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內政部的範本我有看過呀,不過我覺得最重要的應該是這點,不得記載的事項
『不得約定在契約成立前,受託人得向消費者收取斡旋金、訂金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費用。』
那很明顯的,樓主應該簽約了吧...?
契約也是說在『契約訂立時』,當事人如果還是在訂約前給了,只要仲介有告知過,
就舉證責任的看法,內政部這條也沒啥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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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當然契約簽了,也是在訂約後才給,
但契約簽訂後,內政部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的是「成交價」,而不是什麼簽約價、解約價、服務價、亂七八糟價.....
即使房仲合約未依內政部範本寫成「成交價」而寫成「簽約價」,依法同樣必須視為「成交價」。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內容僅供參考。
二、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三、不得約定繳回委託銷售契約。
四、不得約定服務報酬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五、服務報酬
買賣
成交者,受託人得向委託人收取
服務報酬,其數額為
實際成交價之百分之___(最高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空白處未記載者,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