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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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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東西先交還給失主就錯了,主動權變成在對方身上。 法律上賦予拾得人「留置權」,可在未獲報酬時暫不歸還遺失物,但若被認定為權利濫用,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只要依法主張不歸還,錢很快就到手了,現代人一刻都不能沒有手機。 要告也是對方去告,也不會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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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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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交給警察是對的 你索要錢不還 對方直接刑法337條 侵占報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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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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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建議你真要跟對方要10%,也要經過警察才有證據
提告不只是你權力,也是對方權力,不管是否告成或是輸贏,這都是搞一堆毛浪費時間。 先要懂得自保 直接扣住通知對方要錢,也可能被視為威脅然後報警 透過警察先還,索要不成,你去告民事也比較站得住腳 此文章於 2026-01-07 02:13 PM 被 cys07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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