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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07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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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市長信箱回覆-這樣的法規合情理嗎?

關於敦化南路二段兩旁****車"長期"佔據停車格一事
小市民於本月初去函馬市長信箱反映
結果如內文
請問各位看倌;這樣的法令合情理嗎?

來信內容:
台北市路邊停車位一格難求;
為何停管處讓建商****車長期霸佔路邊停車格?
茲檢舉 敦化南路-敦南之翼 建物****車數十輛
長期佔據敦化南路自辛亥路-仁愛路間
數量: 二十幾輛****車
時間: 自四月至今(5/12)已經過半月
請公開回覆市府作為,以昭公信

回信內容
受文機關:監理處, 停車管理處
發文機關:監理處
發文日期:2004/5/20 下午 03:01:48發文
字號:93.05.20北市監四字第09361530500號
處理情形: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致馬市長的電子郵件我們已收了,感謝對市政的關心。
有關反映本市敦化南路自辛亥路至仁愛路間停放遊動****車輛乙案,
本處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
現場停放8561-DM、BU-3115及BA-7423等****車輛三十二輛。
經查該等車輛業經本府交通局依
「『臺北市車輛(不含公車、計程車)設置遊動****申請許可流程圖』
暨審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核發許可證在案,
****物內容分別為敦南之翼、敦南維新、安和臻愛、仁愛尊爵及世貿國際商旅,
有效期限自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至八月十四日止不等。
其停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汽車停車規定辦理。
惟為減少****車輛固定停放於同一停車格位,
本處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以電話通知業者(鑫奇****等公司)
改善並副知停車管理處依管理機制卓處。
如 您仍有其他公路監理疑問可進入本處網站,
查詢各項相關業務,網址:「www.tcmvd.gov.tw」;
或電27630155轉411高賜山聯絡,
本處當竭誠提供相關服務。
祝 順心如意臺北市監理處處長 鄭佳良 敬啟
     
      
舊 2004-05-21, 09:01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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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07
訪客
 
文章: n/a
請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汽車停車規定

條文內容為何?我在網路上都找不到相關法令
哪位"馬路小英雄"能提供一下
謝謝
 
舊 2004-05-21, 09:04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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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07
訪客
 
文章: n/a
我們的質疑是
這些****車都是停放在"限時停車"格
小市民不小心逾時就被罰款600
為何****車可以"固定"停放3個月?
舊 2004-05-21, 09:08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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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rickrick
Advance Member
 
rickrickri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桃園
文章: 358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1007
我們的質疑是
這些****車都是停放在"限時停車"格
小市民不小心逾時就被罰款600
為何****車可以"固定"停放3個月?


你在mail過去詢問吧
__________________
---
老母身體健康是我工作之最大動力
舊 2004-05-21, 09:10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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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rickrick離線中  
B1007
訪客
 
文章: n/a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ickrickrick
你在mail過去詢問吧

的確;我有需多疑問想再去函請教他們
但是需要先做功課
所以才請各位幫個忙找資料
舊 2004-05-21, 09:25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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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
Basic Member
 
喔喔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
Post

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3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 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 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 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 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 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 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 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
一○ 不得併排停車。
一一 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一二 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
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
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
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
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一三 停於路邊之車廂,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
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一四 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一五 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
一六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
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
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
時,比照辦理。
舊 2004-05-21, 10:05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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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離線中  
B1007
訪客
 
文章: n/a
謝謝
內容好像與主題無關,停管處這算什麼解釋法條?

如果依
七、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停車格算不算 "劃有停放車輛線";
****車算不算"停車營業"

如果都是,何來核准停放的道理
看倌;您的看法呢?
舊 2004-05-21, 10:22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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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
Basic Member
 
喔喔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1007
謝謝
內容好像與主題無關,停管處這算什麼解釋法條?

如果依
七、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停車格算不算 "劃有停放車輛線";
****車算不算"停車營業"

如果都是,何來核准停放的道理
看倌;您的看法呢?

大大~~我在112條看不出市政府可以允許****商長期佔用停車位之規定~~
可見~~市政府有呼巄你之嫌~~
我覺得你可以再向市政府反應~~
如果沒有一個合理的解釋(應該會沒有~哈哈)~~
就向媒體反應~~
讓媒體去炒作這個新聞~~
媒體炒作後~~
****商得到利益後應該就會撤啦~~
不然就再向廣告主施壓~~
拒買他們的產品~~
勸他們得到****效果後就收手吧~~
不然在台北這個地狹人稠的地方~~
長期佔用停車位是會引起公忿的~~
如果你還考慮到你品牌價值的話~~就收手吧~~
不過想回來~~這是不是廣告商所設的一個局~~
讓爭議性話題答到****效果~~

啊~~以上純粹本人幻想~~一切都不是真的~~

PS.七、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這一條是很好的反駁點~~大大加油啦~~
舊 2004-05-21, 10:25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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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離線中  
B1007
訪客
 
文章: n/a
嗯;好像真的在呼隆我喔!
我已經再次去函要求說明
期望市府別讓我們失望才好
舊 2004-05-21, 10:46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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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ir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公務員寫文有兩大原則
1.自我保護
2.卸責
舊 2004-05-21, 11:22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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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ir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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