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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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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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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八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
          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舊 2017-03-31, 05:18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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