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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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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十年前的案子要翻盤不容易,何況當初樓主家人並未表示異議。

當年的相驗報告恐怕已過保存年限銷毀,要拿出證據證明鐵路局有過失,非常的困難。況且要告鐵路局求償,要提出證據證明鐵路局有責任的可是原告喔,想想看這有多大的困難度。

從樓主的內容來看覺得只是某人想撈錢,而可能有不肖律師參與。


個人的建議:除非樓主真的對令姐的死因有所懷疑,想查明真相,否則請勿擅起訴訟,以免因小失大。

至於那位親戚,如果真的不厭其煩的一直想挑起你們興訟,麻煩告訴他刑法157條,就是專門辦他這種人。

而那名律師如有參與遊說,也請一併告知,律師法35條之規定,看他是否要拿他的執照來賭一把。
 
舊 2009-09-12, 01:54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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