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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shu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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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10年前性侵女兒 出獄後再犯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71...l#ixzz1wq3c7YYJ
10年前性侵女兒 出獄後再犯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2.06.03 02:32 am

王姓台中市民90年間以手指多次性侵年幼女兒,致女兒身心飽受摧殘,罹患精神疾病,未料10年後,他利用女兒睡前吃安眠藥昏睡時,以性器官性侵女兒得逞,被害人驚醒後,不堪受辱報警,在檢體棉棒採得王男精液,法官認為他罔顧人倫,依乘機****罪將他判刑4年6月。

台中地院查出,王男(65歲)在11年前,在烏日住處趁女兒在睡覺時,多次以手指插入當時就讀國中的女兒下體,經被害人向老師反映報警,被判刑4年6月確定入獄執行,至95年間服刑期滿。

被害少女(領有精神分裂症的重大傷病卡)慘遭生父性侵,痛不欲生,身心遭受嚴重戕害,經常做惡夢、睡不著,不久後即罹患精神病,晚間睡前須吃安眠藥才能入睡。

未料,王嫌出獄後,非但未能痛改前非,知悉女兒長期於睡前服用安眠藥,於去年9月28日凌晨,趁女兒吃安眠藥後昏睡時,偷偷潛入女兒臥房,脫掉被害人的衣褲,且這次不是用手指,更大膽以性器官玷辱被害人。

熟睡中的被害人驚醒,發現玷辱她的人又是老父,大喊「滾開、滾開」,王嫌匆匆離開,被害人不堪再受辱,當日到醫院檢查,醫護人員採檢體送驗後,被害人報警查獲王嫌,他坦承對女兒做出軌的事。

合議庭法官查出王嫌11年前性侵女兒被判刑入獄執行,95年執行完畢,於本件不構成累犯,但對於他一錯再錯,造成被害人心靈受創,雖坦承犯行,但惡性重大,依法將他判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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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不算累犯
再犯竟然也只判4年6個月
關個2年3個月就可以假釋 e04 鬼島
     
      
舊 2012-06-05, 12:15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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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shuner離線中  
Fullhouse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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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8
您的住址: 名為「流氓」之地
文章: 99
惡性重大,依法將他判刑4年6月。

這蝦小.....................................
 
舊 2012-06-05, 12:23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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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house離線中  
polar168
Elite Member
 
polar16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9
那...女兒能不能趁這個機會提出 "棄養" 父親的法律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
我期待的不是穴 而是有妳的洞舔
我期待的不是液 而是和妳的慾奸
我期待煙花漫天 我可以永遠不怕妳捉奸
我期待的不是一句抱歉
舊 2012-06-05, 12:26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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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r168離線中  
Rebelheart
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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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527
引用:
作者museshuner
惡性重大,依法將他判刑4年6月

所以他女兒最快2年半後或是4年6個月後又要上報紙一次?
舊 2012-06-05, 12:43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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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lheart離線中  
MrHermes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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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為什麼法官的判決總不符合社會期待呢..? 法官當真都不食人間煙火?
舊 2012-06-05, 12:46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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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Hermes離線中  
octapult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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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木葉忍者村
文章: 735
引用: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前案發生於民國95年,所以這次不算累犯
有時候也不能怪法官,我國法律就是這麼鳥
引用: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是卻只有重判4年6月
這邊就不知道標準在哪裡了,或許因為有以前的判例這樣判,所以這次也這樣判?
舊 2012-06-05, 01:32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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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apult離線中  
octapult
Junior Member
 
octapul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木葉忍者村
文章: 735
上篇文章可能引用錯誤條文

應該是:
引用: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引用這條的話,4年6月的確算重判了,因為最高只有5年

真想罵髒話,我國法律怎麼會這麼鳥啊....
性侵自己親身女兒導致精神疾病不需要設定重一點的條文喔...
立法委員每天都在忙着鬥爭,都沒在審查法案的

此文章於 2012-06-05 01:40 AM 被 octapult 編輯.
舊 2012-06-05, 01:37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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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apult離線中  
悲天憫人
*停權中*
 
悲天憫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
為什麼落差這麼大
看別人坐牢四年六個月很快
自已去坐牢四天就快死掉了
永遠會有落差

聽說加州有條法律,三次入監就是終身監禁了,這條挺不錯的
舊 2012-06-05, 02:10 AM #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悲天憫人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賈德納的偵探小說有述:在加州,逃亡就是有罪的嫌疑。

我喜歡加州。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2-06-05, 02:18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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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現在在線上  
uno
Major Member
 
un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119
E04
怎麼最近爸爸性侵女兒的案子越來越多!!!?
這是怎麼回事啊~~~
天啊~~~~這社會好亂啊!!!
這種的要判的更重一點才對啊!!!!
舊 2012-06-05, 08:08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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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o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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