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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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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n/a
Angry RememberTheTime拜託妳

給RememberTheTime:
我不管妳(我還倒希望你是個男的,真是丟我們女生的臉!)
是太閒了還是怎麼樣!
從一開始看到妳那個礙眼的棺木到現在
(真是傷害大家的視力)
本來懶得理妳的(真怕跟妳一般見識,會弄髒了我的鍵盤∼∼)
這兩天實在是看不下去了∼∼∼

算了!隨便啦!
隨便妳要申請幾個帳號
放幾個棺木
挖誰的瘡疤
翻出誰的古早傷痕
隨便啦!!!!!!!!!!!!!!!
拜託妳不要說自己是學法律的
拜託拜託!!!
真的非常丟法律系的臉!!

(言盡於此,我不會再做任何回應)
     
      
舊 2003-04-01, 03:35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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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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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35
我不小心進來了





.....回去面壁思過中
 
__________________
BT上網機
MB: ASUS P3BF ver1.03 Since 1999
CPU: Celeron 1.1AG @ 1.36G +愛群轉卡v.2
RAM: 創見PC133 256MB *2 Samsung顆粒
顯示卡: ELSA Gefroce256 ERAZOR X
音效卡: 瑞麗聲之鑽 AU8820 燒掉了
HD: Q牌20G & 7200.8 ST3200826A 200G/8M +
Seagate 梭魚IV ST340016A 40G/7200rpm 最安靜的硬碟很安靜地走了
DVD-ROM: TOSHIBA SD-M1712 <Black>
DVD+R/RW:BenQ 1640 <Black>
POWER: HEC 350LD-T 三年保固一過就掛點,電容凸頂囉
網路卡: Macronix MX98715-Based
Case:巴黎鐵塔<Black>
Total耗電:87W
舊 2003-04-01, 03:52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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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p離線中  
RememberTheTime
訪客
 
文章: n/a
回覆: RememberTheTime拜託妳

推推推~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法律不是武器
給RememberTheTime:
我不管妳(我還倒希望你是個男的,真是丟我們女生的臉!)
是太閒了還是怎麼樣!
從一開始看到妳那個礙眼的棺木到現在
(真是傷害大家的視力)
本來懶得理妳的(真怕跟妳一般見識,會弄髒了我的鍵盤∼∼)
這兩天實在是看不下去了∼∼∼

算了!隨便啦!
隨便妳要申請幾個帳號
放幾個棺木
挖誰的瘡疤
翻出誰的古早傷痕
隨便啦!!!!!!!!!!!!!!!
拜託妳不要說自己是學法律的
拜託拜託!!!
真的非常丟法律系的臉!!

(言盡於此,我不會再做任何回應)

我是男的啊
很多觀念都是當兵悟出來的, 只是有些人應該感覺不出來吧(因為沒當過兵)
我不是唸法律的咧
你是哪個星球的法律系?
竟然放任他人任意曲解法律!!!!!!!!!
用你的肛門來發表一些高見吧!!!!
唉!!
舊 2003-04-01, 05:04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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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2747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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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759
怎麼有點兒"內~心~戲"的感覺!!!!!
舊 2003-04-01, 05:09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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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2747離線中  
DanF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Seattle, WA
文章: 6,075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oe2747
怎麼有點兒"內~心~戲"的感覺!!!!!


站長查IP吧...
雖然不是很準
舊 2003-04-01, 05:23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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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Fang離線中  
schnaufer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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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65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anFang
站長查IP吧...
雖然不是很準

  至少比隨意指控來得有依據。

  隨意懷疑某 ID 是其他 ID 的分身,感覺真的很詭異,不過老實說在這裡也見怪不怪了!
舊 2003-04-01, 05:3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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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naufer離線中  
lioushen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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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1.站長好像不是閒閒沒事幹
2. IP 作假實在太簡單了 !!
3.
舊 2003-04-01, 05:37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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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離線中  
schnaufer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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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65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ioushen
1.站長好像不是閒閒沒事幹
2. IP 作假實在太簡單了 !!
3.

  這麼說也是沒錯啦!很多規定只能防君子無法防小人。

  不過隨意指控 ID 的分身又沒有提出證據,是否算是 "刻意扭曲事實或意圖挑起爭端之不當言論" 呢?

  找兩個 ID 的當事人對質應該就可以證實是否為分身,不過應該由指控者提出證據才是。
舊 2003-04-01, 05:46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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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naufer離線中  
styxsioux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1
"法律不是武器"這位是我的朋友,我與他來自同一個ip,我們跟"RememberTheTime網友並無任何
關連。

另外,請RememberTheTime這位先生注意你的言行,你的不當言語已可能構成刑法的侮辱罪及誹謗罪,必要時,會對你採取法律行動。
舊 2003-04-01, 05:55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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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xsioux離線中  
schnau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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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65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tyxsioux
"法律不是武器"這位是我的朋友,我與他來自同一個ip,我們跟"RememberTheTime網友並無任何
關連。

另外,請RememberTheTime這位先生注意你的言行,你的不當言語已可能構成刑法的侮辱罪及誹謗罪,必要時,會對你採取法律行動。

  回去勸勸你朋友,下次做出指控時,最好先收集確實的證據再發言吧!

  又,公然侮辱和誹謗罪應該都是自訴乃論吧!?應該要當事人提出告訴法院才受理。覺得受到 RememberTheTime 公然侮辱或誹謗的人,最好先向站長申請保存證據吧!

  不過站上可不只 RememberTheTime 有可能會被控告,其他會被控告的人們可多著呢!這對律師事務所是個商機,應該要好好把握才是。

  如有錯誤,還請指正,畢竟我不是法律人。
舊 2003-04-01, 06:19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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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naufer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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