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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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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迴搞軌案!李聚寶先向保險公司討5050萬
喧騰多年的南廻搞軌案,目前仍在司法階段,但李雙全的兒子已委託監護人
李聚寶向法院遞狀,要求4家保險公司應依約賠償7600萬元的保險費..... 陳氏紅琛保險總金額為7600萬元,但李聚寶表示 「我僅受委託為李雙全之子提出理賠之訴」, 總計向四家保險公司申請5050萬元理賠金; 另2550萬元應由陳氏雙親提出理賠之訴。 搞軌案委任律師吳漢成表示,依照保險法規定,申領保險必須在事發後兩年內提起, 由於去年三月已經將至兩年期限,才會建議李聚寶提起。李泰安(42歲) 被控 2005年5月起,與弟弟李雙全共謀,找來李雙全的同事黃福來,破壞台鐵枋寮站 附近鐵軌,讓火車翻覆,謀害李雙全之妻陳氏紅琛,詐領保險金。檢方認定,李家兄弟 搞軌三次之後,共謀讓陳氏紅琛受傷送醫,於送醫過程中將陳氏紅琛毒死。案發後, 李雙全畏罪自殺,李泰安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16年,且20萬元交保。 但今年1月23日,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目前更一審中。 ----------------------------------------------------------------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90626/SecID/102 我想答案已經很明顯~了~還需要幾審更來更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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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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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先賠錢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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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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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偵探可能比官方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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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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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那裡明顯?
好像沒有任何的直接証據,死因也還不確定, 審判結果真的是要看李自己的命好不好了,命好遇到判生的法官,命不好遇到判死的法官, 司法走到要看命運的地步,真是太可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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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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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死
二審判無期 三審豬腳麵線 我想此案帶給社會 應該不是李泰安被判多重 而是他們能不能領到保險金 如果領的到 表示以後,保大筆保險金的 在人被害死後,找不到證據 保險公司也是不得不付錢 這次案件 是有共犯出來自首 才破案 如果沒有共犯的話 也找不到證物 那相信以後會很多人有樣學樣 想要詐領保險金的 會留那麼多直接證據讓你查嗎? 某些人權言論,只會造成更多犯罪的產生 對現實社會完全沒幫助 此文章於 2009-06-26 01:42 PM 被 amd214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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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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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講證據
目前就卡在不能"證明"有罪 假設無罪 他們只是爭"應有"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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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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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
沒有證據能證明他們有罪 就是只能判他們無罪 不能只因為懷疑他們犯罪就判他有罪 判決不能只基自由心證而已 而現在的情形是就是沒有證據 所以就是只能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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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未必會成功 付出未必有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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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9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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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根本就還沒破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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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海底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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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迴搞軌案 發回高分院更審 【1/23 10:57】『自由時報』
〔本報訊〕媒體報導,南迴搞軌案二審,被告李泰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最高發院昨日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理由為共犯轉為汙點證人的黃福來的測謊鑑定有問題,並將重新調查確認被害人陳氏紅琛的死因。 九十四至九十五年間,李泰安與已經自殺死亡胞弟李雙全,三度破壞南迴鐵路的鐵軌,且企圖詐領李雙全為妻子陳氏紅琛所投保的巨額保險金理賠,第三次搞軌案,陳氏紅琛因大量出血死亡。一審法官判定,陳氏紅琛死因為不明毒物溶血,將李泰安判處無期徒刑。 而二審法官也認定,陳氏紅琛遭李雙全施打不明毒物,以致大量出血死亡,認為李泰安非首謀,改判有期徒刑十八年。而最高法院昨日發回更審,理由為李泰安搞軌,應該依刑法一八三條第一項,傾覆破壞現有人所在交通工具罪處斷較為適當。 另外,李泰安也上訴,指稱黃福來的測謊鑑定,並不符合形式上之基本要件,但二審法官卻直接判定為證據,採取不利於李泰安之證詞。且陳氏紅琛的死因應該再加以重新調查。 報導指出,枋寮醫院醫師表示,陳氏紅琛於發生事故後,身體外觀並無明顯外傷,在院內檢查時也為正常,與解剖報告明載,陳氏紅琛的頭部與內臟多處挫傷明顯不符。 此外,台大醫院、成大醫院、三總及台北榮總四家醫院皆建議,應該利用血液及毒物檢驗,參考解剖報告來重新判定陳氏紅琛的死因。 ---------------------------------- 檢警在這個案子還真犯了不少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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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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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真的,有不少檢警一直輕忽採證的重要性,往往只是根據想當然爾的心態辦案,如果遇到真正懂法律的嫌犯的話就只會落得碰一鼻子灰的下場,萬一又有破案的壓力的話發生真正的犯人逍遙法外,被抓的很可能只是個倒楣鬼或是被推出來頂罪的小弟等狀況也沒啥好意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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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此文章於 2009-06-26 02:34 PM 被 cmw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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