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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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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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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
如上面網兄說的, 雇主的說法是誤解勞基法

勞工工作時間的原則規定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超過應給予加班費
也就是超過八小時部分, 應該要以x1.33來計算, 超過十小時部分應該以x1.66來計算
而連加班時間在內, 一天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而補充規定有兩項
第一項是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目的是要保障每七天有一天休假
第二項是每二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目的在保障隔周休二日

上述三項規定都可以依照實際工作狀況來調整, 只要勞雇雙方同意就可以了
但原則還是不能逾越 每天工時十二小時、每週四十八小時、雙週八十四小時、每七日至少休一日 的規定

部分特殊性質的工作可以不受部分規定的限制, 但要以主管機關許可的為限, 且總工時一樣不得超過

另休假日部分, 勞基法只規定每七天休一天、雙週有二日休假、國定假時應休假, 以及特休
並沒有要求一定要週過休二日

所以雖然雇主解釋錯誤, 但只要該休的假都有休, 勞雇雙方同意每天8.5小時, 都還是合法
但如果要求將平時每天不足8.5小時部分以各類型休假來補, 而又發給雙倍工資, 就是違法
     
      
舊 2010-10-25, 11:03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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