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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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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130
您好,
目前的爭議不是在斡旋金
斡旋已經成功並將斡旋金轉為定金存入履保帳戶
而且也成功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書
因此我依照與仲介之合約必須付給仲介2%服務費
到此為止都沒有問題

但接下來賣方違約不賣
而仲介方也有明顯瑕疵 (未向賣方收取所有權狀即叫我繼續補足訂金至成交價10%)
所以對於2%服務費我方就主張仲介應退回
但是仲介不肯..他們堅持要拿到賣方對他們違約的賠償(而且要是他們滿意的金額)後.
才肯將我方付出的2%服務費退還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嗯,我也是看那個範本呀,
看完整個範本就知道了,那個是不動產"銷售"範本,
基本上是針對賣方跟仲介的,跟買方比較無關。
所以那個第五項,所謂受託人指的是仲介,委託人指的是賣方。
文義上,可以知道不會包括買方在內。

我所指的是不得記載最後面那條,是指『消費者』,文義上包括買方。
買方簽的應該是斡旋金契約或是不動產買賣意願書(要約書性質)...,
裡面說得服務費是"購買總價"的2%為服務費,

再對照不得記載事項是指『訂立契約前』,解釋上應該是沒有錯。
而這個契約當然是指,不動產買賣契約(債權性質)。

我的看法是,原則上是不可以拿斡旋金的,但是只要有仲介告知過
消費者可以選內政部的要約書版本或是仲介方斡旋金的契約的區別,就沒違法。
所以買方可以爭執的地方,已經很明顯了吧。
舊 2010-01-17, 10:07 A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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