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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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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Cum~~
癥結點在於 法官認定7歲女童並沒有受到強迫****,而是被告利用權勢使其屈就。 這兩點差很大

現在是大眾主觀認定 這是『強姦未成年少女』。但是法律規定較嚴謹而且具有深層意涵,不能只憑"7歲"就要把被告打入地獄,這對於被告是不公平的,且違反公平正義。

不服判決當然可以上訴再複查,如果被告真的沒有用強制力性侵的話,也不能冤枉他。


法院新聞稿已經說明了,
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意旨,刑法第221條、第224條之違反被害人意願****、褻猥罪與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與機會****罪,均係以描述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境為要件之妨害性自主類型,惟在被害人之性自主程度上仍有所區別,合議庭認為本案被告並未達到刑法第221條、第224條所指以強制力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方法之程度,惟依其等關係及相處情形以觀,已達刑法第228條所指之程度,並非認定被告與A女係「合意」性交或褻猥,壹週刊登載「法官認定合意」有所誤認。

再來,
7歲以下不管是否違反意願一律用 222 加重強制****
7 ~ 14 違反意願用 222,不違反意願用 227
這是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然後這個決議是民意壓力下做出來的
舊 2017-03-31, 03:50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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