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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也是看那個範本呀,
看完整個範本就知道了,那個是不動產"銷售"範本,
基本上是針對賣方跟仲介的,跟買方比較無關。
所以那個第五項,所謂受託人指的是仲介,委託人指的是賣方。
文義上,可以知道不會包括買方在內。
我所指的是不得記載最後面那條,是指『消費者』,文義上包括買方。
買方簽的應該是斡旋金契約或是不動產買賣意願書(要約書性質)...,
裡面說得服務費是"購買總價"的2%為服務費,
再對照不得記載事項是指『訂立契約前』,解釋上應該是沒有錯。
而這個契約當然是指,不動產買賣契約(債權性質)。
我的看法是,原則上是不可以拿斡旋金的,但是只要有仲介告知過
消費者可以選內政部的要約書版本或是仲介方斡旋金的契約的區別,就沒違法。
所以買方可以爭執的地方,已經很明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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