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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wu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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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三法」立院三讀過關 水庫等大型水面設光電需環評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明訂9項情況需環評,針對水庫設光電板恐影響水質及環境的疑慮,新修正條文要求水面型光電容量1萬瓩以上,累積面積5公頃以上需環評;立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國家公園署不得援引國家公園法,在國家公園設地面型、水面型光電系統。


政府近年力推再生能源,提高光電板設置,但近期風災造成多處光電設施受損,大量光電板殘片散落農地與沿岸,影響環境,而台南烏山頭水庫設置水面型光電板,也引發用水疑慮。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明訂9項情況需環評,針對水庫設光電板恐影響水質及環境的疑慮,新修正條文要求水面型光電容量1萬瓩以上,累積面積5公頃以上需環評;立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國家公園署不得援引國家公園法,在國家公園設地面型、水面型光電系統。


政府近年力推再生能源,提高光電板設置,但近期風災造成多處光電設施受損,大量光電板殘片散落農地與沿岸,影響環境,而台南烏山頭水庫設置水面型光電板,也引發用水疑慮。



但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及地質法,並未針對太陽能光電系統設環評標準,或限制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地質脆弱區設光電。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環評法部分條文,明訂9種情況設光電設施都要先環評,包括位於國家風景區或經劃定的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位於重要濕地;位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位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面積達5公頃以上;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且容量1萬瓩以上,或面積五公頃以上;裝置容量4萬瓩以上,或面積40公頃以上。


為防止山林、國家公園鋪設大量光電板,新修正「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地質遺跡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光電系統。


另外,為避免對較無影響環境疑慮的小型或自用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太過嚴格規範,屋頂型光電,或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的小型自用光電,不需要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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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故我思
舊 2025-11-14, 08:28 P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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