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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131213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6
差別待遇,遇小偷警察敷衍了事,百性也無奈

第一天
         如往常一樣到山區的工廠拿東西,赫然發現平常只有我跟我男友會去的工廠,鐵門是開的,當心中正在疑惑時,有一名中年男子(暫稱他為k兄)拖著一袋笨重的東西,看到我的出現,於是他放下了東西,走向我,我問:你在這裡作什麼?k兄說:我車子壞了,想說你們工廠裡有沒有人可以幫我,可是你們沒有人應門啊,我說:沒有人應門你就可以自由進出嗎?k兄他說不出話來了,我說:你車子壞了就可以擅自私闖民宅嗎?車子壞了又關我什麼事,車子壞就就可以拿我們的東西嗎?走,你給我走(我並沒有報警)於是我趕他走了,其實我當時很害怕,還好沒怎麼樣。
但過沒多久我還是報警,因為他在我面前出現了三次,k兄是要看我還在不在,他要再下手。等警察來的時後,我報告了這一切,也問了你有沒有看到他的車牌號碼,當時我還是真沒記下他的車號。於是警察也是看一看然後跟我說了一句k兄他還會再來偷的,你自已要小心了,即然你還沒有東西失竊那請你打個電話給110消案就說你沒有東西不見。
第二天
      東西不見了,他拿的那一袋東西不見了,裡面是一些我們看視很有用的東西(當時花了不少錢買的),但外人看起來也只不過可以賣個一二千元的廢鐵。這次我還是報警,警察問:你有沒有親眼看到是他偷的,我說沒有啊!但我明知是他偷的,為什麼這麼肯定因為我又看到他了,當我正跟第三組(台語)採証時他又出現在我面前,我正在跟警察說他忙你的,我先把車子開去對面放,就在我移車時我看到他了,k兄有看到警察於是他加快速度跑走,於是我開車去追他,被我追到了,我記下了他的車牌號碼。
警察要我去派出所作筆錄,我跟警察說我記下了他的車牌號碼,(因為他們之前一問我)但如今我記下了,但他們卻跟我說:你有沒有親眼看到他偷走你的東西,沒有用眼晴看到那你就不能告他,即使你已記下了他的車牌號碼也一樣,如果他不承認的話他會反告你誣告喔,我勸你還是不要告了,你要先懂得保護自已,我們只能用疑似怎麼樣怎麼樣結案,但不能肯定說就是他啊!但在這個的同時他們卻拿了一張警察的名調要我對他們的工作效率作評語。 我勒(台語)
,也只能無奈沮喪的離開了(誰叫我不是地方上的大人物}
 <<<<<<淡水人注意>>>>>

此人特偵是
1年約45-60(因他看起來黑黑的我不是很有把握他的年紀)   
 
2所騎乘的機車後座有一只橘色籃子、帶半罩的安全帽白色。
3身高約165-170公分、體重約60-70公斤。
4他的車牌號碼是ARO-****忘了,晚點我再補充
     
      
舊 2005-10-01, 11:47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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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131213離線中  
ElvisTu
*停權中*
 
ElvisT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226
比較納悶的是…
你知道他會再來偷
怎麼沒有稍微加強一點防盜呢
 
舊 2005-10-01, 11:52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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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Tu離線中  
EAGYO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88
吃案啦 ! 你就堅持拿三聯單就好,不用管牠說甚麼 !
舊 2005-10-01, 07:19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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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YOO離線中  
thinking1982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1,692
刑事案件是檢察官提起公訴.當事人不成立誣告罪名
可能涉及的是A委託B拿10萬到銀行存款,B私吞並報警謊稱被C搶.如構成要件相符,為B侵占
但這只是舉例

三組不是採證,動用到採證都是治安危慮案件.
受理報案->刑事案件->管區(行政警察)->刑責區(三組)
另外,聯單拿到才算報案.

110消案?沒此說法,不是民眾可以做的.
如果這是樓主親身經歷的話我很好奇你住哪個鄉鎮市?
這位管區...

此文章於 2005-10-01 07:40 PM 被 thinking1982 編輯.
舊 2005-10-01, 07:34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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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king1982離線中  
WJ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宜蘭
文章: 339
老姊的大學室友
出社會結婚後,家裡被小偷拜訪過兩次
第二次 不知死活警察吃案,敷衍了事.
結果當事人 打電話給警察局長 詳細說明一下狀況. 看他要怎麼處理
隔天警察局長親自拜訪 道歉,希望不要將事件弄大.
為了不為難局長,加上往後有點合作關係.也就小事化無. 後來該名警員被調職.
因為 當事人夫婦都是員林 檢察官!!!

說真的如果只是平名老百姓.也只能無奈
舊 2005-10-01, 08:02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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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C離線中  
thinking1982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1,692
引用:
作者WJC
老姊的大學室友
出社會結婚後,家裡被小偷拜訪過兩次
第二次 不知死活警察吃案,敷衍了事.
結果當事人 打電話給警察局長 詳細說明一下狀況. 看他要怎麼處理
隔天警察局長親自拜訪 道歉,希望不要將事件弄大.
為了不為難局長,加上往後有點合作關係.也就小事化無. 後來該名警員被調職.
因為 當事人夫婦都是員林 檢察官!!!
說真的如果只是平名老百姓.也只能無奈


應該是管區吃掉沒報上去,各分局的三組一定都認識檢座........(函送移送都會遇到)
其實檢座跟三組的關係比想像中密切
不過媒體都會說檢調...
特殊案件調查局才會介入,不然一般調查局的獵物是警察

此文章於 2005-10-01 08:11 PM 被 thinking1982 編輯.
舊 2005-10-01, 08:06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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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king1982離線中  
hammerathlo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Taipei, R.O.C.
文章: 39
在淡水唸書
幫你注意注意~
舊 2005-10-01, 08:30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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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merathlon離線中  
藍色火
Major Member
 
藍色火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99
警察不吃案
犯罪率怎麼會下降呢?
警政署長怎麼敢說話呢??
舊 2005-10-02, 04:11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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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火離線中  
hkhlhh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14
今年5月中時,小弟電腦借給不是很熟的朋友,結果他連夜把我的電腦搬走了(我租雅房,他住我隔壁),去報警時警察根本不太鳥我,居然還要我自己去找徵信社,這就是我們人民褓母的品質,難怪治安這麼差。

PS:電腦還是沒找回來,只有自認倒楣了。
__________________
神阿!!讓我中頭獎吧 ><"

此文章於 2005-10-02 08:01 AM 被 hkhlhh 編輯.
舊 2005-10-02, 05:05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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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hlhh離線中  
WT1020
Regular Member
 
WT102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67
引用:
作者thinking1982
刑事案件是檢察官提起公訴.當事人不成立誣告罪名
可能涉及的是A委託B拿10萬到銀行存款,B私吞並報警謊稱被C搶.如構成要件相符,為B侵占
但這只是舉例

三組不是採證,動用到採證都是治安危慮案件.
受理報案->刑事案件->管區(行政警察)->刑責區(三組)
另外,聯單拿到才算報案.

110消案?沒此說法,不是民眾可以做的.
如果這是樓主親身經歷的話我很好奇你住哪個鄉鎮市?
這位管區...




先向thinking1982網兄說聲抱歉。

我沒有針對你攻擊的意思,

大家都是要提供樓主一點看法,

剛好警察系統我比較熟一點,

幫忙更正一下:

1.刑事案件是檢察官提起公訴.當事人不成立誣告罪名--------------------
該說是告訴乃論之罪比較容易有誣告問題,而竊盜雖屬公訴罪是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在沒有直接證據〈當場抓到竊嫌或事後起出贓物且有充分證據可佐證其犯罪行為〉時,如果你一口咬定是某人所偷而又查無實證,這時對方告你誣告也並不奇怪。至於誣告成不成立那又得看證據了。我也來舉個例︰平時你跟鄰居某甲常有糾紛,結果在昨天剛吵架後,你今天就被人蓋布袋打得鼻青臉腫;你當然懷疑是某甲幹的好事,但除非你有此次被打的直接證據可證明是某甲所為…例如監視畫面拍到他行兇過程或有人證,否則你和他平日的過節也只能當作偵辦的線索。
所以你可以將車號及可疑人的資料告訴警方做為偵辦參考,我建議你還是用〝懷疑 〞二字比較妥當。

2.可能涉及的是A委託B拿10萬到銀行存款,B私吞並報警謊稱被C搶.如構成要件相符,為B侵占----------更詳細的說是-B侵占且誣告不特定人士搶奪。

3.三組不是採證,動用到採證都是治安危慮案件----------三組是舊稱呼了,現在改名為偵查隊,而採證人員也是其編制的一部分。竊盜案件除非被害人表示不願或不必採證,否則正常來說都要採證。

4.受理報案->刑事案件->管區(行政警察)->刑責區(三組)-----------
更正確一點的是,受理報案->刑事案件->備勤(巡邏員警)->分局刑責區偵查員。....剛好由管區警員處理報案的機會很小。

5.另外,聯單拿到才算報案.-----------只限刑事案件。如果雙方已經要告上法院的則可有可無,放心沒有警察會去吃這種案。千萬不要民事案件或是東西遺失也去要三聯單,會被警察笑我們外行不懂裝懂。

6.110消案?沒此說法,不是民眾可以做的------------如果報案內容與實際情形不符,報案人可以再打電話告訴110說報錯了,以免發生謊報刑案的問題。最常見的就是妨害安寧等小案件怕警察不來,就報110說成殺人放火;改天遇到哪個有空的警察可能真的會被法辦。

7.這位管區...----------------請參閱第4點。這位承辦警員...比較適合。


結論是︰吃案的現象到現在都一直存在是不爭的事實。而且在政府及民眾喜歡用統計數字來評斷治安情況的習慣沒改之前,吃案永遠不會從台灣消失…。

至於基層警員為何要冒著被處分的危險吃案的大部分原因其實很簡單︰
警界一天到晚在作各種績效評比,這直接影響各單位主官的昇遷,甚至連內政部長都提出犯罪零成長這種口號來!而警界長官們為了降低發生率提高破獲率確保自己的前途,最有效的方法當然就是叫基層警員吃案!試想,大官壓小官這樣一層層的要求,基層敢不配合嗎?那就等著被釘死吧。當過兵的人應該就可以稍微瞭解這種情形了。
__________________
STILL CRAZY AFTER ALL THESE YEARS
舊 2005-10-02, 05:59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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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1020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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