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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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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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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7
引用:
作者跳海人
記得這個會議決議屌打當時說要修法才有解的大師們....


但是英明法官們還是不甩...


合議庭認為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雖決議對7歲以上未滿14歲者非合意而為性 交,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 交罪,惟觀諸該次決議通篇討論意旨,自始即未將加害人與已滿7 歲被害人間具監督、服從等關係,從而被害人屈從並任由(任隨、任憑)加害人對其為性 交或猥褻之情形一併含括在內,因兩者之案例事實不同,該決議於本案應無適用之餘地
 
舊 2017-03-31, 04:59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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