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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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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自己的購物權益
學子用法:大學生“告倒”家樂福超市
購物遭懷疑顧客法庭去說理 大學生“告倒”超市 人民網北京2002年1月17日訊 由於被超市保安誤認為偷換商品條碼,深感受辱的大學生萬某一怒之下將瀋陽家樂福超市告上法庭。昨日記者獲悉,瀋陽市瀋河區法院已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家樂福”到原告萬某所在學校向萬某賠禮道歉,同時賠償其交通費115.3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 萬某是瀋陽航空工業學院的學生。2000年12月8日,萬某和同學一同來到瀋陽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北站商場(以下簡稱“家樂福”)購物。在超市中,萬某看中了一種男拼色套衫,這種套衫雖然款式大致相同,但有的標價99元,有的標價39元。萬某挑中了一件39元的,並在收款處付了款。就在他轉身要走的時候,超市的一名保安將其攔住:“這套衫是賣99元的,你把條碼換了吧!”年輕的萬某頓時一愣:“標價就是39元呀。”說話間,周圍的顧客紛紛向這邊投來詫異的眼神,有的還低聲議論起來。 盡管萬某一再據理力爭,但還是被保安“請”到了辦公室。在辦公室裡,萬某剛買來的套衫被翻出來拿去校驗。校驗結果表明,條形碼並未被更換過。保安對此的解釋是電腦出錯了。但萬某對這個解釋並不滿意,“在眾目睽睽之下懷疑我偷換條碼,又把我帶到辦公室審查,結果一句‘電腦出錯了’就完了?商家還懂不懂得尊重消費者的人格權?”氣憤的萬某當即要求超市賠禮道歉並對自己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但超市方並不同意萬某的要求。 於是,萬某一紙訴狀將“家樂福”告至瀋河區人民法院,狀告“家樂福”侵犯其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人身自由權,要求其賠償自己的交通費115.3元及精神撫慰金兩萬元。在庭審中,“家樂福”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該超市既沒有侮辱誹謗原告,也沒有強制原告,而且“如果原告沒有更換條形碼,保安也不會找原告調查”。 但是,經法院審理查明,萬某並沒有更換商品條碼。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家樂福”在其工作人員未查清貨物價格問題的情況下,對原告進行人身限制和審查,做法欠妥,客觀上實施了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被告的行為以及原、被告之間的爭執在一定範圍內給原告造成了不良影響,但鋻於被告給原告造成精神損害的情節較輕、範圍較小,故隻判處其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元。(責編:文松輝 《時代商報》供稿(記者李欣悅通訊員高璇)) 今天去家樂福買東西 並未購物離開賣場時 一個警衛過來要翻我的購物袋 我未同意他就開始翻了 我很清楚的告知他 我沒有答應喔 他還是繼續翻他的 翻完以後還瞪我一眼再離開 我在剛才已經準備好自訴狀 並告知對方安全課課長 第一 我人在賣場裡 若對方質疑我偷竊他可以存證搜索並不需要 我同意 那如果未有偷竊之實我方可提出告訴 第二 並未清楚告知 物品之所有權在我 未經我本人同意 即行搜索 是侵權行為 維護權利是簡單的事情 對買賣關係的雙方都是一種再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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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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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門口裝設警示器的店家 , 如果您通過的時候
警示器發出了聲響 , 您可以留住 , 待店家出面 . 但是 , 千萬別讓店家隨便搜您的身體或皮包 , 如果 您確定身上沒有任何未結帳的物品 , 店家不管對您 如何的威脅利誘 , 都不要管他 . 告知店家 , 您沒有 偷拿任何物品 , 說明完 , 即可以離開 . 如果對方強 行留您 ,則您必須報警處理 . 等警方來了 , 說明您的立場, 但是 , 也不可以讓警 方人員搜查您的身體或包包 , 因為警方需開立搜索 票才有這個權利. 向警方人員說明完畢之後 , 除非店家有監視器錄到 您偷竊的畫面 , 否則就可以離去 . 如果店家還是強留 , 則店家犯法 , 警方也不會為難您 . 若不爽 , 可以在當場把自己的東西攤出來讓警方跟 店家檢查 , 如果確認沒有 , 您就可以向店家提出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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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髒畫弒...
文章: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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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維護自己的購物權益
上次去台中順發3C買東西,結帳完出去也是突然被警衛攔下翻看裡面的東西,翻一翻看一看結果他自己就走到旁邊去站好,當時我只是覺得他在無聊個什麼勁?莫名其妙的
![]() 原來未經同意擅自搜索是侵權行為,以後可得好好的注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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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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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如果一個人碰到了
在沒有證人的清況下 要如何提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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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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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連對岸的家樂福也是這樣啊?
到底他們是出了什麼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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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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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家樂福購物時,
好像不行帶包包進入賣場耶, 入口處都會有服務人員, 要求你將隨身物品放的置物櫃中, 而且也有立告示牌在入口處, 我不知道這個規定有沒有牴觸法律, 不過這一類的規定在其他場合, 其實還滿常見的, 例如某水上主題樂園禁止帶食物進入, 某博物館禁止穿拖鞋進入, 某展示會場禁止拍照.........等等, 除非真的不合理而且大家有共識, 我想我不會刻意給自己找麻煩吧。 我只想知道, 在法律上有哪些條文是保護對消費者的權益, 且又不會讓自己在店員面前像個奧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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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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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類的公告 , 在入口明顯處可以看到的話 , 那就沒有任何
法令上的問題 ... 如果沒有任何事先公告 , 花了錢買票入場後才發現限制一大堆 , 那就會有爭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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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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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各位遇到了要搜查您的東西的情況 ,
堅持說不 !! 通常這類場所都會有監視設備 , 您盡量 就在這些監視設備的監視範圍底下 , 肯定 他們不敢亂來 . 如果對方要請您到一個小房間(或是密閉空間 )去討論 , 您大可不必按照他們的要求 ! 他們 絕對沒有這個權利 , 您也沒有這個義務 ... 前面說過了 , 您只要聲明您的立場 , 就可以 離去 , 如果對方強留 , 您就可以報警 !! 希望大家都能記住這些事情 , 也把這些權利 告訴您身邊的親朋好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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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Tainan Taiwan
文章: 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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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像現在臨檢,
杯杯不能去摸索, 只能要求您打開或拿出來給他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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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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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是 !!
而且可以要求警察填具 "臨檢證明單" . 不過 , 若您是奉公守法的好國民的話 , 畢竟這是打擊犯罪的一種方式 , 所以 就不要太排斥 , 支持一下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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