中!然後說看我要怎麼處理?我答說現在不是要等判決下來嗎?他說如果等到判決下來後他就要告我傷害罪(因為他的小孩被我排氣管燙傷),然後他目前的財產損失也會依照民事賠償來解決!我就跟他說我要在考慮看看! 我現在覺得很困惑!因為判決都還沒下來!但是對方一副理直氣壯的態度要我賠償!那麼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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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 AM I ? YOU SURE YOU WANT TO KNOW ? I AM HENTAI_OJISAN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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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仁德交流道附近,崑山科大旁
文章: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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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對方當時有打方向燈嗎?如果沒有打,當然要據理力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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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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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這種情形我看不出怎麼提出傷害罪.因為不符合傷害罪成立要件.
第二.在未判決出來任何一方都無法提出民事賠償.所以我不知他如何提出民事賠償. 第三.也許是他錯.所以他要虛張聲勢.先跟你索取錢.以減少損失(個人臆測) 以上是我的看法.是不知對不對.或是另有高見的人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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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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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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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節錄的.....
這裡有沒有人可以提供正確的處理步驟...... 通常交通事故在釐清責任歸屬後,若無涉及刑事責任(過失致死),兩造雙方即可進入和解階段,但在和解談判的過程中,有許多注意事項是不能忽略的: 1.必須充分了解本身所投保的險種以及承保範圍,接著再看保額是多少錢,這樣才能知道自己保障在那裡。 2.如對方車輛為營業用車(如計程車、租賃車),會增加一筆營業損失賠償,最好先知道對方要求索賠金額。 3.發生交通事故若有人員受傷,和解前最好先取得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者醫療收據。 4.和解時最好有保險公司理賠員在場,若理賠員不能參與,則必須將對方要求金額告知理賠員,無論如何要先知道此案能獲得多少理賠,再與對方談和解。 5.千萬不要等和解完畢,才告知保險公司,就如同先前所言,這時你巳犯了私下和解的禁忌,保險公司會自行研判賠償你多少錢,而不受和解金額的約束。 6.要慎選和解的地點與場所,千萬不要在對造家中談,建議你在派出所或調解委員會內談判和解。 7.所有保險契約承保範圍的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約定之自付額,保險公司僅會對超過的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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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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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事故你要怎麼處理?
切勿驚慌失措 保全證據最重要 開車在路上,任誰都不想遇上車禍事故,但是,就算你在怎麼小心謹慎,也不能防止別人撞你。根據統計,台中市平均一天有120件交通事故報案件數,成案者每個月有2000件,這個數據還不包括沒有報警私下和解的案數。每個人一生中難免會遇上車禍,要確保發生時不會驚慌失措,在平時就要瞭解事故處理的方式。 員警到達現場時(關鍵時期) (1) 凡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交通事故,應先標定車輛位置,儘速移置路旁,並報警處理,切勿動氣爭執或動粗,使單純民事案件衍生為刑事案件,徒增困擾。 (2) 若有人員傷亡車輛無法移置者,應保持現場,傷者送醫,並可在兩端適當距離放置警告標誌,避免事故再次發生。 (3) 迅速通報警察單位處理,報警電話110,屬自首之要件,可依法減刑;傷者救援電話119。 (4) 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方頂替冒充、逃避責任。 (5) 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需使用肇事車輛時,應先標記車輛位置,以免日後鑑定或司法程序時有所爭議。送傷者就醫後,必須將原車開回標記處。 (6) 最好隨車攜帶相機,將重要物證、現場狀況拍攝下來以備不時之需,特別是與肇事有關之違規停車、攤販與招牌。 (7) 尋求目擊證人(附近商家、路過行人等),協助釐清案情。尤以號誌路口發生事故時之燈號常有爭議。 (8) 四十八小時內通報保險公司處理善後。 (9) 肇事逃逸加重民事、刑事責任,切不可以身試法。 事故鑑定處理中 (1) 配合處理程序,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 現場重要跡證(煞車痕、碎片、落土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包含現場圖、攝影、筆錄等均應註記。 (3) 肇事車輛如有ABS配備,應請處理人員註記,以供鑑定參考。 (4) 若當事人聞有酒氣,應請求處理人員作酒精濃度測定,並註明事故發生時間及檢測時間。 (5) 現場圖或筆錄內容經確認後在簽名捺印,如有遺漏應即說明補正。 (6) 若肇事者責任待查,處理人員暫扣駕(行)照或車輛時,應摯給收據為憑。 鑑定處理後 (一) 民事賠償: 1. 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務損失屬民事案件,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逕向當地鄉鎮市調解委員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2. 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警察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行警察單位通知) 3. 若因民事理賠需要,當事人(含家屬)或保險公司人員得至處理單位洽閱交通事故現場圖,其中現場圖得影印攜回,處理機關不得拒絕。另自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並得向處理單位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4. 臨時收據換領代保管物件(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車輛);當事人於肇事責任分析結果明確時,若無違規事實,請持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向處理員警換回暫代保管物件,若有違規之事實,亦請當事人向處理員警領取違規通知單,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處(繳納罰款換取代保管物件)。 (二) 刑事傷亡告訴: 事故發生有人傷亡,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派出所或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察署請求偵辦。 (三) 涉外事故: 一.外藉人士逕向警察局外事課洽辦。 二.軍事事故: 向當地憲兵機關詢洽。 三. 請鑑定: 1. 肇事責任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在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發生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2. 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十五日內,敘明理由,向台灣省行車事故覆議鑑定會申請覆議。 (四)、肇事逃逸案件 (一) 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求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以維人命安全,而未盡其義務者,屬之。若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雖將傷者送醫,卻未向警察機關報告即行離去,即構成逃逸之要件。 (二) 發生肇事逃逸案件注意事項 1. 遇肇事逃逸案件,應保持現場跡證,並即向警方報案,等候員警處理。 2. 若有目擊證人或肇事車輛牌照號碼、車型、顏色等資料,提供員警偵辦參考。 3. 輕微事故當場達成口頭和解者,和解內容應相互確認後(最好以書面為之)始得離開,避免對造反悔,而檢舉肇事逃逸,藉機敲詐。 4. 若遭對造當事人暴力威脅,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避離現場,應立即向警方報案(備),以免肇事逃逸責任。 http://www.catduck.idv.tw/chc/CAR/rule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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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打狗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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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對誰錯都還沒確定,要做什麼民事賠償?
不要理他啦!等判決下來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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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縣新店市
文章: 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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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的回應!我會謹記在心!明天找我那個從事保險業務的叔叔來請教看看!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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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 AM I ? YOU SURE YOU WANT TO KNOW ? I AM HENTAI_OJISAN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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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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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他轉彎時是否有打方向燈??這點很重要喔~!!
還有就算有人員受傷誰對誰錯都還不知道,判決下來之前他還沒有資格向你要求賠償~~ 如果判決下來是他的責任你還可以向他要求賠償!! 算了~人家的小孩都受傷了~得饒人處且饒人~小孩是無辜的.. 想想那小孩還真的蠻可憐的~~那個會產生疤痕說....永遠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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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一時風平浪靜~~知足常樂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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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花果山
文章: 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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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給一個觀念,交通大隊下來的,只是肇事原因初步分析
只能供當事人參考,不能做訴訟或其他證明用途 講白話一點,就是那張紙,只有說明雙方"違規"情形 那不是判決....法院的才叫做判決. 另外對於交大肇事原因分析有疑問,尚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但鑑定出來的結果>>>也是僅供參考,將來法官採不採信還是一回事 所以這case交大那邊下來的結果,大概就是以下情形: 1.對方違反31條,超載,罰3-600元(確定) 我不清楚那邊實際路況,有可能判 2.對方違反45條,行經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罰600-1800元 或者 3.你違反47條,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罰1200-2400元 (然後分析表最後面會註明..xxx只供參考xxx不能供訴訟證明....etc )(以上只能確定大概有人要繳罰單,但還可以申訴喔~) 這樣有看也沒懂,交大下來的"判決"就是如此,到底誰對誰錯??? 實際情形必須由法官認定,不然就是雙方私底下和解 對方可以依此事件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 (這一部份,他可以不鳥交大結果) 對方可以以"過失傷害",對你提出訴訟 如果真的提出來,那就麻煩....因為不知道法官會如何判 有關"過失"的定義,這就很累人 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所以說,只要法官認定你有應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你的罪行就確定 你就會被判刑,多了一條前科........同時也得附帶部分賠償責任 以你的情形來說,如果你筆錄做的漂亮,法庭裡口若懸河, 能讓法官認為你沒過失,可能就沒事,不然........ 由於過失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最好採庭外和解,不要讓對方輕易提出訴訟 不然結果會怎樣,很難說.... 體傷部分,你可交由保險公司去理賠(強制險), 若談不攏,最好注意一下.能和解盡量和解 假如實際情形是判斷成上述1,2種情形,對你則較為有利, 你的肇事責任將會減輕很多,所附帶的賠償也會少很多 如果判成1,3...那對你則較為不利 單就刑事過失傷害部分來說,確定對方違規超載,也需負擔部分過失責任 民事部分,就需看當時路權,路況,現場圖,等等去判斷肇事責任. (肇事責任不一定=違規與否) ps.對方的駕照要被吊扣囉 ,這樣載小孩...欠罵!你的話,就看萬一判成你也有違規,那就也要被吊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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