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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St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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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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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三審如下判下來,高...應該(/如果她願意的話)可以申請「易服社會勞動」(代替入監服刑)

引用:
聲請對象:執行檢察官
當事人必須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收到執行通知前,向執行該判決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提出書面申請(即向執行檢察官提出易服社會勞動聲請)

社會勞動制度由檢察機關辦理,並由執行檢察官裁定准駁。


我認為,到時檢察官當然應該要裁定駁回啊,「易服社會勞動」對她來說,怎麼會有矯正效果咧...
 
舊 2025-07-31, 10:37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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