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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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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引用:
作者polor
中華民國刑法 - 2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00001&flno=24)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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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真的砍材生火,不知這登山群的行為是否可以符合[緊急避難]?


1.如果是賠償部分,建議用民法第 150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2.舉證上可能有困難
舊 2025-12-29, 09:45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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