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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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超過雙周84小時,意思是只能低於84小時不能高於
2.雇主可以主張要這個樣子,但是實務上而言仍要以各地區勞工局或是勞委會來認定
3.雇主敢扣你的薪水或是拿特別休假來抵...........等你離職時,捅他一刀吧
沒有休到的假應給予薪資,而不是片面資方說拿來抵掉就可以算數了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三款有註明: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另外剛又看到一條
請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
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
之部分。
你每天工作8.5小時,這多出的0.5小時應以勞基法的薪水乘以1.33來算,而不應以1來計算
52*5*0.5*(1.33-1)=你多支出的工時
第13條規定的是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
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所以你們老闆以一天8.5小時來換算,會有問題(勞基準都是以每天工作8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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