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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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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不偷拍 國道飆風再起
唉,偷拍有人罵,不偷拍又有飆車族
我寧願偷拍,盡量拍吧,反正我乖乖守法。 ********************************************* 【記者張柏東、游振昇、林順良、陳鴻偉/連線報導】 國道公路警察局本月上旬電話指示所屬各隊,取消拍照逕行取締汽車超速行為,消息傳到飆車族後,昨天凌晨高速公路南北幾個路段同步競飆,其中又以北二高關西服務區集結兩百多輛車一路狂飆到台中縣清水服務區再折返的規模最大,令人怵目驚心。 警政署交通組指出,民眾反映警方取締交通違規開單太過嚴厲,且「偷偷摸摸」,署內討論後,七月起要求基層員警執勤須以「不影響交通順暢」及「不會導致交通意外」為原則;高速公路上一直遭民眾詬病的隱藏、流動式攝影機,以及警察躲在路旁偷拍照等執勤方式不再使用,希望改善百姓對過去警方執法過當、死要錢的印象。 飆車族說,他們在關西服務區大規模集結,是發現國道警察不再以拍照逕行取締超速,透過關係向警察單位證實後,昨天凌晨南北同步競飆。 北二高關西服務區場地寬敞、迴車空間大,一直是飆車族喜愛的集結場地;過去在國道警察六隊強力取締下,沈寂一段時間。昨天凌晨飆風再起,集結競飆車輛多達兩百多輛,分散成幾個群組,次第出發,以高達兩百公里的時速往南競飆。 員警們表示,過去取締超速都是測速照相後,查出車主資料開告發單。但最近「高層」要求執勤應該公開為之,因此取締飆車超速時暫緩拍照。 除北二高有大規模飆車現場,屏東縣台一線公路高屏大橋引道昨天凌晨也聚集了許多飆車族。台中地區有改裝房車飆車族流竄彰化市,十多輛改裝房車昨天凌晨在彰化市區、中二高、中彰快速公路一路狂飆。 另外,高屏大橋引道路段也有四、五十輛汽車,停占在機車道上,被開出十三張違規停車罰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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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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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了
集體飆車應該要抓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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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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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一昧的減少取締 , 將是殘殺善良道路使用者的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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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1999 您的住址: 新莊
文章: 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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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是 抓不到啊 飆車的不管是機車或是汽車 都是大改 警察哪能追得到 僅能拍照或是錄影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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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李氏基金會
文章: 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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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設張網~"一網打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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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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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怎能一網打盡?抓超速要有證據,就算在交流道攔他們,也沒有他們在飆的證據。
所以說還是拍照好啦,盡量照,把飆車超速的全部抓光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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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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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名一下吧 !!
警察取締違規行為 , 根本不可以冠上偷拍這兩個字 !. 一但冠上這兩個字 , 再正當的行為 , 也會變的怪怪的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者,依第一條之規定處論。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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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最八卦的山下 ^^b
文章: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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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飆車.........更應該通令警察們在高速公路匝道堵飆車的人....到收費站為止
這樣只要大費周章一次,抓到.......直接扣車,並且重罰........ 絕對比在路旁用三腳架偷拍來的好..... ![]() 說真的~~ 一直說政府沒給飆車場地的是這種人,就算給了場地他們也不會去用 ![]() 只會在公路上飆土炮來騷擾用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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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新北市
文章: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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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拍了又怎樣
一些公子哥不吝惜那幾張紅單 他飆他的 警察也追不上 只能說要從根本改起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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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1999 您的住址: 新莊
文章: 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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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政府應該訓練一批
用槍的警察精英 在取締標集體飆車族時得以使用某種特權 攔的不怕,拍照不怕 那就請這些精英在暗處伺機而動 不搞出人命 不給那些敗類痛一痛,實在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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