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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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很久之前的舊文了吧? 記得很早就看過
裡頭我覺得這段講的不錯
"從一、二、三審、到不斷更審,判一個人死刑,至少經過二、三十位法官,都認為「找不到任何理由讓你活下去」才判死,非常慎重下才會確定一件死刑出來,後面還有非常上訴等程序救濟
我的博士論文是做性侵害殺人研究,十二件個案也沒有都判死刑,有的是未成年,有的過程當中被認為「其情可憫」,你看連這麼惡劣的犯罪都沒有百分之百判死啊!"
拿來打另一串某個一直在那扯江國慶案出來牽拖的老兄的臉正適合
連江國慶案究竟是被什麼給判死的都搞不清楚
現在軍法體系都已經廢除
還能繼續拿過去一個軍法體系獨斷獨為連警方都被排除在外無法參與調查的冤案 , 來和現有的正常司法體系混為一談
該說是真有才嗎?
不過裡頭關於擄人勒贖這段似乎有點錯誤
"比如擄人勒贖案,早期一年八十件,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後,現降為不到二十件;父執輩那個時代,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
早期肉票被撕票機率高應該是當時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吧?
所以綁匪往往抱著豁出去的心態
反正橫豎都是死 , 沒必要留肉票活口增加被指認的風險
後來改成非唯一死刑只要不是蓄意殺害人質就有機會不判死 , 撕票機率才下降
跟有無死刑似乎無直接關連
否則早期唯一死刑時擄人勒贖案反而沒有比現在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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