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
勞基法是最底限的規範,公司的規範不能低於這個標準
例假日,顧名思義就是例行性假日,也就是在工時符合的情況下,必需施行的假日,比如一家公司每天上班8.5小時,星期五固定上班8小時,那它已達到工時法定上限,所以週休二日為例假日
而勞基法施行細則所規範的應放假日(19天),若是與例假日相疊時,就需要另行補休假
若是要實施變形工時,將雙週工時總時數和休假日進行調整時,除了要取得勞工同意外仍要以當月去變形實施(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
現在勞委會真的很俗仔又很怕事,所以很多事都不敢講的清楚
有些公司,一方面實施雙週工時84小時,一方面卻又說配合政府週休二日,這樣算下來,實際上已是完全劣於勞基法;若要配合公務人員週休二日,那每週工時上限就是40小時,而非雙週84小時!
若是已有離職的打算,公司不合法的部份,可以發動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資遣雇主並要求資遣費!當然,這可能得走勞委會幾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