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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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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市長信箱回覆-這樣的法規合情理嗎?
關於敦化南路二段兩旁****車"長期"佔據停車格一事
小市民於本月初去函馬市長信箱反映 結果如內文 請問各位看倌;這樣的法令合情理嗎? 來信內容: 台北市路邊停車位一格難求; 為何停管處讓建商****車長期霸佔路邊停車格? 茲檢舉 敦化南路-敦南之翼 建物****車數十輛 長期佔據敦化南路自辛亥路-仁愛路間 數量: 二十幾輛****車 時間: 自四月至今(5/12)已經過半月 請公開回覆市府作為,以昭公信 回信內容 受文機關:監理處, 停車管理處 發文機關:監理處 發文日期:2004/5/20 下午 03:01:48發文 字號:93.05.20北市監四字第09361530500號 處理情形: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致馬市長的電子郵件我們已收了,感謝對市政的關心。 有關反映本市敦化南路自辛亥路至仁愛路間停放遊動****車輛乙案, 本處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 現場停放8561-DM、BU-3115及BA-7423等****車輛三十二輛。 經查該等車輛業經本府交通局依 「『臺北市車輛(不含公車、計程車)設置遊動****申請許可流程圖』 暨審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核發許可證在案, ****物內容分別為敦南之翼、敦南維新、安和臻愛、仁愛尊爵及世貿國際商旅, 有效期限自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至八月十四日止不等。 其停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汽車停車規定辦理。 惟為減少****車輛固定停放於同一停車格位, 本處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以電話通知業者(鑫奇****等公司) 改善並副知停車管理處依管理機制卓處。 如 您仍有其他公路監理疑問可進入本處網站, 查詢各項相關業務,網址:「www.tcmvd.gov.tw」; 或電27630155轉411高賜山聯絡, 本處當竭誠提供相關服務。 祝 順心如意臺北市監理處處長 鄭佳良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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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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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汽車停車規定 條文內容為何?我在網路上都找不到相關法令 哪位"馬路小英雄"能提供一下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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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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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質疑是
這些****車都是停放在"限時停車"格 小市民不小心逾時就被罰款600 為何****車可以"固定"停放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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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桃園
文章: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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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在mail過去詢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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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母身體健康是我工作之最大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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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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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確;我有需多疑問想再去函請教他們 但是需要先做功課 所以才請各位幫個忙找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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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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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3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 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 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 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 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 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 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 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 一○ 不得併排停車。 一一 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一二 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 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 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 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 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一三 停於路邊之車廂,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 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一四 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一五 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 一六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 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 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 時,比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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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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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內容好像與主題無關,停管處這算什麼解釋法條? 如果依 七、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停車格算不算 "劃有停放車輛線"; ****車算不算"停車營業" 如果都是,何來核准停放的道理 看倌;您的看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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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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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大~~我在112條看不出市政府可以允許****商長期佔用停車位之規定~~ 可見~~市政府有呼巄你之嫌~~ 我覺得你可以再向市政府反應~~ 如果沒有一個合理的解釋(應該會沒有~哈哈)~~ 就向媒體反應~~ 讓媒體去炒作這個新聞~~ 媒體炒作後~~ ****商得到利益後應該就會撤啦~~ 不然就再向廣告主施壓~~ 拒買他們的產品~~ 勸他們得到****效果後就收手吧~~ 不然在台北這個地狹人稠的地方~~ 長期佔用停車位是會引起公忿的~~ 如果你還考慮到你品牌價值的話~~就收手吧~~ 不過想回來~~這是不是廣告商所設的一個局~~ 讓爭議性話題答到****效果~~ 啊~~以上純粹本人幻想~~一切都不是真的~~ PS.七、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這一條是很好的反駁點~~大大加油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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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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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好像真的在呼隆我喔!
我已經再次去函要求說明 期望市府別讓我們失望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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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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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寫文有兩大原則
1.自我保護 2.卸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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