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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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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車禍發生時說沒事,事後卻來求償怎麼辦?
這是小弟的朋友A上星期發生的事....
A在早上上班的途中由於沿路開開停停,不慎撞到前方B君車子.... 發生後兩人均有下車查看,A的車子保桿掛大牌的位置稍有損傷 B的車子稍有掉漆,但幾乎毫無損傷,人看起來也正常... 因為當時正值上班尖峰,車子也無大損傷,所以兩人也沒找警察備案 就各自開車離開.... 但是下午警察卻打電話說B去報案,要A去警局作個筆錄 到警局後,警察告知B君在監理所上班,將A的車號記下後回去把A的資料調出 然後帶著A的資料去警局報案並作筆錄 B君到警局時脖子帶著固定環,表明身體因早上事故有不適,要A賠償 ![]() 警方當時要A在那份筆錄上簽名 A問警察簽下去後是否要負某些責任 警方說只是做個備案 後來麻煩來了..... B君直接打電話到A的家中,表示身體因事故造成頸錐受傷,還有頭痛 問A要如何賠償..... A表示當時只是輕微碰撞,事發當時並沒有要求送醫 何以事後有如此大的傷害 其後三番兩次打來談...並跟A的父親有言語上的衝突.... 後來更要求不僅要賠償金錢,更要A的父親去道歉.... 目前雙方還在僵持中 所以小弟需要各位的幫忙來了解一些事: 1.發生當時未找警察,事後卻到警局報案要求賠償是否有效? 2.因為車子有保全險,是否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出面協調? 3.B君因為在監理所上班,所以可以將A的資料調出去警局到案, 如此是否涉及利用職務之便洩漏他人機密? 4.目前這件是要如何處理才是最正確的方式?可以對B置之不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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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工廠苦命人
文章: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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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沒有報案,記錄.接下來就是各說各話了... 誰也不能證明誰對,誰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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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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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了, 打官司.
然後就是檢驗手續, 還有看誰的律師厲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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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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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用乖乖去做筆錄...
現場都不在了...還做筆錄... 各說各話...誰知道誰說的是真的阿? 讓對方去忙吧...靜靜等消息就好啦... 不用想太多...必要時去精神科看個醫生...精神賠償是無價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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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極零號機 CPU:AMD Athlon 64 3000+ MB:MSI K8N Neo4 Platinum RAM:創見DDR400 1G*2 VGA:MSI 7300GT 128MB+ Compro M350 HDD:Seagate 320GB(SATA)+WD 80GB(SATA) POWER:SEVENTEAM 300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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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大鵰村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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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律...
但是...感覺簽完名後問題就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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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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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來硬的,就是走法律了
因為沒有現場狀況,就看法官的心証還有律師了 這種的應該會先上調解委員,先以上調解委會員再談來回應 而電話...也許可以有幾種方法 裝設錄音機,全程錄音,如果對方有恐嚇語氣,如...不賠錢,你就自己走著瞧之類的,只要足以讓你朋友認為恐嚇之類的,copy一份下來, 報案...刑法恐嚇 如果對方沒有恐嚇,僅是頻繁的打來,那應該只有民法賠償....造成精神衰弱....這個就換你朋友要去看醫生舉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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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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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筆錄內容怎麼簽的. 對方若要求太多 請提出"證據"
另外,取得你的監理資料 是非法行為 侵犯個人隱私.監裡所與交通部都要吃 上 "監督不周" 官司. 找個律師 ,不過要付談話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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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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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告知B君在"監理所"上班,將"A的車號記下後回去把A的資料調出"然後"帶著A的資料"去警局報案並作筆錄<<<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一十五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一十五條 之一(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一十五條 之二(圖利為妨害秘密罪)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 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一十五條 之三(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一十六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一十七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一十八條(洩漏職務上工商祕密罪)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一十八條 之一(洩密之處罰)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一十八條 之二(加重其刑)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一十九條(告訴乃論)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此文章於 2007-05-17 07:21 AM 被 巧斧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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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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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告知B君在"監理所"上班,將"A的車號記下後回去把A的資料調出"然後"帶著A的資料"去警局報案並作筆錄<<<
其實他這樣等於"變相勒索".也算是很奇怪的作為.因為既然發生事故為什麼不報警? 再者.對於他利用職務之便.取得你的資料在去警察局報案這種程序是否合"法"有待爭議! 注意取得方式是否"合法"這個字眼!違法 << 違規 << 請搞清楚! 法 和 規 大不同唷 ~ 如果你們當時沒報警!他事後應該去警察局報案提供車號給警察而不是利用職務之便取得 你的資料.(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804289383)請看此網站找出爭議點! 他事後報案說他受傷~那好阿!建議你告訴他請你提出"證明"有"證據能力"的證明唷!不然你 也可以告他的!!向這種公務員你如果和他上了法院.也是各說各話!相對的他可能也不太想去 法院.因為這種事後的糾紛都是必須消耗很久的時間.況且他是公務人員你也可以向他所屬的 政風單位還有公路總局提出申訴詳細告知整個事件的經過.我相信他也會很頭大(要被調查) 再來回去事故發現場看看監視器有沒有留存監視畫面有的話找當地的保管單位要求調閱畫面 並且拷貝畫面.如果能夠看到他"活跳跳"的走下車和你說話或是對你有利的事證.就算去了法 院.對你來說是絕對優勢.還可以反咬他!可是重點來了唷!!注意喔!你的說法必須這樣說!! 本人質疑這種事後索賠的方式況且對方是用政府機關的資料庫取得我的資料才去報案!請問 庭上這種程序和取得方式難道算是"合法"嗎!?既然他說他有受傷為什麼不去醫院就診之後取 得證明再去報警?卻在報案之後打電話跟我說要我陪他多少錢!?"那請問庭上這樣算不算是 勒索呢"? PS.多看六法全書.多問人!還有 別鳥他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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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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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法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懲戒之法律依據)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懲戒事由)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第三條(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第四條(先行停止職務之情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第五條(停職中之職務行為)依前二條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第六條(復職及補給薪俸)依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前項公務員死亡者,應補給之俸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第七條(資遣或申請退休之禁止)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 前項情形,由其主管長官或監察院通知銓敘機關。 第八條(全部移送)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移送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全部移送。 第二章 懲戒處分 第九條(懲戒處分之種類)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第十條(審酌事項)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八、行為後之態度。 第十一條(撤職效力)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第十二條(休職效力)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十三條(降級效力)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 第十四條 (減俸效力)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十五條(記過效力)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六條(申誡)申誡,以書面為之。 第十七條(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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