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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a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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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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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09
[轉貼] 飛利浦等三公司涉違反公平法公平會維持原判

飛利浦、日本新力及太陽誘電等公司在台 CD-R光碟片產品專利授權行為,遭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並處以罰款案,經行政院訴願會撤銷處分後,公
平會重新審理並釐清訴願會提出的疑點,今天宣布仍維持原判,處三家公司二百萬元
至八百萬元不等罰鍰。

公平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鄭優表示,如果飛利浦等公司仍然不服,可以再向行政院訴願
會提出訴願。

飛利浦、新力及太陽誘電等三家公司日前向台灣多家 CD-R光碟片製造廠商追索權利
金,遭廠商檢舉飛利浦等三家公司利用獨占市場地位,聯合收取不當高額權利金,涉
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經公平會調查後,認定飛利浦等三家公司採聯合授權等行為,而形成對市場不公平競
爭,因此判定飛利浦等三家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
定,並對飛利浦處理新台幣八百萬元罰鍰、對日本新力處以四百萬元罰鍰、對太陽誘
電處以二百萬元罰鍰,要求三家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但三家公司不服,於九十年二月分別提起訴願,案經行政院訴願會以本案的市場定義
、飛利浦三家公司是否為水平競爭關係的認定,公平會對三家公司罰鍰金額等四項都
有疑義的理由,撤銷公平會判決,發回公平會重新審理。

鄭優指出,經公平會委員會議重新審酌原案資料,並請檢舉雙方及工研院光電所提供
相關資料,釐清訴願會提出四項疑點後,認定飛利浦等三家公司仍然涉及聯合壟斷等
違法行為,維持原來判決。

公平會重審本案後認為, CD-R光碟片可以單獨成為一個特定市場,飛利浦等三家公
司原本可以各自發展相關技術,但卻簽訂「可錄式光碟片標準授權合約」及制訂橘皮
書,還施行聯合授權,利用聯合授權取得 CD-R光碟片技術市場的獨佔地位,在市場
情勢顯著變更情況下,仍不給授權人談判機會,繼續維持原授權金計價方式,屬不當
維持授權金價格,違反公平法相關規定。

公平會還指出,飛利浦在權利金談判過程中,憑藉在 CR-R光碟片技術市場的優勢地
位,挾日本新力、太陽誘電的名義,逕行要求被授權人簽訂授權合約與支付權利金,
要求被授權人撤回專利無效的舉發,憑藉市場優勢地位迫使被授權人接受授權協議,
已有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也違反公平法相關規定

【2002/04/12 中央社台北電】
     
      
舊 2002-04-13, 04:15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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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a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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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09
飛利浦等三家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案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十一)日第五四四次委員會議中就,荷蘭商.皇家飛利
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公司)、日本.新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日本新力公司)及日商.太陽誘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陽誘電公司)被檢舉在
台之 CD-R光碟片產品專利授權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乙案作成決議:認為
飛利浦等三家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處飛
利浦公司新臺幣(下同)八百萬元罰鍰、日本新力公司四百萬元罰鍰、太陽誘電公司
二百萬元罰鍰,同時命令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該會表示,飛利浦等三家公司因不服該會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九十)公處字第○二
一號之處分,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分別提起訴願,案經行政院訴願會於九十年十一
月十六日及二十六日以相近理由分別決定撤銷原處分,並由該會另為適法之處分。案
經該會參酌原案稽資料,並請檢舉雙方及工研院光電所提供相關資料,經審慎研析後
認為:

(一)CD-R光碟片可以單獨成立一個特定市場:

查CD-R、CD-RW、DVD雖均為主要光儲存產品,但CD-R、CD-RW及DVD在寫錄方
式、產品功能以及產品售價上均有差異區隔。且在生產產品使用之智慧財產上,生產
CD-RW光碟片成本亦較CD-R光碟片高出許多,而DVD、MD、DCC等產品與CD-R光
碟片生產技術更無法相容。至於迷你光碟(MD)可寫錄多次,用途定位著重在音樂燒
錄。數位錄音帶(DCC)則因不被市場接受,早已退出市場。故從競爭產品及競爭技
術考慮各該產品技術市場之範圍,CD-R、CD-RW、DVD光碟片,以及 MD、DCC存
在實際應用區隔與技術區隔,渠等非屬同類產品,替代性相對較低,因此,用以生產
CD-R光碟片之智慧財產或技術可單獨界定為一特定市場。

(二)該三家公司違反公平交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查飛利浦等三家公司原本可以各自發展其相關技術,自成一系統,惟因簽訂「可錄式
光磁碟片標準授權合約」及制定橘皮書,復施行聯合授權,致使渠等不再從事市場競
爭,然並不影響渠等之水平競爭關係。

飛利浦公司雖曾對外宣稱,國內 CD-R生產廠商可有單獨授權要約之選擇,提出其曾
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提供被授權人單獨取得飛利浦公司擁有之專利之授權條件及權
利金計算方式等之信函。然查我國 CD-R光碟片主要生產廠商如巨擘公司、錸德公司
係分別於八十六年六月及八十六年十二月即與飛利浦公司簽訂聯合授權合約,復據相
關業者回應飛利浦公司係採全球標準合約,根本未備有單獨授權合約供被授權人選擇
,已刻意排除單獨授權之可能。且該三家公司係以飛利浦公司為對外訂定、修改合約
的統一窗口,被授權人根本無法取得單獨授權之機會。是以被檢舉人等以聯合授權方
式,共同合意決定 CD-R光碟片專利之授權內容,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此文章於 2002-04-13 04:29 PM 被 moralman 編輯.
舊 2002-04-13, 04:21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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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a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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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09
飛利浦等三家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案2        

(三)該三家公司利用獨占市場優勢,在市場情勢顯著變更情況下,仍不予被授權人
談判之機會,繼續維持其原授權金之計價方式,屬不當維持授權金之價格,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飛利浦公司等專利權人所擁有之技術具有壓倒性優勢,
渠等利用聯合授權方式,取得 CD-R光碟片技術市場之獨占地位,屬公平交易法第五
條第二項所指之獨占事業。渠等於系爭授權契約訂有「以淨銷售價格�a%或日幣十圓
中之較高者」為權利金之給付標準,由於訂約時,可錄式光碟市價約日幣三百餘圓,
故以淨銷售價格�a%或日幣十圓計價,差距不甚顯著,惟至今可錄式光碟市價大幅下
跌,倘以日幣十圓計算,則權利金比例高達百分之二、三十以上,經國內廠商一再要
求調整其授權金之額度,卻仍一再拒絕。另依據工研院經資中心資料,並以全球CD-
R 市場規模發展趨勢觀察,在所有製造銷售 CD-R的廠商,均必須取得飛利浦公司、
日本新力公司及太陽誘電公司對於系爭專利技術之授權,並簽立合約支付其權利金的
情況下,其八十九年度飛利浦公司的權利金收益,是為八十六年度的二十至六十倍,
故渠等三家事業因而獲得利益,恐遠超出原來預期數額。是以,飛利浦公司等利用聯
合授權方式,取得 CD-R光碟片技術市場之獨占地位,在市場情勢顯著變更情況下,
仍不予被授權人談判之機會,繼續維持其原授權金之計價方式,屬不當維持授權金之
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二款有關獨占事業禁制行為之規定。

(四)該三家公司濫用其獨占市場力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四款之規定:

飛利浦公司給予各家廠商超過一百個專利,而未提出逐項之專利授權說明,且僅載明
系爭專利於美國和日本之專利號碼及名稱,並未說明該等外國專利之範圍及有效期間
及是否其他國家有相對之專利,同時也未明確告知各別廠商產品可使用之專利項目,
即以前述計價方法要求國內廠商簽約並支付鉅額之權利金。其次,專利授權人有義務
提供合法有效之專利,被授權人質疑部分專利之效力,授權人要難加以限制,飛利浦
公司辯稱為行使專利權的正當行為,實屬謬誤。復查飛利浦公司、日本新力公司及太
陽誘電公司等於系爭 CD-R光碟片技術市場聯合授權達獨占市場之效果,為本法所稱
獨占之事業,按前揭三家公司對系爭可錄式光碟專利技術「聯合授權」行為,係由飛
利浦公司以獨家授權方式,代表日本新力公司及太陽誘電公司與被授權廠商簽訂系爭
標準授權合約,飛利浦公司在系爭授權協議權利金談判過程中,憑恃其於系爭 CD-R
光碟片技術市場之優勢地位,挾日本新力公司及太陽誘電公司之名,拒絕提供被授權
人有關授權專利之詳實內容、範圍及專利有效期限等重要交易資訊,即逕行要求被授
權人簽訂系爭授權合約及支付權利金;更於系爭專利技術授權協議中要求被授權人必
須撤回系爭專利無效之舉發,始得簽署系爭授權合約,顯係憑恃其市場優勢地位,迫
使被授權人接受授權協議,對於系爭 CD-R光碟片技術市場,已有濫用市場地位之行
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四款之規定。

該會又表示,經考量系爭違法行為對於系爭 CD-R光碟片技術市場機能競爭的影響情
形,並參酌飛利浦等公司違法的動機、所得利益、事業規模及市場地位等,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之規定,處飛利浦公司八百萬元罰鍰、日本新力公司四百萬元罰
鍰、太陽誘電公司二百萬元罰鍰。

轉貼自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本部新聞稿單元

此文章於 2002-04-13 04:31 PM 被 moralman 編輯.
舊 2002-04-13, 04:23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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