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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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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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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裡的女性是「兒童」,應該沒有模糊地帶,我們的法律漏洞也太大了。

換個方式說,就算這位「兒童」有所謂的合意,那兒少法是幹嘛的?以後政府機關金融單位也不需要兒童監護人了啊,給他們身分證印章自己去郵局銀行開戶或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各式文件,既然性交都可以合意了,同理,他們只要會說話會表達(不論正確於否)就可以自由放飛了不是?

兒童就是需要大人的保護,一個七歲的小孩就算甘願跟你去"睡覺"你也得加重刑責,就這麼簡單,這些法就是規範成年人不去侵害未成年人。

TMD 這種新聞說出去都覺得丟人。
舊 2017-03-31, 09:25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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