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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 國籍法、戶籍法,與公職的任用關係
2026-02-03 不可就任後補辦放棄外國籍》 官員:違國籍法 不得擔任公職
中配李貞秀預定今日遞補就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卻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熟稔兩岸法規的官員昨受訪強調,依「國籍法」規定,須在就職前放棄外國籍,否則不得在就任後補辦放棄外國籍。 她若不辦理放棄中國籍,違反「國籍法」規定,依法不得擔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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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公務員須具結無中國身分證 銓敘部:配合陸委會要求
銓敘部發布新聞稿表示,陸委會2月11日函致銓敘部及相關主管機關, 明確說明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身分證或護照者,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 喪失擔任台灣公職權利,且須註銷台灣戶籍; 至於軍公教人員申領中國大陸定居證、居住證,則違反忠誠義務、已對國家安全及公務安全維護造成高度風險, 機關應本權責展開行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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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陸配遞補不分區立委 陸委會:必須放棄中國國籍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今天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 關於李貞秀將遞補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梁文傑表示,國籍法20條規定, 當事人就職公職前,必須提出已申請撤銷外國國籍的佐證文件,接著在1年內完成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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