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oe Chin
但是英明法官們還是不甩...
合議庭認為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雖決議對7歲以上未滿14歲者非合意而為性 交,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 交罪,惟觀諸該次決議通篇討論意旨,自始即未將加害人與已滿7 歲被害人間具監督、服從等關係,從而被害人屈從並任由(任隨、任憑)加害人對其為性 交或猥褻之情形一併含括在內,因兩者之案例事實不同,該決議於本案應無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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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
法官說有就是有,說沒有就是沒有,說白的就是白的、說黑的就是黑的
完全由法官自由心証
你拿出再多証據都是屁!!!
屁! 你知道吧,就是聞起來臭,但是什麼用途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