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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ion
*停權中*
 
Millio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82
散佈淫照為什麼要抓去關

可能有人會說怕小孩子看到

那不然在成人網站散佈好了

這樣也會抓去關嗎
     
      
舊 2012-08-22, 02:0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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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ion離線中  
Philip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5
引用:
作者Million
可能有人會說怕小孩子看到

那不然在成人網站散佈好了

這樣也會抓去關嗎

因為拍攝的人抓不到~
第一手散佈轉拍照片的警察也辯稱沒有

最後只好找網路鄉民下手~
這樣才能說「有在辦案」~
 
舊 2012-08-22, 02:11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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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s.離線中  
qazplm1234
New Member
 
qazplm1234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1
我不知道@@

但你散佈我邊看照片邊魯管的玉照的話.我會告你XD
舊 2012-08-22, 02:12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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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plm1234離線中  
supjst
Major Member
 
supjs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272
引用:
作者Million
可能有人會說怕小孩子看到

那不然在成人網站散佈好了

這樣也會抓去關嗎

不只淫照吧
A圖***都一樣
應該不是怕小孩子看而已
且是看他們要不要抓而已
以前常去逛甚麼百分百的貼圖
後來裡面有人就被抓了
聽說好像還是女的
舊 2012-08-22, 02:14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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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jst離線中  
nakibasara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553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Ⅰ 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07 號解釋:「 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Ⅰ 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工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Ⅲ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來源:http://www.edu.tw/moecc/content.asp...content_sn=5340
舊 2012-08-22, 02:18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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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kibasara離線中  
hugo0221
Basic Member
 
hugo022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9
有些論壇是架設在國外的
似乎就拿他們沒轍

散佈猥褻圖片、影片在國內是違法的
現在敏感,當然要抓 2-3 個殺雞儆猴
舊 2012-08-22, 02:22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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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0221離線中  
shihslh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7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Ⅰ 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工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Ⅲ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正常人生下來都會有,通通抓去關。
舊 2012-08-22, 02:22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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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hslh離線中  
qazplm1234
New Member
 
qazplm1234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1
法官自由心證~~謝謝指教~~
舊 2012-08-22, 02:25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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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plm1234離線中  
光祐一郎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78
我想 事主是G大神的話 警察不敢抓G大神吧 屁股會很危險 還有不能喝台啤

舊 2012-08-22, 02:26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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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祐一郎離線中  
luym00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shihslh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Ⅰ 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工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Ⅲ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正常人生下來都會有,通通抓去關。

要加"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持有...
舊 2012-08-22, 02:27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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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m0001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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